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法律解答书(综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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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由谁抚养?

案情再现

小晨在大学期间学习的是珠宝设计专业,毕业后在某珠宝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小晨参加工作之后,由于长得非常漂亮,该公司销售部的经理项某便不断追求小晨。后来,小晨与项某成为恋人。可是,在接触了一段时间之后,小晨发现项某的性格非常奇怪,便提出分手。然而,项某执意不愿分手,并且胁迫小晨马上和他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小晨不但以后无法在设计行业立足,他也会让小晨的父母“不得安生”。小晨在无奈之下不得不与项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在结婚之后,小晨生下了一个女儿。项某虽然对小晨非常好,但是很少让她出门,也让小晨辞去了工作。一次,小晨的朋友到家里看望她,才得知原来小晨是被迫结婚的。小晨的朋友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称他们的婚姻应该属于可撤销婚姻,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小晨想到自己还有一个不到一个月的女儿,如果他们的婚姻被撤销,不知道女儿会由谁抚养。

法律疑点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由谁抚养?

法律分析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适用关于离婚时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知,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在其婚姻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如果子女在哺乳期内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明确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无效婚姻关系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也要履行抚养义务,避免了父母因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而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晨因受胁迫与项某结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小晨与项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小晨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其提出撤销申请后,虽然他们之间的婚姻无效,但是,她与项某的女儿仍然要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他们的女儿还在哺乳期,因此,应当由小晨抚养。但是,项某应当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仍然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人生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可能是违法的,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顾及孩子而没有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或者是撤销。然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即便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无效,但并不影响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