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丈夫发现妻子婚前就患有躁狂抑郁症,能否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家庭场景
邓某和林某是在大学某次社团活动中相识的,邓某当时觉得林某遇事沉着冷静,待人真诚,便对林某展开疯狂的追求。林某被邓某的坚持不懈打动,二人最终走到了一起。大学毕业后,二人便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久,邓某便发现妻子林某有时候精神有些反常,经常会因为一些小事就郁郁寡欢,有时候又会突然很狂躁,摔东西打人。有一次,林某工作时迟到,遭到领导批评,林某就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活着没有意义,想要服用安眠药自杀,最终被邓某及时发现并且制止。事后,邓某再三追问林某,林某承认自己患有躁狂抑郁症,且已患病多年。
法律疑点
在这种情况下,邓某能否以妻子婚前患有狂躁抑郁症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
邓某可以以妻子婚前患有狂躁抑郁症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及《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具体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
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因为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会给对方带来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危害,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双方如果结婚,还会将该疾病遗传给子女,给后代造成不幸。最后,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
在本案中,林某婚前即患有严重的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其在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与邓某结婚,且婚后该疾病也未得到治愈,因此邓某与林某的婚姻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此时邓某是有权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人生启示
为了孕育出优良的下一代,同时为了提高全民素质,从根本上保障优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传染性疾病、重型精神病、生殖器官发育异常等疾病,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仅会严重危害自身的健康,还会传染给配偶,祸及后代。因此,不管是患有这些疾病的人,还是与之相恋的人一定要早发现早治疗,完全治愈后再结婚才是对彼此最负责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