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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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研究的趋势

关于图书馆界的知识产权立场的研究。国际图联(IFLA)前主席德尚(Deschamps)阐述了IFLA关于信息自由获取的原则,主张现有的例外与限制在数字环境下依然有效。国际图联在2000年修订和发布的《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是国际图联关于版权问题的基本政策文件,全面地阐述了国际图联对当前与图书馆有关的版权问题的基本观点,其核心是要求继续保持图书馆为大众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应缩小信息贫困者和信息富裕者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张力则认为,国际图联关于数字环境下版权的基本立场,对于图书馆以数字方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行为模式并不适用,原因在于数字技术使图书馆复制和传播信息的实际能力与商业出版者接近,危及了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参见张力:《数字化没有什么不同?——评国际图联(IFLA)关于数字环境下版权的“千年立场”》,《情报资料工作》2006年第3期。余彩霞等介绍了CECUP(由10个国家的图书馆协会组成的中东欧版权用户平台)关于电子出版物用户权利的立场,CECUP主张用户应当被允许利用图书馆设施合法获取享有版权的资料,并允许为个人使用的目的和教学研究的目的进行复制。只要不违背《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向用户提供版权资料是图书馆的职责。新技术及其服务并不要求目前对国际和国内版权法有关条款进行大的修改。参见余彩霞、潘菊英、况能富:《CECUP关于电子出版物用户权利的立场》,《情报科学》2004年第3期。

关于图书馆界参与知识产权立法的研究。肖燕追溯了国际、国内信息网络传播保护立法的背景,阐述我国图书馆界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活动的历程及其影响,分析图书馆界存在的认识误区,提出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参见肖燕:《对图书馆界参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立法进程的回顾与思考》,《国家图书馆学刊》2006年第2期。肖燕还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背景、实施步骤与进展,阐述了图书馆界参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的情况与核心诉求,提出新修订法应当拓展《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条款,以求著作权保护不过分阻碍公众利用新技术接触和使用作品,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参见肖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图书馆界的诉求》,《山东图书馆学刊》2012年第2期。易斌等认为,美国是世界上对图书馆复制豁免行为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美国图书馆协会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就积极致力于复制行业规范的确立,并通过各种方式促使立法机关出台保护图书馆复制豁免的法律。参见易斌、方锦平、刘颖:《美国图书馆协会争取复制豁免权的实践及启示》,《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1年第2期。

关于知识产权立法中有关图书馆条款的研究。翟建雄回顾了20世纪以来美国有关图书馆复制权的民间协议和立法演变过程,并对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8条有关图书馆复制权的例外规定作了介绍和分析。参见翟建雄:《美国版权法中图书馆复制权的例外规定——第108节的历史考察》,《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年第2期。贺延辉和马海群认为《俄罗斯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及《俄罗斯民法典》中关于图书馆资源共享时产生的数字化副本限于图书馆内使用且应能被清除的规定对电子图书馆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参见贺延辉、马海群:《俄罗斯电子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解决方式分析及启示》,《图书情报知识》2010年第2期。章鹏远介绍了1997年出台的澳大利亚《版权改革和数字事宜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图书馆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条款,但图书馆必须遵守附加条件,即非营利性,在馆内提供给在线读者,版权提示信息,销毁用于传播的数字复制品。参见章鹏远:《澳大利亚版权修订与图书馆》,《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4期。江向东认为,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对图书馆在非网络环境和网络环境下所享受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义务作出不同规定,这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参见江向东:《〈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实践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黄国彬对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世界立法现状作了系统研究。参见黄国彬:《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世界立法现状及特点剖析》,《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