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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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这些问题应当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关系。为了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案卷材料,认真做好讯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讯问中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提出问题,并在讯问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为了使侦查人员集中精力查明案情,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条又规定,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牵连关系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使用任何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讯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成笔录。

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试点,试点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试点过程中,由侦查机关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对于提高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比例效果较好,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其知悉和正确行使权利内容。因此,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试点办法的内容、试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增加规定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两项要求。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应要求,法律之所以规定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更加清楚如实回答、认罪认罚将会依法被从宽处理。

本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有权委托律师辩护、阅读侦查讯问笔录、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坦白从宽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等规定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该条第二款的理解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在讯问时告知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在侦查人员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后,有选择是否认罪认罚的权利。如果其认罪认罚,即可以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之后,获得从宽处理;如果其拒绝认罪认罚,不影响侦查和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且不会因此被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