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整期(2013年至今)
这一时期信托业面临调整。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景气,实体企业经营业绩下滑,信用风险增加,信托项目兑付压力明显增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银监会99号文)即下发,明确要求信托公司股东承担流动性支持。
一、资管行业全面开放
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监管环境更加宽松,信托业与其他大资管行业面临直接竞争。例如,在通道业务方面,基金子公司等因为不用缴纳风险资金等因素,有明显的优势;在股票质押、证券投资等业务方面,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也有很大优势。这一阶段,信托行业发展明显放缓,信托公司发展分化加剧[4]。
二、银信合作继续被重点监管
银信合作被重点限制后,新的业务模式开始凸显。
1.银信合作向银基/基信合作转移。由于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也可作为通道承接银行理财资金,银信合作的方式变为银证信合作或者银基信合作。由于当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不比现在,金融机构跨监管系统的合作让当时银监会的穿透监管面临很多困难,传统的银信合作文件很难对此模式进行管控。但银监会马上做出对策,发出8号文(2013年),要求理财投资非标的比例做出不能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更低的一方,从总量上对银信在融资类业务上的合作规模进行管控,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银证/基信合作的口子[5]。
2.银信合作拓展为银行表内资金与信托的合作。既然表外理财与信托合作受到限制,银行开始用尚无过多监管要求的表内资金来与信托合作。最典型的是三方协议模式,即由希望向融资企业放贷的银行主导,引入过桥银行以及出资银行,由出资银行出资成立单一信托计划,再让信托发放信托贷款给融资企业。出资银行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将其转让给过桥银行,主导银行最后再从过桥银行手中将该信托受益权买断,真实出资[6]。但在银监会管控非标的背景之下,2014年银监会又下发127号文对银行同业业务进行规范,明确要求买入返售项的资产必须为有公允价值且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作为非标形式的信托受益权不符合此项要求,利用买入返售进行新型银信合作的模式也被叫停。监管围追堵截+宏观经济走弱实体融资需求下滑+竞争加剧的三重影响下,银信融资类业务合作的规模扩张速度在这一时期开始显著放缓[7]。
三、信托业短暂的回春
从2016年年中证监会开始对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的迅猛发展担忧,先后连续下发文件,要求提高基金子公司的准入与业务门槛,对其实施净资本约束,提高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扩张通道业务的成本。2017年5月,在新沃基金违规事件处理的例会上,证监会发言人更首提要全面禁止证券投资基金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
银监会则在此阶段并没有直接针对信托的监管文件,两方监管步调的时间差给了信托发展的空间与时间。原本被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分流的通道业务开始回流至信托,此前增速不断下滑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在2016年二季度后重新开始快速扩张,成为这一时期信托发展的引擎。房地产调控政策中,房地产信托调控并没有明显收紧,加之债券等融资渠道收窄,房企、上市公司融资需求回流信托渠道明显,传统信托业务得到一定提振[8]。
四、开始历史上最强监管
2017年整个监管格局和大环境发生了颠覆性变化。银监会先后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号文)。首先,55号文规范信托银信合作、2号文进一步关闭银行接受受托资金的委贷通道,且在去通道、去多层嵌套的监管方向下,未来通道类业务明显受限;其次,在强调穿透监管、重点监管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形下,信托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产相关业务、个人消费贷款流向购房等也会受限;与此同时,在对银行表内、表外资金严格穿透监管下,信托的资金来源也收紧;再次,尽管结构化产品整体监管从严,而信托仍有结构化产品的优势,但去多层嵌套和监管套利、去杠杆下,信托产品的杠杆也需下行。从银监会的立法计划来看,未来或有针对信托的更多的监管条例出台,如《信托公司条例》《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等。监管部门已经对信托公司开出了18张罚单,2018年的处罚频率不止这个节奏。
信托公司2017年处罚事项
续表
新规颁布实施以来,一方面,信托业各项财务指标呈现超常规模发展,全行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达到近三十万亿元,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万亿的信托公司屡见不鲜,信托业已经进入了高速成长时期。从2007年的9622亿,到2008年年底的1.22万亿元,再到2009年年底的2.01万亿元,从2010年年底的3.04万亿元到2011年年底的4.81万亿元,再到2017年三季度末的5.54万亿元。另一方面,信托监管逐渐成熟,提出行业八大机制、八大责任等监管新理念,先后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更加规范强化行业内部制度建设以及风险监管,强化监管制度供给,推动行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