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现状及趋势
——以三起典型死刑案件为切入点
一、前言
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以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是一种高于刑法的政治考虑。它赋予刑法以价值判断的基准。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刑事立法逐步完备、科学,刑事司法日益高效、精准。这其中,刑事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已成为中国刑法的灵魂和核心,是刑法制定与适用的直接指导。在刑事司法层面,刑事政策是中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指针,也是刑罚适用的调节器。因此,准确解读作为政策指导与价值基准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现状及走向,对于把握中国刑事司法的状况及趋势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地看,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主要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民众意见还没有在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而要把握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和走势,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无疑十分重要。但政策的生命在于适用,只有真正落到实处的刑事司法政策才能完成其“满足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以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续”之长期使命。从实践层面看,当前中国虽然确立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指导地位,要求司法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强调“区别对待”,但在具体案件中是从严还是从宽、如何从严或从宽、宽严幅度如何把握、宽严如何相济,则是对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考量,也将影响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走向。
近年来,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发生了许多引人关注并具有重大法治价值的典型案件。而“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陈同海受贿案”和河南“瘦肉精案”可以说是其中的三个代表性案件。在这三起案件中,郑筱萸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判处死刑的第一个副部级高官;陈同海案创下了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单笔受贿金额最多等多个之最,河南“瘦肉精案”则是中国社会高度关注食品安全背景下的一起备受瞩目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而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这三起案件中虽然都有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但法院对这三起案件的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如同样都是受贿,郑筱萸受贿六百多万元被判处死刑,而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却被判处“死缓”;同样都是涉及“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被判处了“死缓”,其他很多被告人却被判处了拘役甚至被宣告缓刑;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三起案件可以作为检验中国刑事司法尺度、刑事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重要样本。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简要分析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演变脉络、基本内涵及发展趋势。
二、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演变脉络与基本内涵
“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陈同海受贿案”和河南“瘦肉精案”是中国现行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三起典型案件,对这三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一)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演变脉络
自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中国的刑事政策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严打”再到“宽严相济”的政策演变过程。
1956年9月,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随后,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先生在中共八大第一次会议上将该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在此基础上,1979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均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一政策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有关部门主导下开展系列“严打”斗争之后,强调“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刑事政策逐渐偏离甚而取代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但二十多年的“严打”实践证明,重刑主义所追求的遏止和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严打”的负面法治效应和社会效应却日益凸显。
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总结“严打”刑事政策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及在新时期发展和完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现阶段所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运而生。2004年12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先生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在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明确将宽严相济视为中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历史地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中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7年1月15日和2010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遂以司法文件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成为中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政策指导。
(二)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作为中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内涵上主要包括“从严”、“从宽”和“宽严相济”三个层面。
1.“从严”的司法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严”之司法内涵是指对严重犯罪或者具有从严情节的犯罪,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当严则严”和“宽中有严”是其基本内涵,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严”之“严”主要指的是处罚严厉。从概念上看,宽严相济的“严”有“严密”、“严厉”和“严肃”之义。其中,“严密”是指法网要严密,强调有罪必罚;“严厉”则是指刑罚苛厉,在罪刑均衡原则的指导下,判处较重刑罚。在司法层面上,宽严相济的“严”主要是指处罚“严厉”,即“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从严”的基础是严重的案件性质和情节。通常情况下,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反映在多个方面。其中,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表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犯罪事实即罪中情节是刑罚裁量的基本和首要的依据,而不具有犯罪构成意义却能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者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各种罪前、罪后情节则是衡量刑罚轻重的重要补充。依据基础的不同,宽严相济的“从严”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当严则严”。这里“严”的根据是犯罪所反映出的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对这类犯罪无疑应当从严惩处。当然,犯罪的行为不同,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也不相同。如衡量贪污罪、受贿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是犯罪数额,而衡量杀人、伤害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则是人身受侵害的程度。在陈同海受贿案中,作为副部级国企高官,陈同海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近2亿元。在这里,特别巨大的受贿数额反映出陈同海受贿行为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严则严”的要求。二是“宽中有严”。其依据的主要是案件中各种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情节,包括累犯、恶劣的犯罪动机、严重的社会影响等。量刑时考虑这些情节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河南“瘦肉精案”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构成的玩忽职守罪虽然属于轻罪,但因其行为涉及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受众面大,社会影响恶劣,法院最终也对其作了适度从“严”的处理。
第三,“从严”是要从重处罚。就“从严”的方式而言,由于中国刑法典只规定了“从重处罚”而没有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司法层面上,“从严”只能是“从重”处罚,而不能是“加重”处罚。具体包括选择较重的刑种、提高刑度或者采取较严厉的执行方式。例如,中国刑法典第38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中,郑筱萸的受贿数额达六百多万元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属于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因没有其他的刑种或刑度可供选择,故只能判处其死刑,且只能在死刑执行方式(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二年执行)上体现出“从严”。
2.“从宽”的司法内涵
宽严相济的“从宽”是指对轻微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该宽则宽”和“严中有宽”是“从宽”的基本内涵,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该宽则宽”针对的是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是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削弱都会降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该宽则宽”的对象通常包括两类:一类是客观危害较小的犯罪,如轻伤害、较轻的盗窃等;另一类是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如过失犯罪。这两类犯罪在河南“瘦肉精案”中都有所体现。前者是使用“瘦肉精”的生猪养殖户,后者是负责“瘦肉精”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第二,“严中有宽”针对的是具有从宽情节的严重犯罪。这类犯罪本身的性质较为严重,如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强奸、杀人等,属于从“严”的对象。不过,由于犯罪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罪责有所降低,因而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在这里,从宽情节主要是起调节作用。在前述案件中,陈同海受贿案涉及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属于严惩的对象,但陈同海因在案件中有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而被从轻处理,是“严中有宽”的体现。
第三,“从宽”的方式包括定罪、量刑和执行从宽。由于中国刑法典不仅规定了从轻处罚情节,还规定了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中国刑法典第13条还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从宽方式较为多样,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定罪从宽,即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量刑从宽,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三是执行从宽,主要是指对行为人尽量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3.“宽严相济”的司法内涵
从词义上看,“济”蕴涵着结合、配合、补充、渗透、协调、统一、和谐之义,以实现宽严的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有机统一。因此,宽严相济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犯罪依法处罚时,要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在具体案件中,“宽严相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宽以济严”。这主要针对的是犯罪的性质较为严重但存在一定从宽情节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严是主要的,宽是辅助的,但也并非不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此类情况就明确规定:“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陈同海案中的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就是一种辅助的补充情节。
第二,“严以济宽”。这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性质较轻但存在一定从严情节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对犯罪总体从宽,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况,对于不从严不足以有效惩戒者,也应当在量刑上有所体现,做到济之以严”。
第三,“宽严互济”。这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性质介于严重与较轻之间且同时存在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总体上是否从严或者从宽,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内涵上既强调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也注重该宽则宽、严中有宽,并强调宽严互济、宽严有度。前述三起案件在宽严相济的形式上各有不同表现。
三、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特点
从对以前述三起典型死刑案件为代表的具体案件的处理上看,近年来中国刑事司法政策主要呈现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从宽是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主导
受历史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刑法中长期存在着重刑化的倾向,刑罚总体偏重,死刑和长期自由刑适用过多。其后果就是司法和民众都过于依赖重刑,但刑罚效果并不理想,毕竟“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重刑化倾向存在的弊端并决意加以改变,同时也因为轻罪在中国刑事司法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中国刑事司法所面对的从宽情节很多,所以近年来从宽成为了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主导,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十分强调“严中有宽”,注重从宽情节在严重犯罪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的运用。随着全球废止死刑运动的快速发展和中国人权观念的日益深入,近年来中国死刑改革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突破。在司法层面,中国死刑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证明标准和执行方式等都受到了严格限制,从宽情节成为了中国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故意伤害等犯罪限制死刑适用的情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此之外,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其他酌定从宽情节都在限制死刑适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陈同海受贿案中,自首、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线索、真诚悔罪成为法院没有判处陈同海死刑立即执行最为重要的依据。这种利用从宽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做法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中有宽”的要求。
第二,积极贯彻“该宽则宽”,加大了对轻微犯罪案件的从宽处理。轻罪轻刑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坚持此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到监禁刑尤其是重刑的负效果、人权观念的发展和服刑人员社会化的需要等因素,近年来中国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明显加大了对轻罪的从宽处理力度。缓刑、单独罚金等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明显提高。以浙江省为例,该省判处缓刑的人数占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人数的比例从1997年的12.18%逐步上升到1998年的13.88%、1999年的14.26%,2000年更进一步上升到17.10%,3年内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江西省某市2004年至2007年间,缓刑判决在全部判决中的比例基本维持在18%左右;缓刑判决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判决中的比例在35%左右。经济犯罪的缓刑适用率则更高。有统计发现,某市1997年判决经济犯罪分子104人,其中缓刑65人,有个基层法院判决21人,缓刑19人,占90%;1998年判决97人,其中缓刑63人,占65%;有一基层法院判决的6人全部被宣告了缓刑,缓刑比例100%。而某省的统计也发现,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适用缓刑的比例在35%~4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适用比例达50%以上,2000年1月~5月渎职犯罪适用缓刑的比例甚至达到了73.33%。总体上看,中国刑事司法实践较为注重对轻罪的从宽适用。
(二)从严的范围和程度受到更多限制
严惩严重犯罪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过,尽管中国刑事司法也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但近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在从严方面仍显得较为克制,从严的范围和程度较以前受到了更多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对从严的适用范围作了更明确的限制。对从严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是近年来中国刑事司法的普遍做法,并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宽严相济之“从严”的重点是:A.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B.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C.严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此外,该《意见》也规定对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但均作了必要的限制:或者从后果上限定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从时间上限定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这种对从严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与之前中国在“严打”期间不区分犯罪性质与情节一概从严惩处的做法相比,显然更为公正,也更为科学。
第二,对从严的适用上限有所限制。“依法从严”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具体体现为适用普通程序和刑事诉讼化、刑罚化与监禁化,直至适用最严厉的刑罚。不过,从严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最严厉的刑罚或者顶格量刑。从陈同海案和河南“瘦肉精案”中可以看到,近年来中国在适用从严时,十分注意控制其上限:一是注意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依照“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这一现阶段中国的死刑政策,死刑的适用在中国受到了日益严格的限制。郑筱萸因其罪行的危害极其严重而被依法适用了死刑,而陈同海和刘襄被判处“死缓”的事实则表明,目前中国司法总体上十分注重对死刑的限制。毕竟,陈同海1.95亿元的受贿总额和1.6亿元单笔受贿最高额都可谓“惊人”,而刘襄制售“瘦肉精”的影响也是空前的,因此对两人适用“死缓”既是严格控制死刑的体现,也是对从严上限的限制。二是极少顶格量刑。中国刑法典根据犯罪危害程度的不同,对大部分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从中国刑事司法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看,仅极少案件中有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被顶格量刑,绝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人都没有被顶格量刑。在河南涉“瘦肉精”系列案件中,虽然被判刑人多达113人,也涉及多个罪名,但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尚未发现有被告人被顶格量刑的。这也体现了中国司法对从严的限制态度。
(三)“宽严相济”强调罪责刑的均衡性和宽严标准的一致性
宽严相济强调宽严互补,以实现刑法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的合理平衡。从前述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等三起案件看,中国刑事司法在宽严“相济”方面十分强调罪责刑的均衡性和严宽标准的一致性。
第一,强调罪责刑的均衡性。罪责刑相适应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强调罪责刑之间的均衡,是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底线和标准,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一个具体而又较高的要求。从实践的角度看,中国刑事司法十分强调罪责刑之间的均衡性。在河南“瘦肉精案”中,河南法院对刘襄等5名制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死缓”、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和9年有期徒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中,主犯刘襄罪行极其严重,符合适用死刑的标准,但因查处中毕竟没有发现有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且刘襄到案后和在一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情况,故判处其“死缓”既体现了对其本人严重罪行的严厉惩处,又实现了严中有宽。而从犯刘鸿林在案发后虽然有销毁刘襄犯罪书证的酌定从重情节,但她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尤其是她在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是对她的减轻处罚,实现了罪责刑的均衡。
第二,注重宽严标准的一致性。“宽严有度”是“宽严相济”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言,对于犯罪和刑罚的问题应该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释,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而为了统一宽严标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力求严格规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针对不同情节下的量刑进行规范,有利于促进量刑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宽严标准的统一。不过,对于前述案件,曾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缓”的一些腐败官员却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陈同海受贿的数额远高于郑筱萸却被判处了“死缓”,司法的宽严标准似乎不太统一。但这种理解并不妥当,这是因为:一方面,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却出于贪欲多次收受巨额贿赂,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严重失控,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另一方面,陈同海虽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毕竟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有多种从宽情节。法院考虑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判处郑筱萸死刑、判处陈同海“死缓”,恰恰体现了宽严标准的一致性。
四、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趋势
未来中国将会继续加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贯彻,推动司法改革,最大化地实现司法公正。具体而言,中国刑事司法政策今后的发展将呈现出以下四个趋势:
(一)强化“宽严有度”,促进刑事司法标准的统一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和法治的基本要求需要司法统一。”但从实践的角度看,“同案不同判”、“不同案件判决不均衡”等不合理的现象在中国仍然存在。人们对一些案件(包括郑筱萸案、陈同海案)判决的不理解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宽严标准认识的不一致。目前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从长远的角度看,中国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司法标准统一、实现“宽严有度”的趋势:
第一,强化宽严标准的刑事司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含义和精神的阐述,有利于统一各地的刑事司法标准。为了统一“宽严”尺度,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已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规范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尺度,但这些解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标准可操作性差、解释冲突、滞后等问题。因此,尽可能地将一些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定明确化、具体化,协调统一不同部门的司法解释,适时调整司法解释确定的宽严标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是未来中国刑事司法解释的发展趋势。
第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国家,中国虽然没有采取判例法,但判例的重要性亦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所重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4次发布刑事指导案例,对统一司法的宽严尺度起了积极作用。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所强调,“充分借鉴西方判例制度的有益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全国性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规范,条件成熟时再修改《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逐步完善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仍然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总体上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还相当不规范,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的制度细则将是未来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发展的趋势。
第三,研究制定统一、科学的刑事司法量刑指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的统一化和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该指导意见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且针对的主要是15种常见犯罪,其作用的范围有限。从现实的角度看,中国需要像美国《量刑指南》、德国《量刑法则》那样的量刑指导性文件,以扭转“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作用空间。因而以科学的调查、研究为基础,结合中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实际,逐步研究制定统一、科学的量刑指南,也将会是中国司法统一宽严标准所要采取的重要措施。
(二)深化“严中有宽”,加强死刑的司法控制
近年来中国死刑的司法改革成效显著。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未来中国将会继续坚持“严中有宽”的做法,从多方面加强死刑的司法控制。
第一,严格死刑适用的总体标准。根据中国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死刑适用的基本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一般认为其内涵包括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其恶劣的主观恶性和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三个方面。但如何具体判断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中国目前还是缺乏统一、细化的司法标准。依据“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精神,未来中国将会从情节上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总体标准。
第二,严格死刑适用的罪种标准,逐步冻结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中国刑法典中涉及死刑的罪种既有暴力犯罪也有非暴力犯罪。但根据中国签署且正待批准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死刑所可能适用的范围是“最严重罪行”,且通常是指蓄意致人死亡的各种严重暴力犯罪。与该公约的规定相比,中国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性质的犯罪适用死刑,与该公约的要求相冲突。从司法层面看,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中有宽”的要求,未来中国应在刑事司法中严格死刑的罪种标准,逐步冻结非暴力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的死刑,明确死刑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和侵犯公民生命权的严重暴力犯罪。
第三,严格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这是中国贯彻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并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中国应将刑法总则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原则性规定与刑法分则中关于死刑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明确规定具体犯罪中死刑适用的标准;二是中国将会积极运用各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限制死刑的具体适用,积极贯彻“严中有宽”。从司法趋势上看,在存在法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即便不存在法定从宽情节,但属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或者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案件,原则上也不适用死刑。
第四,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功能。“死缓”制度是中国刑法立法独创的具有减少死刑实际执行之重大积极意义的刑罚制度。中国刑法典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使得死刑立即执行这一消灭犯罪人生命的执行方式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在尚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死刑缓期执行将会是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良好替代,并应在中国刑事司法中扩大适用。
(三)贯彻“该宽则宽”,扩大非刑罚化、非监禁化
从宽是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主导。继续加大从宽的力度将会是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方向。其对刑事司法的指导和影响作用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扩大运用非刑罚处理方法。中国刑法典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当前的情况看,非刑罚处理方法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得非常少。但从效果方面看,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非刑罚处罚办法能够给犯罪人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机会。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中国将会在进一步完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加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运用。这也是进一步贯彻“该宽则宽”政策精神的需要。
第二,扩大单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罚金刑的执行力度。罚金刑只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中国目前对罚金刑的适用存在空判率高、执行难等问题,罚金刑的适用率较低。但从世界范围内看,罚金刑对于贪利性犯罪具有较好的惩治效果,并能较好地弥补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很多国家都注重罚金刑的适用,并且罚金刑与中国非监禁化的刑罚改革方向十分契合。因此,改进罚金刑的适用,加大罚金刑的执行力度,扩大单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将会是中国刑事司法完善的方向。
第三,提高缓刑适用率。缓刑是一种有效的非监禁化制度,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重视。但受重刑化思想和中国缓刑监督存在的制度性缺陷等因素影响,目前中国的缓刑适用率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还明显偏低。因此,加强缓刑考察监督,完善缓刑程序,提高缓刑的适用率,今后将会受到中国刑事司法的重视。
第四,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与非监禁化措施相适应的社会防控机制。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的运行机制,自2003年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不过,尽管中国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都对社区矫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在适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好在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学者们也在积极加强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就于2012年9月5日面向社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获得较好的社会评价。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工作机制,扩大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非监禁化措施的社会效果,将会是中国未来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当严则严”,适当提高重刑犯的出狱门槛
过去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存在着重刑犯利用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等制度的不足,找关系、托人情,在执行很短的一段刑期后就出狱的不法现象。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严则严”的要求明显不符。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并且附条件地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而从司法的层面上看,加强对严重犯罪的惩治,提高重刑犯的出狱门槛,将会是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具体体现在:
第一,严格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的服刑人员。从严格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适用的角度,中国将会严格其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对此一方面要严格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高重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门槛;另一方面要健全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制度,严格监督,防止犯罪分子借暂予监外执行逃避法律制裁。
第二,严格重刑犯的减刑适用。减刑是对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的奖励。从实践的角度看,中国减刑制度存在减刑幅度大、最低执行刑期短等问题,一些重刑犯在执行很短一段刑期后就得以出狱,影响了“当严则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严格重刑犯的减刑适用,中国将会适当延长重刑犯的首次减刑时间和减刑的间隔时间,适当控制减刑的幅度,提高重刑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第三,适当控制重刑犯的假释。根据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中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在实际执行13年以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在实际执行1/2以上刑期以后被假释出狱。这一关于出狱的最低门槛与部分重刑犯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比,宽严不协调。从刑罚执行的角度看,加强对恶性暴力犯罪、涉黑、涉毒犯罪尤其是多次犯罪、正在服刑的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的假释标准的控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当提高重刑犯假释的实际执行刑期,将是中国“当严则严”之政策精神的完善方向。
五、结语
以“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陈同海受贿案”和河南“瘦肉精案”为视角可以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中国刑事司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中国刑事司法的政策指南,包括了从严、从宽和宽严“相济”三个层面的内涵。在司法上,从宽是当前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主导,而从严是中国应对严重犯罪的基本立场,宽严“相济”则是从宽或者从严的合理调节,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促进宽严标准的统一。当然,这并不排除中国今后还会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具体制度的适用上适当调整从宽或者从严的政策尺度。总体而言,人性化、轻缓化、统一化和科学化将是未来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也将是中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