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典型案例与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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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在事务所工作未满一年,能否享受年假

一、案例背景

刘某于2016年1月20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实际工作至2016年9月1日,事务所未给刘某缴纳2016年1月、2月、9月社会保险。刘某在职期间,未休年假。

刘某主张,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事务所未及时足额支付全部工资,应当补发工资,并以此为由与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事务所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刘某主张,其入职事务所前,已连续工作超过1年,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事务所未安排其休假,应当支付年假工资。

事务所认为,双方约定工资中包含刘某的社保费用,故事务所在向其支付的工资中扣除了社保费用,且刘某在职期间一直未向事务所主张过因缴纳社会保险而扣除的费用,应当认定刘某对此表示同意。事务所未拖欠其工资,无须补发工资,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刘某在事务所工作未满1年,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诉辩一览

三、法官观点

关于事务所主张的不支付2016年1月20日至9月1日拖欠工资差额。微信记录能够证明刘某的2月至6月基本工资逐月增加,7月与6月工资持平均为4000元,刘某提出2月及5月工资标准也为4000元的主张,没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务所将社会保险由其负担的部分也由刘某负担,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事务所不能证明支付刘某的工资包括事务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事务所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扣刘某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应予以补足工资差额。

关于事务所主张的不支付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9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务所与刘某于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务所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上述规定,事务所向刘某支付2016年1月20日至9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按双方实际履行的较为固定的应发工资为计算基数。

关于事务所主张的不支付2016年1月20日至9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刘某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能够证明刘某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前连续工作1年以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第1款之规定,刘某属于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的情形。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9月1日,刘某应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事务所未安排刘某休年假,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刘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事务所主张的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事务所未及时足额支付刘某工资,法院对于刘某提出的因未足额支付其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事务所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刘某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至九月一日工资差额一万零一十元四角;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刘某二○一六年二月二十日至九月一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四千六百六十五元五角;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刘某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至九月一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零四十一元四角;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会计师事务所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千七百七十五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6725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劳动者连续工作后的休息权,是在考虑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对劳动者进行的休假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员工在入职前曾经有“连续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即可在入职新单位后的第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以“司龄”而非“工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规定将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相当数量的公司给予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待遇优于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优于法定标准的部分一般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或约定,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减少福利假期。

六、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