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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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10条、第3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第21条、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三、十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辩护人的规定。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该条增加了“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的规定,作为该条第三款。

本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哪些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为落实中央文件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