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机理与效应:基于物流产业特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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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课题研究的相关概念

本课题研究的是物流产业FDI问题,主要涉及物流产业的概念和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

1.物流概念

(1)物流概念的形成和发展。“物流”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1915年,美国市场营销学者阿奇·萧(Arch Shaw)在《市场流通中的若干问题》一书中就提到“物流”(physical distribution)一词,并指出“物流是与创造需求不同的一个问题”。因为在20世纪初,西方一些国家已出现生产大量过剩、需求严重不足的经济危机,企业因此提出了销售和物流的问题。此时的物流指的是销售过程中的物流。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围绕战争供应,美国军队建立了“后勤”(logistics)理论,并将其用于战争活动中。其所提出的“后勤”是指将战时物资生产、采购、运输、配给等活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布置,以求战略物资补给的费用更低、速度更快、服务更好。后来,“后勤”一词在企业中被广泛应用,又有“商业后勤”、“流通后勤”的提法,这时的“后勤”包含了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物流,因而是一个范围更广泛的物流概念。

物流概念从1915年提出开始,经过70多年的时间才有定论,现在欧美国家普遍把“物流”称作“logistics”。“logistics”包含了生产领域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搬运与厂内物流和流通过程中的物流或销售物流,可见其外延更为广泛。

第一,美国的物流定义。1963年美国国家物流管理协会(National Council of Physical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NCPDM)对物流管理(physical distribution management)的定义是:物流管理是为了计划、执行和控制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及制成品从起源地到消费地有效率的流动而进行的两种或多种活动的集成。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顾客服务、需求预测、交通、库存控制、物料搬运、订货处理、零件及服务支持、工厂及仓库选址、采购、包装、退货处理、废弃物回收、运输、仓储管理等。

1985年下半年,该协会组织进行调整,更名为The 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CLM),用logistics代替了原来的physical distribution。它对“物流”的定义是:物流是对货物、服务及相关信息从起源地到消费地有效率、有效益的流动和储存进行计划、执行和控制,以满足顾客要求的过程。该过程包括:进向、去向、内部和外部的移动以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物料回收。

2001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定义做了进一步修订,修订后的定义是:物流是供应链过程的一部分,它是对商品、服务及相关信息在起源地到消费地之间有效率和有效益的正向和反向移动与储存进行的计划、执行与控制,其目的是满足客户要求。

美国物流工程师学会(The Society of Logistics Engineers, SOLE)成立于1966年,1999年更名为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Logistics,该学会对物流的定义是:物流是与需求、设计、资源供给和维护有关,以支持目标、计划及运作的科学、管理、工程及技术活动的艺术。

美国空军1981年关于物流的定义是:物流是计划、执行军队的调动与维护的科学。按照最全面的定义,物流与军事活动的诸多方面有关:1)军事物资的设计、开发、采购、储存、运输、分配、保养、疏散及废弃处理;2)军事人员的运输、疏散和安置;3)军事装备的采购或建设、保养、运营及废弃处理;4)军事服务的采购或提供。

美国国防部1986年在《对系统和装备的一体化物流支持服务的采购与管理》中更是针对军事物流的特点加以了详细说明,认为物流包括:保养计划、人员;补给支持、设施及装备;技术数据;培训及培训设备;计算机资源;包装、搬运、储存与运输;可靠性与可维护性;等等。

韦伯斯特大词典(Webster Dictionary)1963年的定义为:物流指军事物资、装备和人员的获取、维护保养和运输。

美国著名的物流公司Exel Logistics Co.1997年在《物流术语词汇集》(Clossary of Logistics Terns)中给物流下了三种定义:1)物流是与计划和执行供应链中商品及物料的搬运、储存及运输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废弃物品及旧品的回收复用;2)物流是围绕物料管理和实物流通所发挥的功能;3)物流是对动态和静态库存的管理。

第二,欧洲物流协会的定义。欧洲物流协会(European Logistics Association)1994年发表的Terminology in Logistics中将物流定义为:物流是在一个系统内对人员及/或商品的运输、安排及与此相关的支持活动的计划、执行与控制,以达到特定的目的。

第三,日本的物流定义。日本的物流概念是1956年直接从英文的physical distribution翻译而来的。1956年,日本派团考察美国的流通技术,引进了物流的概念。到了20世纪70年代,日本已成为世界上物流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日通综合研究所1981年在《物流手册》中对物流的定义是:物流是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向需求者的物理性移动,是创造时间性、场所性价值的经济活动。从物流的范畴来看,包括包装、装卸、保管、库存管理、流通加工、运输、配送等诸种活动。如果不经过这些过程,物就不能移动。

日本后勤系统协会(Japan Institute of Logistics Systems, JILS)专务理事稻束原树1997年在《这就是“后勤”》一文中对“后勤”下了如下定义:后勤是一种对于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有效率流动进行规划、实施和管理的思路,它同时协调供应、生产和销售各部门的个别利益,最终达到满足顾客的需求的目的。换言之,“后勤”意味着按要求的数量、以最低的成本送达到要求的地点,以满足顾客的需要为基本目标。

(2)中国对物流的定义。中国在2001年由国家科委、技术监督局、物资流通协会等制定的《物流术语国家标准》中将物流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

物流在美国、欧洲和日本以及一些行业协会都有各自的定义。虽然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对物流概念的理解有所差异,但本质认识是一致的,主要是:

第一,物流概念的形成是与社会生产、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的进步共同发展的。

第二,物流概念与物流实践最早始于军事后勤,而“物流”一词覆盖了商业领域和军事领域,物流概念适用于机构和私人活动。

第三,无论是physical distribution还是logistics,其内涵都强调了“实物的流动”这一本质。

第四,物流的功能主要有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以及信息处理等。

因为我们研究的是中国物流产业的FDI问题,因此以中国的物流定义作为研究基础。

(3)物流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01)中对企业的定义是:企业是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提供生产或服务的经济组织。要判断企业的性质,只要看企业所提供的生产或服务的性质即可。因而,要界定物流企业,就要看它所从事的是否为物流活动。

物流活动,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它是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的过程。

物流活动是物流诸功能的实施与管理过程。关于物流活动,中国的国家标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物流的定义,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活动以及将它们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的活动。其中,将基本活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的活动包括物流系统设计、物流管理以及更高形式的供应链管理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年颁布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05)对物流企业做了如下定义: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非法人物流经济组织可比照适用。

《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05)规定,今后中国的物流企业将分为三类五级,即运输型、仓储型和综合服务型三类,每种类型中又分为五个不同的等级(从5A到1A依次降低)。最高的5A级的物流企业标准最为严格,如业务辐射面必须达到全球范围,中高层管理人员80%以上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物流师认证资格,仓储型物流企业5A标准的自有仓储面积要求必须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等。

中国的国家标准将物流企业划分为运输型、仓储型、综合服务型三种类型,并对每种类型的主要业务范围及功能做了具体界定。

运输型物流企业是以从事货物运输或代理运输服务为主,包含其他物流服务的企业。也就是说,除了以传统意义上的运输、货运代理业务为主业或基础,还要进一步从客户的需求出发,能够为客户提供门到门、门到站、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服务以及相应的信息服务,在上述四项基本的功能或业务中,以运输为主,其他又缺一不可。此外,运输型物流企业还可以进一步为生产企业、商贸企业提供要求更高的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但这一条不作为运输型物流企业的必要条件。

仓储型物流企业是主要从事区域性仓储服务,同时也从事其他物流服务的企业。与传统仓储企业相区别的是,现代仓储型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储存、保管等仓储服务的同时,还可以提供配送、信息等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开展经销、加工等增值服务。

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是专门为企业客户提供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一体化物流服务的企业。一体化物流服务也被称为第三方物流服务,集中体现了现代物流的本质与发展水平,在中国还是处于发展中的新兴运作模式,主要是为客户制订物流方案,以合同形式在一定时期内为客户提供物流一体化(采购、运输、仓储、配送等)全程服务,并应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控制。

国家标准将物流企业的资质分为1A到5A五个等级,并提出了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物流企业的评价指标。

在评价指标的总体设计上,三种类型的物流企业均从经营状况、资产、设备设施、管理及服务、人员素质、信息化水平六个方面来评价。

在评价指标的具体项目中,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有所不同。如针对仓储面积这一指标,运输型企业没有要求,仓储型企业要求自己拥有,综合服务型企业要求可控性;针对运输车辆这一指标,运输型企业要求自己拥有,其他企业只要求可控性;对仓储型企业没有运营网点的要求,而是要求有一定数量的配送供应点;对综合服务型企业则特别提出了要能够为客户提供物流规划、资源整合方案的咨询服务等要求。

在评价指标的高低上,对综合服务型企业考虑了软资本方面的要求,即考虑了企业的经验、规范的流程管理、治理制度、关系资源、企业的品牌、人力资源、价值观。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的成功取决于公司运营软资产的能力。同时,对综合服务型企业还要求有较多的运营网点,对仓储型企业的营业收入要求较低,对运输型企业的车辆要求较高。

信息化是物流服务的重要内容。上述三种类型的物流企业都要求有相对完善的物流网络信息系统作为网络信息服务的支持,该信息系统须具备货物实时监控、货物信息查询等信息处理功能。

(4)物流产业。

1)物流产业的定义。物流产业虽然已成为重要的产业之一,但国内外对物流产业的概念却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些学者和机构对物流产业的定义给出了各自的观点。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丁俊发对物流产业的定义是:物流产业是物流资源产业化而形成的一种复合型或聚合型产业。物流资源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平台等。物流产业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除生产过程以外的其他过程都可以包含在物流过程中,物流产业包括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加工配送业、物流信息业、邮政业等,是服务业中的一个新兴产业。

李学工将物流产业定义为:物流产业是指专门从事将商品或服务由起始地到消费地发生空间位移,对其进行高效率与高效益流动及储存为经营(活动)内容的营利性事业组织的集群……它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国内贸易业、对外贸易业、饮食业、物资供销业及仓储业等。李学工:《论物流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还有两种观点是:物流产业部门从事的是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活动,其职能日趋社会化、市场化及组织化,因此愈来愈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门类;物流业即后勤服务业,是从事生产和营销服务保障的所有服务单位的总称,是专门为市场提供物流管理服务的企业,这类企业的集成就是物流产业或物流行业。

本研究认为,从产业形成规律来看,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结果导致许多非核心业务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物流业是其中之一。生产企业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将企业的资金、人力、物力投入到其核心业务上,寻求社会化分工协作带来的效率最大化。如果将物流业务委托给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可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物流产业独立的可能性就产生了。因此,物流业作为一个产业而独立发展起来是必然趋势。“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集合才是真正意义的物流产业。

2)物流产业涉及的领域。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物流经济实体从横向上看就构成了物流产业,物流产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产业,具有渗透性强的特点。根据物流产业功能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六大板块:货物运输、仓储、货运代理、物流配送、物流包装、物流管理。

物流产业是流通产业的子集。流通产业是指与商品流通和商业直接相关联或为商品流通和商业提供必要条件的行业及各种投资领域的总称。归纳起来说就是:一是商业,主要指批发和零售业;二是专门为商业服务的行业,包括流通加工业、流通配送业、流通信息业、流通仓储运输业、流通技术业;三是与商业关联的资源、产品供应和终端消费的行为、企业、客户。物流产业又是从流通产业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商品实体的移动这些传统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的一个独立的产业。按行业划分,它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国内贸易业、对外贸易业、饮食业、物资供销业及仓储业等。

物流产业是集交通运输、通信、物资供应、仓储保管等产业的部分职能于一身的新兴产业部门,绝非各职能的简单加总,而是将上述产业的社会职能依照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的发展规律,并以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撑为前提,浓缩形成的一个崭新的致力于提高社会总体效率和效益的产业部门。

2.外商直接投资

(1)国际直接投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和实体(直接投资者或母公司)与在另一国的企业(国外直接投资企业、分支企业或国外分支机构)建立长期关系,具有长期利益,并对其进行控制的投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有如下几种具体方式:股权资本,即对外直接投资者在本国之外拥有的企业股权;利润再投资,即对外直接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国外分支机构股份(直接参股比例)的未分配红利或未汇回的收益;企业内贷款(或称企业内债务),即对外直接投资者(即母公司)与其分支企业之间的短期或中长期贷款。

日本学者原正行(1992)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企业特殊的经营资源在企业内部的国际转移”。日本学者小岛清(K.Kojinla,1981)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所谓直接投资应该理解为向接受投资的国家传播资本、经营能力、技术知识的经营资源综合体。这里讲的经营资源是指在经营企业中发挥各种能力的主体,从表面看是以经营者为核心的,更实质地讲,是指经营管理上的知识和经验,包括专利、技术秘密以及市场调研方法等广泛的技术性的专门知识,销售、采购原料、筹措资金等在市场上的地位,以及商标及信用、情报收集、研究与开发等的组织等。”

澳大利亚学者A.G.肯伍德和A.L.洛赫德(A.G.Kenwood and A. L.Lougheed,1992)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一家公司在另一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获得该国一家企业的控股权”。

本研究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对外直接投资者因具有比较优势而进行资本的国际转移,由于获得部分或全部外国企业的经营控制权,进而实现最终目标与直接目标高度统一的长期投资行为。国际直接投资其实质是国内直接投资的延伸、扩展和特殊表现形式。凡是进行对外自接投资的公司、政府、个人和机构都可以认为是对外直接投资者,但在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中,对外直接投资者主要特指大型跨国公司,因为其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占据着主导地位,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具有典型意义。大型跨国公司拥有其他对外直接投资者无法比拟的垄断优势,如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雄厚的经济实力、驰名的商标和卓著的商誉、巨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和对外贸易额、良好的筹资信誉、遍布世界各地的采购和销售网络等。国际直接投资的实践表明,大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向东道国所转移的生产要素主要是上述垄断优势,货币资本的转移量较少,一般约为其对外直接投资额的10%。大型跨国公司的个别投资项目甚至无任何货币资本的转移,其所需的资金是在东道国、投资国和国际资本市场筹集的。获得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是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特征,也是对外直接投资者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对外直接投资的最终目标是唯一的,即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对外直接投资的直接目标则是多元的,如绕开贸易保护主义障碍,维持和拓展国际市场份额;维护与扩大垄断优势;获得国外自然资源;利用东道国廉价的生产要素,降低生产成本;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实现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分散风险;利用东道国和投资国的优惠政策;转移污染;等等。

(2)国际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一直没有统一界定标准,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国际机构、各国政府和国际投资理论界普遍认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权,但在具体确定数量标准时,又有较大的差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认为,在被投资的企业中拥有25%以上的股份,可以作为获得有效控制权的合理标准,即一笔跨国性投资,不考虑其绝对额的水平,只要达到这一标准,则可视为国际直接投资,反之则为国际间接投资。

美国商务部规定,如某外国公司完全受美国公司控制,或50%以上的股份被一群相互没有联系的美国人所拥有,或20%以上的股份被一群有组织的美国人所拥有,或10%以上的股份被一个美国人(或法人)所拥有,则美国人对该公司的投资就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范畴,反之则为国际间接投资。

日本政府规定,日本在国外企业中出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投资或贷款,均属于对外直接投资,如日本的出资比例虽然不至25%,但符合下列条件中某一项者,也属于对外直接投资:派遣董事,提供制造技术,供给原材料,购买产品,援助资金,缔结总代理合同,与被投资企业建立其他永久性经济关系等。

美国学者P.H.林德特和C.P.金德尔伯格(P.H.Lindirt and C.P. Kindleberger,1982)认为,只要投资企业拥有接受投资的国外企业的10%以上的股份,则无论是新购入股份还是单纯贷款,都属于国际直接投资,反之则为国际间接投资。

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1981)认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明确,在某种情况下,仅获得10%的股份就能获得有效控制权,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使获得49%的股份,也不能获得有效控制权(因其余的51%的股份被另一投资者独家拥有),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被视为对外直接投资:以参加经营管理为目的,取得外国现有企业的股份,或购并国外现有企业;在国外建立新的完全属于自己的子公司,或建立合资企业,并持有其股份;伴随有参加经营因素的长期贷款(如跨国公司总公司对其国外子公司的贷款)。

一般认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所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权。二者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投资的主要直接目标不同。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直接目标是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权;而国际间接投资的主要直接目标是获得较高的股息收益和利息收益。

第二,对外投资者的权限不同。国际直接投资者亲自到东道国新建或购并企业,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权;国际间接投资者仅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小部分股份,并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有效的控制权。

第三,资本的构成不同。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两种主要方式,都表现为资本在各国间的流动,但流动主体(即资本)的构成不同,前者表现为“一揽子”生产要素(如货币、原材料和零部件、设备、技术知识、管理能力和劳动力等)由投资国流向东道国,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无形资产,货币资本的流动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后者则表现为单一的货币资本由投资国流向东道国。

第四,对东道国宏观经济短期波动的敏感程度不同。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宏观经济的短期波动反应迟钝;国际间接投资对东道国宏观经济的短期波动反应十分敏感。

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要对每一笔投资的性质进行准确鉴别,工作量巨大,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一笔投资在实施之后,其属性有可能发生变化。

(3)外商直接投资。国内学术界将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译成国际直接投资或者外商直接投资。其实,FDI既可指外向的外国直接投资(outward FDI),也可指内向的外国直接投资(inward FDI)。在本书的理论分析中,将FDI译为外商直接投资,与内向的外国直接投资同义。

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基本性质是:FDI属于以增值为目的的、具有有效控制权的国际资本流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对外收支手册》中将FDI定义为“在投资人以外的国家(经济)所经营的企业中拥有持续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有效的发言权”。UNCTAD多年来发表的年度《世界投资报告》中,外商直接投资一直被定义为:一国(地区)的居民实体(对外直接投资者或公司)在其本国(地区)以外的另一国的企业(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国外分支机构)中建立长期关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对之进行控制的投资。参见UNCTAD:《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FDI的这个一般定义基于OECD1996年出版的《外国直接投资定义的详细标准》(第二版)和IMF1993年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这一定义被各国广泛地采用。本研究也采用这一定义。

理解FDI的定义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外商直接投资意味着投资者对其他国家的企业的管理可施加显著影响或者进行有效控制。这种投资既涉及两个实体之间最初的交易,也涉及二者之间以及其不论是联合的还是非联合的国外分支机构之间的所有后续交易。有效控制除了可由持股比例来体现外,还可由投资者对海外企业经营资源的直接支配程度或者营销网络、市场及技术标准等来体现。第二,进行FDI的可以是商业实体,也可以是个人和政府。现实经济中,FDI的主体主要是跨国公司。第三,直接投资的资本既可以来自资本输出国,也可以从受资国当地筹措或在第三国/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投入的生产要素既可以是货币形态的资本,也可以是无形的知识资产。第四,“有效控制权”与享有“持久利益”是密不可分的。“持久利益”是目的,而“有效控制”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参见朱廷珺:《外国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本课题在分析中国FDI数据时采用国家统计局的定义。按照《中国统计年鉴2003》第685页对“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口径的解释,外商直接投资包括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中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中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中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