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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第五条】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规定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
第三款修改为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上述案件
,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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