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第的工资理论
配第的工资理论同他的剩余价值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按照他的看法,地租,即全部农业剩余价值的表现,是土地耕种者创造的劳动成果超过土地耕种者的工资的余额。既然如此,要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说明剩余价值,就必须研究“劳动的价值”,说明工资的决定。
在配第看来,“劳动的价值”是由必要的生活资料决定的。在《赋税论》中,他说,法律应该使工人得到仅仅最必要的生活资料,因为,如果给工人双倍的生活资料,那么,工人做的工作,将只有他本来能做的并且在工资不加倍时实际所做的一半。这对社会来说,就损失了同量劳动所创造的产品。在配第的心目中,工人最必要的生活资料是一个常数。为了取得最必要的生活资料,工人不得不提供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按照配第的主张,工资不得超过最必要的生活资料,这样才能迫使工人进行剩余劳动。例如,工人要取得相当于6小时劳动量的最必要的生活资料,就得进行12小时的劳动。如果现在工人劳动12小时,那么就给其相当于12小时劳动量的生活资料,这就是“给工人双倍的生活资料”,工人就不用进行12小时的劳动,而只要用过去劳动的一半时间即6小时,就能维持生存,因而“社会”就损失了同样数量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产品。
《赋税论》中提出的“劳动的价值”或工资由必要生活资料决定的思想,在《爱尔兰的政治解剖》中有了发展。在后一著作中,配第明确提出,工资是由工人“为了生存、劳动和传宗接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决定的。知道了这些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知道了“劳动的价值”。配第还对“劳动的价值”的统计和计算做了尝试。在配第的有关论述中,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必要生活资料不是指任何一个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而是指平均数。配第说:“有些人比另一些人吃得多,这并无关紧要,因为这里说的一天的食物,指的是一百个各种各样的、体格不同的人为了生存、劳动和传宗接代而吃的东西的一百分之一。”第二,必要生活资料不包括高级消费品或奢侈品,而只包括各个国家“最容易得到的东西”。配第说:“生产某一种一天的食物,比生产另一种一天的食物,可能需要更多的劳动,这也无关紧要,因为我们所说的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最容易得到的食物。”
在配第看来,工人为了生活、劳动和延续后代所需的生活资料,在自然肥力和气候不同的国家是有差异的。他说:“自然价值的高低,决定于生产自然必需品所需要人手的多少。谷物的价格,在一个人能生产十个人所需的谷物的时候,要比一个人只能生产六个人所需的谷物的时候,来得低廉。同时,它也因人们由于受气候影响有时要多消费一些,有时要少消费一些的情况,时而上涨,时而下跌。”配第在这里提出的自然肥力和气候条件不同因而必要生活资料也会不同这一论点,并不像有的著作断言的那样显然是错误的,而是一个有意义的论点。马克思认为:“劳动的不同的自然条件使同一劳动量在不同的国家可以满足不同的需要量,因而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使得必要劳动时间各不相同。”马克思在阐述自己的这一论点时,引证了同配第上述论点相近似的马西的论点。
在工资问题上,配第除了有比较有科学价值的观点外,还有十分庸俗的观点。他错误地把“劳动的价值”或工资同土地的价格进行类比,说“整个人类的价值”和土地相同,“每个人的价值约等于八年的年收入”,或“等于七年的年收入”。又说:“人群也和土地一样,值二十年的年租。”这种观点,显然同他前面说的“劳动的价值”或工资决定于工人为了生活、劳动和延续后代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观点是不相容的。土地的价格是由地租量的大小和利息率水平的高低决定的。这种土地价格是资本化的地租,是转化为一定数量货币资本的地租。而工资的性质与此根本不同,它不过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可是,在17世纪下半期的英国,把工资看成利息,把劳动力看成带来利息的资本,把一年的工资和年利息率之比看成一年的劳动力资本的数量的观点,已经成了一种流行的观念,配第本人也当了这种庸俗观念的俘虏。马克思对这种庸俗观念做了尖锐的批判,指出:“资本主义思想方法的错乱在这里达到了顶点,资本的增殖不是用劳动力的被剥削来说明,相反,劳动力的生产性质却用劳动力本身是这样一种神秘的东西即生息资本来说明。”不仅19世纪的许多庸俗经济学家热衷于这种观念,而且直到现在,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里这种观念仍然时有所见。事实上,劳动力的年价值只等于他的年平均工资,工人为了获得这种“利息”,不仅要进行和“利息”等价的必要劳动,而且还要为“利息”支付者进行剩余劳动,否则是领取不到“利息”的。工人的劳动力“资本”价值不能通过转让的办法转化为货币。
配第研究剩余价值的性质和起源,是为了给统治阶级增加收入献计献策,同样,配第研究工资是为了维护英国政府限制工人最高工资的立法。在《赋税论》中,配第写道:“现在劳动的价格必须是确定的(我们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对各种劳动者的计日工资都定有限制)。如果不遵守这种法律,或是不使法律适应时势变迁而变化,那是非常危险的。这将有害于为改善本国产业情况的所有努力。”问题说得很清楚,为了“改善”本国的“产业情况”,也就是为了提高资本利润和积累,必须“遵守”英国政府的限制最高工资的立法,而且这种立法要“适应时势变迁而变化”,否则就“非常危险”。配第的阶级立场,在这里表现得十分明确。当然,配第毕竟不同于后来蓄意为压低工资辩护的庸俗经济学家。他说:“如果政府宣布劳动者的工资等都不得随着货币价值的这种提高而提高,则这种法令,只不过是要在劳动者身上加上一种租税,强使劳动者损失一半工资。这种措施不单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行不通的,除非劳动者能够依靠这一半工资而生活(而这是不可想象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规定这种土资的法律,就是很坏的法律。”这里,配第并不仅仅是一般地从道德观点出发,认为降低工人工资的法律是“不公平”的,他还从经济观点出发,认为“除非工人能够依靠这一半工资而生活”,否则是“行不通”的。后面这一论点,表明配第多少已经意识到劳动力再生产是资本主义再生产的一个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