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合同法的协调研究:以欧盟为比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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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作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过渡和补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形成之后,建立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近来也呼声高涨,但是东亚各国之间所特有的一些状况依然对东亚一体化进程造成了不小的阻碍。与世界上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相较,东亚各国之间无论在社会制度、宗教信仰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在这种巨大差异面前,即使是自由贸易区这种低层次的区域合作,也会由于一些国家担心本国市场受到外来的强大冲击等原因而变得举步维艰。东亚经济一体化可以借鉴欧洲一体化的经验,寻求东亚地区合作的新道路,即超越传统区域主义模式,以新区域主义路径来探索适合东亚地区特色的区域合作道路。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去巩固每一个一体化的成果。对东亚各国而言,重要的是认识到一体化需要的是妥协,而不是对立。通过制度化促使各国经济的开放,整合强化内部生产要素的流动,从而成为东亚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动力。

随着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私法的趋同和统一已经成为私法发展的一种趋势。对于日益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东亚国家而言,推动区域性经济一体化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不仅仅是官方的共识了,也成为民间研究提供的路径之一。欧洲的法律区域化运动和欧盟私法统一化取得的成就给东亚私法协调带来了助推和经验,东亚私法统一化是目前东亚法学界的关注热点之一。东亚各国私法的协调,既与历史发展的逻辑相符合,也有其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的历史的与现实的基础。探讨东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的和现实的联系性,阐释东亚各国之间相互冲突和融合的深层原因,以及如何克服这些既有的障碍,总结出既有的经验或寻找出可行的路径,是解决东亚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东亚各国国内的情况各不相同,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不可避免地与其本国特有情况相对应,因而独具特色,要想在区域层面上将东亚各国国内所有的民商事法律纳入协调的范围是不现实的。不过,将东亚各国之间差异较小的部分内容通过协调的形式达成一致是完全有可能的。欧洲私法协调和统一化的经验告诉我们,私法的协调首先是从合同法领域开始的。现代合同法的新发展将不仅是其自身具体制度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合同法整体功能上的进化,这种进化就是合同法的跨国适用性,即合同法的一体化,欧洲合同法的统一已经用事实向人们展示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合同法的统一这个命题的意义绝不限于对遥远未来的想象,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讲,它已经是一个现实的命题。探究欧洲合同法统一对于合同法现代化在内容、形式和实现路径上的贡献,对东亚区域性经济合作中可能涉及的合同法规则的建构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尤其是中、日、韩三国学者就这个课题已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和设想,也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和实践。通过学术交流和论坛研讨会的争锋,中、日、韩三国学者已经基本达成了首先在东亚合同法领域进行协调的共识,即以东亚的区域经济共同体为基础,以东亚共同的历史文化为纽带,以欧盟法为理想的典范,在东亚区域范围内建立起彼此协调、合作或统一的区域性法律制度。东亚学者首先是通过法律史的比较,努力找到东亚过去的“共同法”,并通过对现有东亚各国(主要是中、日、韩)合同法的比较研究形成新的“共同法”,最后在这些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尝试起草《东亚合同法原则》。

但总的来说,尤其是与欧盟私法统一化的成就相比,目前东亚合同法的协调研究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也面临着很多问题:第一,虽然在基础理论和基本目标上达成了共识,但是对研究方法、路径、具体目标等方面的争议仍较多;第二,东亚内部缺少一个组织研究工作的主导力量,也没有固定的研究机构或组织,相关研究只能依靠各国学者和国际论坛,这使得学者的研究多停留在学术层面,导致影响小而进展慢;第三,东亚私法统一化研究尚在起步,各国研究较为浅显、中、日、韩学者的交流也是近年来才开始加强,这使得各国的研究对象较为分散,侧重也各有不同。

本书以东亚合同法的协调问题为研究范围,以欧洲合同法为比较对象,尝试从东亚合同法协调的经济基础、理论基础入手,对中、日、韩合同法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并对中、日、韩三国合同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欧洲合同法统一对于合同法现代化在内容、形式和实现路径上的贡献,总结其对东亚区域性经济合作中可能涉及的合同法规则建构的借鉴价值,探求使东亚合同法协调的新、旧共同私法渊源,并尝试建构《东亚合同法原则》的示范性规则的框架。

在“欧盟让·莫内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规划基金项目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下,笔者期望将几年研究积累的成果,整理成这本《东亚合同法的协调研究——以欧盟为比较对象》,求教于各界贤达,并寄希望于这本著作能够为东亚合同法的协调问题研究尽绵薄之力。

本书在写作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的专著和论文,在此真诚地对各位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此还要特别感谢课题组成员、南开大学法学院秦瑞亭教授的慷慨支持,他授权作者将其对中、日、韩合同冲突法的研究成果在本书第五章中使用,感谢课题组其他成员的研究工作与辛勤付出。还要特别感谢韩国民法统一研究会名誉会长李英俊(LEE Young June)教授,他不间断地向笔者寄送了大量东亚合同法研究的最新资料。在书稿即将付梓之际,也衷心地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杜宇峰女士。由于作者学术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本书作者的邮箱是RCEL2005@126. com。

张彤

201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