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衰亡期(1945—1949年)
一、时代背景
抗战胜利以后,1947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新《银行法》,其中规定已经设立的信托公司仍然可以继续兼营银行、储蓄业务,但今后新设的信托公司只能经营信托业务。
二、信托公司之经营
绝大部分的信托公司向来兼营银行储蓄业务,银行业务盈利对信托公司的生存至关重要,尤其在战后通货膨胀之下,募集带有长期性质的信托资金困难重重,信托公司的自有资本额和公积金大幅缩水,其营运资金主要依靠吸收普通存款。新《银行法》的出台让信托公司经营者顿时弥漫悲观情绪。
让信托公司经营者更加难过的是1948年的币制改革,规定以法币300万元折合金圆券1圆,同时新《商业银行调整资本办法》规定,上海、天津、广州三地信托公司兼营银行储蓄业务,必须缴纳的资本金数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50万圆,而中国大多数的信托公司都在这三地。因银行可以兼营信托业务,改名银行比信托公司更有利于经营,于是信托公司纷纷改组为银行,信托公司数量骤减。
以前存续的信托公司则可以继续经营银行业务,由于战后通货膨胀,难以开展放款业务,又陷入了抗日时期的怪圈,以存放款利差为盈利模式的银行业务难以支撑信托公司的发展。
战后国民政府对商业行庄的存放款利率实行严格管制,黑市暗息远高于银钱业存放款利率。信托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于是再次被逼上走投机取巧之路,甚至个别信托公司开始铤而走险,非法经营。
1948年,通易信托公司因虚设暗户或假借客户名义,套用公司款项,经营商业,并进行证券场外交易,以及购买黄金等不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规定:任何银钱行庄,非经政府委托,不得经营物品购销业务。通易信托公司因此被上海金管局吊销执照,勒令停业清理。后来中国信托公司、同康信托公司等多家信托公司也均涉嫌违法经营被金管局调查处分,而同样擅自购销货物的中国农民银行信托部则仅仅是受到调查,未受到任何处罚[13]。
于是信托业越发惨淡,改名的改名,停业的停业,到1949年社会资金投资设立的信托公司只剩下5家。但此时期的国民政府控制的中央信托局以及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国营银行信托部,经营内容、资金来源以及分支机构的开设等方面都受到了国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势力进一步得到增强。当然随着国民政府的流亡,他们也消失在中国大陆土地上。
1945年到1949年阶段,国民政府对信托业采取了管制,信托业无法正常生存,基本上改名或停业,部分信托公司甚至开始非法经营,而只有国民政府官方扶持的信托机构有所壮大,但主营范围基本上属于特殊政府业务,并非真正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