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与媒介法治年度研究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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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络视听新闻信息的管理

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媒体之间的界限,促进了媒介融合,网络信息不仅是文字、图片,还表现为声音和图像及其结合体。但在我国互联网“多头管理”的制度下,不同信息内容却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具体来说,国新办主要负责对图文类网络新闻信息的管理;而表现为音视频的网络视听类新闻信息,主管部门则为广电总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推进,视听类新闻信息开始纳入政府视野,成为网络新闻管理的重要对象。经过十多年探索,我国形成了由国家广电总局主导的视听类新闻信息的政府管理制度。因规制对象同为互联网新闻信息,该制度与国新办主管的图文类新闻信息管理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规制重叠、规制冲突现象。

广电总局先后出台的一系列互联网音视频内容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最重要的部门规章是现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有资格从事互联网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共三类主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综合性商业网站。而国新办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门槛比广电总局的要高。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资格成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新闻单位仅限于三种,即中央、省级和省会城市直属新闻单位,地(市)级城市的新闻单位被排除在外。不能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地(市)级广电媒体、报刊媒体却可以合法地通过互联网首发、转载视听新闻节目(见表3)。形成这种冲突现象的原因是国新办和广电总局职能交叉,两部门分别制定的部门规章存在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表3 新闻媒体从事网络新闻登载的资格要求和内容限制

在网络传播中应用很广泛的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不论其传播的是否为新闻内容,均以提供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服务的标准要求其获得行政许可,必须同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但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广电媒体,主要针对的是报刊媒体(地市级以上)和综合性商业网站。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地(市)级以上广电媒体才可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但笔者随机上网检索发现,一些县级广播电视台网站实际也在提供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服务。笔者随机打开广东省大埔县广播电视台网页,“时政新闻”、“这里是客家”、“大埔卫生”、“民声视线”等全部节目都可在线视听。参见大埔县广播电视台网站的相关网页,http://www.gddbtv.com/index.aspx?lanmuid=65&sublanmuid=688&id=861,2013年11月15日访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还对“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同时明确网站和网民个人也都“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这也可以看作对新闻采访传播活动的行政规制在网络视听领域的适用和延伸。

政府通过对互联网信息传播主体和传播内容的控制,力求将网络新闻信息的传播主导权掌握在国有新闻媒体手中,做到传播渠道可控、传播内容可靠,使互联网成为能够体现主流价值观和正确舆论导向的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