第二节 调 查
一、调查要求
【调查要求】[85]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本条规定了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即全面收集证据和严禁使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具体内容详见上编第三章。
二、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86]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调查方案是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调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调查人员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按程序请示报告的,调查人员经集体研究后也可以临时作出处置,但事后应当立即按程序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请示报告。[87]
三、调查措施的采取
(一)采取调查措施的一般规定
【调查措施的采取】[88]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依照规定出示证件;
2.出具书面通知;
3.由二人以上进行;
4.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5.对重要取证工作,应全程录音、录像。
(二)留置措施的审批
【留置审批】[89]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留置措施的采取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防止滥用留置权,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留置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6个月的留置期限是固定期限,不同于逮捕期限,不能因发现新罪重新计算。
四、调查结束
【调查结束】[90]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1.事实材料: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91]
2.调查报告: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