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的规范与标准
从2013年年初到年终,李双江、梦鸽之子李某某轮奸案持续发酵,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该案中,办案机关的信息披露、新闻媒体的报道存在很大问题,明显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等正当权利造成损害。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媒体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
梳理李某某所涉轮奸案的报道发现,最早曝出这一消息的是自称“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当时案发已有三日之久,网友同时曝出李某某的真实姓名,还附以李双江之子的网页链接。后来媒体向北京警方询问此事,警方予以证实,也没有对李某某的真实姓名表示否认。李双江之子李某某的信息开始在网络上疯狂传播。
按照公安机关确认的信息,李某某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媒体在指名道姓的报道受到公众质疑后,才纷纷把“李天一”改为“李某某”,而这一隐名已没有什么意义。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网上的这条消息,有的隐名为“李某某案”,多数则标明“李天一案”。虽然媒体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则认识参差不齐,但对李某某案情的持续关注却是惊人的一致。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遵循国际公约。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各国国内立法必须给予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特别关心和保护。其二是我国两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第一部是1991年通过并经两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99年6月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特别程序中专设一章,共包含11条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调查、审理和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不公开审理制度等,与媒体的新闻报道密切相关。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确立,这次修改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规定更加严格,即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一规定安排了两个新制度:一是把“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列为“一律不公开审理”。尽管不公开审理不能完全避免公开报道,但媒体报道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很大限制。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制度作出了更具体安排,规定某些特定组织与人员可派代表到庭,其中并不包括新闻记者。这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的一次完善与细化。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最大亮点。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点与《刑法》第八次修订后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规定相对接。从国际规则看,犯罪记录封存与国际上的前科消灭制度相似,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以后重新做人。
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无论当事人已经成年或者仍未满18周岁,他们未成年时期、5年刑期以下的犯罪记录都将处于被封存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查询,而依法可以查询的也负有保密义务。但在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中,类似于背景资料的介绍性内容随处可见,在这种报道模式下,诸如犯罪“前科”的信息往往会作为补充资料被再次披露出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媒体刻意挖掘和传播相关信息的行为将具违法性,即便之前曾经被公开披露过,媒体也不得将该部分资料再次挖掘出来公开报道。
新《刑事诉讼法》新设置的多项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开传播,有助于他们的改造与回归社会,对司法机关来说是权力运用的规范,对媒体而言则是压缩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空间,甚至为媒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报道设置了更多禁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迅曾表示,如果媒体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报道没有法律层面比较周全而慎重的把握与考量,最好避而远之。但从近一年来的实践看,有的公安机关带头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媒体不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避而远之,反而热情高涨。在李某某案中,媒体不仅披露犯罪的未成年人真实姓名,还不断炒作其个人隐私。北京警方的表现多次搅动关注此案的舆论漩涡,除确认李某某真实姓名,其他行为也备受争议。李某某案发之始,舆论普遍关注李某某是否为未成年人身份,北京警方反应相对滞后,直到3个多月后,警方才回应李某某确为未成年人。相对滞后的反应,让舆论对李某某案愈发好奇。2013年6月29日,有网友质疑警方为何只披露李某某案情信息,而对其他4人只字不提。直到7月4日,北京警方面对如潮的网络质疑,才告知另一名成年同伙的身份。警方的另一“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说法,经媒体6月28日报道后疯狂传播,6月29日,尽管北京警方向媒体否认了这一说法,但舆论对此案的猜测并未停止。有分析称,越是人们关注而又不公开的东西越容易激发人的好奇心。警方相对滞后的反应,无形中加剧了舆论对李某某隐私的窥探,造成对李某某本人的二次伤害。
《刑事诉讼法》虽然为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加了种种束缚,设置了种种规则,但只有规则,没有规则的落实,规则只能停留在纸面,不能成为约束公权力和媒体行为的有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