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劳动纠纷防范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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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请求返还押金

诉求解析

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

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因此,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真实案例

丁某于2014723日到某淀粉厂工作入厂时淀粉厂收取丁某押金1000并出具了收据由于近几年淀粉厂经营效益不好丁某于20163月辞职现淀粉厂面临重组丁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返还押金1000

律师说法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收取押金或以定金、风险金、保险金等名义变相收取保证金。此类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违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收取劳动保证金属于违法行为,从该保证金的目的与性质来看属于物权争议,不受民法仲裁时效、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操建议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劳动者自愿的原则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商品贵重,需要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收取:

第一,经营的实际需要;

第二,劳动者本人自愿;

第三,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

为了规避风险,企业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把好入职关

面试及入职时,一定要给应聘者讲清楚公司的规定是这样的,如果接受不了,就不要入职,如果能接受,就需要写一份自愿承诺书,并注明不因收取押金一事追究公司的任何责任,签名、捺手印、写日期。当然,要谈的时候,一定要以心换心,启发应聘者从换位思考的角度体谅公司的难处,以交心、攻心为上。如果不愿意写或迟疑的,则建议不要录取。这个入口关非常重要,如果放进来虚情假意、说一套做一套的小人,不仅可能会在押金上惹出麻烦,而且会在其他工作上生出乱子。

2.要规范管理

员工入职后,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随时离职,但在这些离职的员工中,如果都是员工自身的原因就好办,如个人择业、追求更好发展、创业、个人原因等。相反,如果因为上级管理不公平、苛刻、刁难,或者因为公司分配、管理制度不透明不公平及社保、补偿、加班等不按规定办,导致员工恨公司、恨上级时,员工就有可能会去搜寻公司在哪些方面做得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拿出去咨询其他人士,为了泄愤而与公司对簿公堂。

3.要善始善终

因试用不合格、合同到期、末位淘汰、协商、辞退等各种原因离职的员工,都会涉及离职工资结算和其他事项,如果不愿意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就容易惹怒员工,如果能够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即使对不合理的要求也要耐心解释和劝导,就会大大减少法律风险,甚至可以做到“风险始终不会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