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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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承担者,在会计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依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的专门负责办理会计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机构,如财务部(处、科)、会计部、计财部、财会部等。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相当并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形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繁简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既要满足经济管理的需要,又要避免人浮于事,应当讲求实效。

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一般来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可以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实行代理记账。

2.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因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若干办理会计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的岗位,单位行政领导人应当在这些会计人员或在该机构的负责人中,指定一人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

3.实行代理记账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业务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会计法》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7号令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是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作出的特别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根据各单位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具体掌握。不同规模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具备的人才基础也不一样。如大型国有企业,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可能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而小规模私营企业只需要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就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也是配备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要求:

1.按需设岗

会计岗位的设置应与本单位会计业务活动的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业务量大、复杂、管理严格的单位,会计机构相应较大,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较多;而业务量小、简单、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机构内部分工较粗,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较少。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内部牵制是以账目间的相互核对为主要内容并实施岗位分离,以确保所有账目正确无误的一种控制机制。主要包括:(1)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即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等;(2)对出纳等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规定;(3)有关部门或领导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人员不得经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3.建立轮岗制度

单位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轮换岗位也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机构内部建立明确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岗位: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稽核岗位。

(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8)总账岗位。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就其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所持有的各项会计数据资料,按照规定转交给接替其工作的其他会计人员,并明确各自责任的一种工作程序。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交接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办清手续的不得离职:(1)工作调动;(2)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3)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4)撤销会计职务;(5)单位撤销(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6)单位合并(被合并单位向合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7)单位分立(被分立单位向分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如遇到上述情况,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其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因故离开会计工作岗位前应向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交接原因、时间、具体的交接安排以及重大报告事项或建议等。会计机构应当审批并安排其他会计人员与其交接。

2.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同总账有关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需要主管单位派人监交的有如下几种情况: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办理交接);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矛盾);上级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等。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在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推脱责任。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职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职业,有其自身的特征:一是从事会计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即专业胜任能力;二是会计所从事的工作与社会公众利益联系密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程序与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影响会计职业关系的各方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职业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职业活动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职业关系日趋复杂。会计工作由过去单纯记账、算账、报账逐步转变到参与管理、实施监督、提高经济效益上来。会计人员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从业人员,他们提供的信息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客观上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而且要坚持原则,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积极参与单位经济管理。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2012年12月5日以第73号令的形式发布了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目前会计从业者和会计工作管理者的行为规范。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证书。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记载会计人员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出纳;(2)稽核;(3)资本、基金核算;(4)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5)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6)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7)总账;(8)财务会计报告编制;(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10)其他会计工作。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是一种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通过考试形式取得,有利于有志从事会计职业者公开、公平进入会计职业,并考核其是否具备与会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1)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3)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6)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7)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监督检查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2)持证人员证书的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情况;(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4)持证人员遵守会计法律法规情况;(5)持证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等。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以财会 [2013]18号文件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规定:“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因此,无论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人员都必须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培训师资、规范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5.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和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6.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7.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9.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上岗证,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会计专业职务是一种技术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只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才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通过单位聘任或任命才能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设置会计专业职务、举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鼓励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1.初级会计资格的考试

考试科目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报考初级会计资格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书和高中以上学历。

2.中级会计资格的考试

考试科目是: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报考中级会计资格除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

3.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高级会计师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报考高级会计师的条件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符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 [1986]第55号)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湖南考区,不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须符合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教等三十一个系列(专业)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通知》(湘职改字 [1999]2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考试合格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在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单位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申请进行评审,通过后即表示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资格,经单位聘任或任命后担任高级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国家对不同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及其基本职责都有明确规定。

1.会计员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能

会计员的任职条件是:(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会计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2.助理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

助理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为:(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单位内部一般性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3.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

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为:(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5)掌握一门外语。

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4.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

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为:(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案例分析

(一)案例综述

某单位财务负责人在一次工作会上布置工作时说:“今年单位中心工作多,财务工作任务重,会计人员要加强服务,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会计日常工作。由于时间安排原因,今年我们就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了,但大家要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分析该单位财务负责人的讲话是否妥当。

(二)分析与提示

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认识不正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以财会 [2013]18号文件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规定:“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十条规定:“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因此,无论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人员都必须按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