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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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第255条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本条是关于认罪案件侦查终结的规定。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的程序性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这样规定,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案卷材料和起诉意见书中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便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后续的诉讼阶段,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考虑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定并予以处理。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条只规定了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但是没有规定将认罚的情况记录在案,认罚的情况也应当记录在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主要还是应当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行,至于是否认罚,包括是否同意指控的罪名及刑罚建议,应当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此本款未作修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