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往媒介与专家系统的法律强化
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主要表现为一种系统信任,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主要是通过对抽象体系的信任而达成。因此,为促进社会信任的生成,法律需在维持抽象体系上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信任中介的抽象系统,有多种类型,抽象的法律体系是其中之一。概言之,在现代社会,高度抽象、形式化的法律体系在整体上为人们的生活或交易活动提供了可预见的、确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可构成当事人实施自主行为的根基。以此而言,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可构成现代社会信任的基本条件。不过,相对于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而言,抽象法律体系对于现代社会信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其强制性的法律监督机制上,下文将对此专门展开分析,在此重点讨论第二种情况,即除了强制性监督机制外,法律如何建立有助于信任形成的抽象体系。对于此种情况,可具体划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一)构造并强化具有时空分离功能的法律制度
按照吉登斯的看法,特定交往行为从具体场景中分离出来,是现代社会的动力系统之一。具体来看,能使交往行为从具体场景中分离出来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主体与交往地点的脱离,即交往主体无须事必躬亲,如交往一方或双方假他人之手与他人进行交易,交往结果的承担者(真正的交易主体)并不在场;二是客体与交往地点的分离,即交易物在交易发生时不在场,如交易物仅仅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或交易物仅仅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权利(权利凭证等)。
除了情感性往来之外,人类的其他交往或交易活动,必须既有交往主体又有交往客体的参与,否则,交易即无任何实质意义。因此,对于一项有效交易而言,当交易主体或客体缺场时,必须有能够代替主体或客体的他人或他物来弥补主体或客体的缺位,即主、客体的缺场,必须以主、客体之功能替代物的存在及积极参与到具体交易中为条件。在现代社会,交往主体的意蕴主要是独立的人格、自主的意志,这意味着,主体的缺场须取决于主体自主的决定,否则,任何第三人以他人之名义进行交易,皆属对他人人格或权利的侵犯。相反,如一方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则属合理。客体的功能替代物既可表现为合法的货币,又可表现为一种主观权利。作为一种等价物,货币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拥有了货币,等于拥有了其他一切可交易的东西,因此,货币为人们提供了足够的交往可能性,对货币的占有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对事物的拥有。现代社会的财产权,主要是一种抽象的主观权利,典型者如物权、债权、股权等,这些财产权或为物质利益的主观表现,或可变现为一定的实物或经济利益,这些权利可以使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完全分离。
虽然完全可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克服主体与客体的缺场问题,但是,相对于主体或客体的真正在场,替代主体或客体出场的人或物,对交易的另一方而言,总是具有非直接性的特征。如当货币作为一切交易物的替代者时,它以数量差别取代了质量差异,从而完全遮蔽了交易物的独特性。当财产以主观权利来表示时,权利几乎完全虚化了实物的存在。此种情况难免引发这样的问题:替代者(人或物)是否真实可靠。如货币是否为真币,权利是否与一定的物质实体相对应,替代他人者是否真正经过了本人的授权,等等。当这些问题皆不可避免时,随之则连带地产生如下问题:如何保证货币的真实性,当真币与假币难以辨识时,由谁承担假币引起的法律责任?如何保证权利的有效性,当权利与物质实体相脱离时,如何辨别权利的有效性?如何保证代理的信用,如何建立一套简便易识的授权代理制度,从而保证代理行为的可靠性、真实性?总之,当人通过抽象媒介进行交往时,其虽然超越了时空的局限并因此获得了无限的发展可能性,但这些抽象物本身的非直接性、非现实性却同时又把人们抛进了一个又一个悬疑不定的漩涡之中。如何在肯定抽象媒介作用之同时强化其真实性,从而为人们的交易奠定坚实基础,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确保专家系统的真实性
专家系统是系统信任得以维系的另一个重要支柱。广泛地看,专家系统是由专业技术成就与专业技术人员所组成的体系。专家系统建立在人们对科学与代表科学的学术权威的信任之上。由于科学知识远离于一般民众,并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了解、掌握,所以,人们对科学知识的认识及信任,常被转化为对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科学权威)的认识与信任。而识别一个人是否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或学术权威的主要因素是学历、科研成就与技术经验。在上述三种因素中,学历是基础,是将专家与一般大众区别开来的关键因素;科研成就与技术经验是决定专业技术人员影响力的重要条件,或者说,是将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与科学权威区别开来的关键因素。
学历是某人在某一方面学有专攻的有效凭证。该凭证的标准是可量化的、普遍的,譬如学制的年限、各项学科成绩的合格标准等。因此,学历的高低对外宣示了专家技术成就的高低,社会大众通常依此来衡量是否应付出信任或应付出多大的信任。科研成就通常通过科研成果数量与质量、同行评议、获奖级别及多寡等因素被识别。技术经验主要依据从业年限、参与重要技术活动的次数被量化。学历较高,且科研成就卓著、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时常享有科学权威地位,并被普通民众赋予广泛的信任度。总之,在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专家系统大大简化了人们对社会复杂性的认识。知识的高度分化,科技的突飞猛进,虽然使个体陷入每日须面对一个类似于迷宫的复杂世界里,但是借助于对专家系统的信任,世界变得相对简单了许多。
但需指出的是,人们对专家系统的信任是有条件的,换句话说,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要成为专家系统的基础,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怀疑主义或知识相对论对科学知识的确定性的冲击,二是外行人士对专业技术人员甚至是科学权威的道德操守可靠性的质疑。
随着科技的深入发展,尤其是科学研究成果或科技发明的不断推陈出新,人类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面对奥妙的世界,人类已经取得的许多科技成就只是对未知世界的暂时认识,“理性不及”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根本问题。科学技术的可靠性并非确定无疑,而是隐藏着这样或那样的认识与技术缺陷。科学权威在同一问题上的分歧与争执,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反映。人们对科学知识可靠性的顾虑很难不会影响到他们对科学知识的信任上。因此,现代社会遭遇到一种最深刻的窘境。一方面,人们企图以理性和科学去克服传统权威的专断,并企图为人们的行为奠定一个坚实的理性基础;另一方面,理性、科学所依赖的方法论,即怀疑与批判的精神,又恰恰在削弱知识的确定性。人们通过证书、同行评议,筛选出一个新的知识精英的群体,并深信不疑地以为:以这种机制建立起来的系统是值得信任的。而这个精英群体从里(方法论)到外(知识精英们在知识上的争论)都不能为人们提供一种确定性。人类陷入了一种深刻的悖论:他在致力于将信任建立在怀疑的原则之上。
专家的可靠性同样存在诸多可疑之处。专家是否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意见,专家是否超越了自己的知识领域,专家是否依靠学术剽窃取得身份与地位?现实生活中屡次发生的专家被利益集团收买、专家依靠其名号到处发表意见、专家被发现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等事件,提醒人们须注意专家意见的可靠性,并进而影响到人们对专家系统的信任度。
总之,建立在理性与科学基础上的专家体系,虽前所未有地拓宽了人类的活动范围,增强了人类对自身与社会的认识能力,并进而简化了复杂的社会生活,但是,知识的相对性与专家操守的不确定性又使上述一切打上了可疑的烙印。专家系统在给人们提供知识支持的同时,也将人们抛进了一个更大的风险漩涡中。如何确保专家系统的真实性,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人们对科学知识可靠性的质疑,主要体现在科学知识向技术成果的转化中。显然,必须是经过多数专家认可,且经反复试验的科技成果,才能投入到生活实践中,如核电站的建立。与此类似的科技成果运用,须以专项科技规范加以管理。
由于人们对科学知识或专业技术的认识,被外化成了对学历、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等外在证书的认识,如何保证学历、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的真实、可靠性则显得至关重要。近年来,假学历、科研剽窃及有偿评奖等不良现象,极大地损害了专家队伍的权威性。
为发挥专家在金融、医疗、法律、建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人们对专家系统的信任,应像《律师法》、《证券法》、《会计法》那样,规定专家作虚假陈述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操守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机制
专家系统与交往媒介符号系统的建立或强化,只是为信任的付出奠定了基础。对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而言,上述条件尚不足以向当事人提供足够的信任素材。基于此,许多发达国家皆建立了个人信用记录机制。信用记录其实就是个人重要的交易简史,是个人历史的浓缩。通过此种信用简史,完全陌生的当事人可在极短时间内彼此“熟悉”起来。因此,个人信用记录具有熟人社会中的“熟悉”功能。或者可以说,个人信用简史,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熟悉”机制。该机制使传统社会的遗产得以延续,从而使现代信任机制仍保留了对过去的记忆。
信用记录机制使现代人之间的信任不仅仅依赖于系统信任,而且可使陌生人之间建立一定的人格信任,从而使信任的付出得到更多的事实依据。个人信用记录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由于每一个人的信用记录可向社会公开,它极大地扩张了每一个个体的“熟人”范围,从而有可能拓展每一个人的交往范围;另一方面,记录的完整性意味着,个体“过去时”行为将对“将来时”行为产生持续的影响力,这暗示每一个人需注意自己每一次交易行为的妥当性,尽力抑制投机主义行为。总之,建立在信用记录机制上的人格信任,完全消除了以熟悉为基础的传统人格信任的特殊性、狭隘性,体现了一种普遍信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