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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在刑事诉讼法乃至各个法律领域,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固定的法律用语,这些法律用语都有固定的含意。对这些法律用语的含意作出明确的解释性规定,有利于避免在使用中产生歧义,有利于对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理解和执行。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当时的法律将被害人归入“诉讼参与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诉讼代理人”含意的规定,同时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体现了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认识变化,强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2012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的规定未作修改。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中“侦查”的含意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