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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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脉络

自从诞生的那天起,人类就有了精神现象,同时也就出现了各类异常的精神活动。“精神障碍本身一直为人们所熟知”,“人类社会一直知道精神疾病”〔美〕Edward Shorter:《精神病学史》,韩健平、胡颖翀、李亚平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8,第1页。。因此,人们对精神障碍的认识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科技发展的历史相一致,人们对精神障碍的认识,同样是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而又循序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

在原始社会和古代社会生活的人类祖先,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由于对精神障碍者的各种异常和怪诞行为的恐惧,一般是将各种异常精神活动与罪恶联系在一起,与神秘主义现象及宗教原因联系在一起,认为人之所以出现异常的精神活动,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心智已经被魔鬼或是邪恶的灵魂所控制,或者是因为个体受到了神鬼的惩罚、诅咒,或是其本身就是恶魔的化身等。因此,针对出现异常精神活动的个体所采用的方法,也都被现代人看做迷信和巫术,处置和治疗“疯子”的主要手段,常常是使用火烤、棒打等方法,试图将这些恶魔从人的肉体和心灵中驱除和消灭。

不难理解,这些做法虽然被现代人认为是很不人道的,但却是符合当时人们的迫切需要的,是为了维护当时先民的心、身健康和安全,以及社会秩序而采取的“迫不得已”的行为。(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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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中左图是在以色列杰里科附近发掘出的一个公元前2200~公元前2000年间的人类头骨。参见〔英〕布丽姬特·贾艾斯(Bridget Giles)主编:《变态心理学》,潘华译,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第159页。古人在头骨上凿洞或者打孔的目的,据认为可能是为了让导致疾病的邪恶灵魂能够离开身体而有意为之开拓出的“通道”。根据孔洞边缘的愈合情况,专家认为该个体在接受了“手术”“治疗”后又生存了相当长的时间。右图是考古发现的新石器时代另一个人类头骨,该个体生前曾接受过“环锯手术”(trephine),据认为目的可能是想控制其异常行为。参见余凤高:《天才就是疯子》,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第21页。  参见李洁:《文化与精神医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图3。

图1—1 被救治过的古代精神障碍者头骨

随着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科学的不断进步,人们逐渐对异常的精神活动有了一些基本的认识,开始认识到很多精神障碍者给社会所造成到不良影响,有可能并非是出于其主观的故意。基于这一客观认识,伴随着法制制度的逐步完善,人们开始探讨如何做才可以既能充分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又可以最大限度维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西方国家才开始逐渐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精神病学的学科体系。目前认为,现代司法精神病学的出现,基本是自20世纪30年代在英美国家开始起步的。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起步则更晚一些,一般认为是自20世纪80年代才正式开始的。参见纪术茂、高北陵、张小宁主编:《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3页。  参见刘协和主编:《法医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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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辨析

(一)“精神”与“心理”

英文单词“mental”和“psychic”都是形容词,在被翻译成汉语时,有人都将其译成“精神的”,有人喜欢译成“心理的”,还有人译成“心灵的”。也就是说,不同的人似乎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究竟这两个单词的准确英文含义应该是什么,作者没有详考。但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其含义应该并不一定相同和一致。然而在本书中,作者却认为,“精神”与“心理”这两个汉语单词的含义应该是一致的,至少是不存在任何矛盾的。因此本书中,多数写成“精神”的位置,都可以使用“心理”一词进行替换,或是相反。当然也有很多例外。例如有些地方,精神与心理两个词之间的含义虽然相同和一致,但从用词习惯和其他角度考虑,如果进行相互替换显然是很不适宜的,例如,“心理学”就不能写成是“精神学”,“精神分裂症”也不能替换成“心理分裂症”,虽然这类替换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因此,至少是在本书中,“精神”与“心理”、“精神现象”与“心理现象”、“精神活动”与“心理活动”、“精神状态”与“心理状态”、“精神障碍”与“心理障碍”、“精神异常”与“心理异常”等相关名词的概念和内涵是一致的,即使在个别不同的地方使用了不同的名词,也仅仅是因为作者考虑到了公众的日常习惯,或者是仅仅是作者自己的“习惯用法”而已。

(二)“精神(疾)病”与“精神障碍”

在医学专业领域,“疾病”(disease)一般是指由某种致病因素导致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遭受破坏,引起机体出现一系列复杂的病理改变,并表现出一系列的临床症状和征象的过程。也就是说,“疾病”一般是由生物性原因所引起的,是一个生物医学的概念。与“疾病”发生的原因不同,根据目前的研究认为,作为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的表现形式,各种异常的、“病态”的精神活动,至少90%以上并不是由相对单一的生物学因素引起的,而是由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这三方面的因素共同、综合作用而导致的。即,异常的精神活动应该是一个生物—心理—社会的综合概念,或是一个心理—社会的复合概念。另外,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精神(疾)病”这个术语已经被公众和舆论赋予了很多道德方面否定评价的含义,因而总是不太容易被接受。因此,在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92年编制的《国际疾病分类》(ICD-10)和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于2001年编制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已经基本上不再使用“精神(疾)病”这一概念,而是使用“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s)的名称。2012年10月26日获得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同样也是使用“精神障碍”的名称。基于上述原因,继续使用“(精神)疾病”的概念,已经不符合目前专业内对这类异常精神活动的认识,以及法律的规范。因此,本书主要使用“精神障碍”的措辞。

(三)“疯子”与“精神(疾)病”

民间俗称的“疯子”,基本上是指出现非常明显且严重行为紊乱的精神障碍者,在发病后,他们一般表现为胡打乱闹、赤身裸体、伤人毁物等冲动性、攻击性行为。因此在民间,又称这类患者为“武疯子”。需要注意的是,民间的俗称与专业层面讨论的“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在内涵、外延等各方面都是很不一致的。从专业的角度看,在各类型精神障碍者中,“疯子”的数量是很少的。虽然由于含义不同,难以统计二者之间的相互比例,但专业上一般认为,民间所说的“疯子”的概念与专业上说的“精神障碍”之间相互重叠的部分并不多。同样,在临床精神医学层面所讨论的“精神障碍”,与在法学层面所讨论的“精神病”也并非是完全重叠或是相同的概念(具体内容详见本书有关章节)。

精神医学专业中“精神障碍”的概念与法学及法律专业领域中的“精神病”概念,以及民间所称之的“疯子”这三者之间的大致关系,可以用图1—2给予粗略的表示。

图1—2 精神障碍、精神病、“疯子”之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