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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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1026)[28]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114)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61111)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4822)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5.《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39)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

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7.《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113)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


[1]. 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2].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3]. 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4].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5].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6].谢登科:《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版。

[7].张建伟:《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8].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9].《“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迈出关键一步》,载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6-08/30/c_135645569.htm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6-08/30/c_13564556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23日。

[10].王瑞君:《赔偿该如何影响量刑》,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

[11].参见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12].《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5].《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7].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2 页。

[18].一是认罪悔罪;二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20].《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21].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2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23].根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决定明确要求,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并明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一决定,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4].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25].陈卫东主编:《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26].参见王瑞君:《“认罪从宽”实体法视角的解读及司法适用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5期。

[27].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28].该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或最后一次修订、修正公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