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罪数形态
罪数,指一个人犯罪的数量,即一罪或数罪。
罪数的区分,一般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次数”为标准,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即成立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即成立数罪,但是,出于特殊因素的考虑,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中会将部分符合数罪的情形认定为一罪。因此,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量刑。
职务犯罪主要涉及三种罪数形态: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实质的数罪。
一、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指一个行为仅侵害了一个法益,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实质的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继续犯以及结果加重犯。
(一)单纯的一罪
单纯的一罪,指仅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也是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形态,如实施一次贪污犯罪行为则构成贪污罪一罪。
单纯的一罪往往会遇到法条适用的特殊情况——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即构成一罪。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采用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当一行为同时触犯特别法与普通法时,如果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应严格依照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处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的,应以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论处,而非滥用职权罪;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要求“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如国家工作人员以窃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而非盗窃罪、诈骗罪。
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当一行为同时触犯重法与轻法,只有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继续犯
继续犯,指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的犯罪,如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继续犯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该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
3.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犯罪客体;
4.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例如,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加重结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该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4.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二、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指原本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在科刑时并不按数罪处理,而是将其视为一罪处理。处断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一)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其所触犯的数罪中的一个重罪处罚。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该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
3.数个犯罪构成之间无重合关系,如果有一定的重合关系则为法条竞合。
(二)连续犯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例如,多次贪污,按贪污数额累计计算,以一罪论处。
连续犯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为人数次实施某种犯罪具有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性质相同;
3.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4.数次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三)牵连犯
牵连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牵连犯,应当按其所触犯的数罪中的一个重罪处罚。例如,为实施贪污犯罪而故意毁坏保险柜的,构成贪污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故意毁坏财物属于实现贪污目的的手段行为,因此仅以贪污罪论处。
牵连犯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
3.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四)吸收犯
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
吸收犯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
3.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吸收关系包含三层含义,一是重罪吸收轻罪,如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事后必然持有假币,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与持有假币罪,但前罪吸收后罪,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论处;二是共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行为人既属于贪污罪教唆犯,又属于贪污罪帮助犯的,仅以贪污罪一罪论处;三是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挪用公款罪既遂吸收挪用公款罪预备行为。
三、实质的数罪
本章第一节对犯罪构成作了介绍,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具备犯罪阻却事由时,成立犯罪。以此类推,当行为人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符合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具备犯罪阻却事由,且不属于处断的一罪时,成立实质的数罪。例如,行为人既实施了贪污行为,又实施了受贿行为的,成立贪污罪和受贿罪。
对实质的数罪的处罚原则,见上编第五章第二节“四、数罪并罚”。
附:本章必读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