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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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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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点

程天权本人的研究主要关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二是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史;三是秦律、唐律和清律中关于职官犯罪、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规定与实践效用;四是高校思想教育建设。

(二)主要学术观点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政治制度的生成,是传统自然经济结构下的产物,它的发生、发展、变化、消亡等均是与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经济体制极度相关的。因此,一方面传统法律制度、思想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另一方面也为其所服务的经济体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2.辩证的历史唯物观。史学研究首先要确定一个考察的视角或理论观念,即可称之为史观。本人在研究方法方面,主要采取辩证分析法,即利弊相因的思考范式。就法律制度史的研究而言,厘清古代法律制度价值的同时,也要对其自身弊端、不良的运作效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此外,坚持史学研究“求其真”的唯物史观,通过研究,最大限度地接近历史真实、评议历史现象、提炼理论观点。

3.法律制度的形成离不开法律思想的指导。本人在对秦律中的家庭婚姻关系进行详细研究后,通过对法律文本、文献史料的分析,认为秦世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较之后世多少“平等”一些,这同秦以法家的法治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受儒家礼教影响较小有密切的关系。除此而外,诸如唐律、清律,在文本表述方面,均受到同时期法治思想不同程度的指导和影响。

4.我国古代形成了依法治吏的政治制度传统,尤以惩治官员受赃、职官监察体系为特色和亮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对职官的管理,多是采取设法立制,即从法律规范层面予以管制。如秦的《语书》、汉的《刺史六条》以及唐、明的《会典》等。本人首先对“赃”字进行了法律意义的考察。认为,“赃”字在它造字伊始就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古代有关“赃”罪的集合概念,它的产生适应了律学需要,反映了律学的发展变化。“约此六赃”“计赃论罪”,都是我国传统法制时期的刑法原理,有其历史上的合理性和落后性。在对唐“六赃”和明“六赃”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由于“六赃”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吏治多方面,因而成为历代传统法制建设的重点。其中,更是对官吏受赃犯罪规定较为周密、篇幅很大。此外,为了配合吏治建设,传统法制体系下监察制度的建设可谓是独具特色,设计得也较为合理,基本达到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效果。一些制度设计和做法,对于当前监察法治建设仍不失借鉴的意义。

5.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是政治思想的一部分,是各个阶级或他们的法律学家对待法律的态度与主张。法律思想,即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关于法律的产生、发展、性质和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在立法、司法中体现这个阶级的意志,为这个阶级的国家政权、经济基础服务的理论观点和法律主张。从广义讲,它也是政治思想的一部分,与各种社会思想相交叉,但它的特定所指则是我们研究的对象。基于此种观点,本人在对孔子法律思想探究中指出,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应更加注重客观描述而尽量少地解读、阐释。比如,既然我们将孔子思想分为哲学思想、政治思想、教育思想等作有重点的研究,那么在研究孔子与法律相关的思想时,可以更多地关注、研究后人选择与发挥了孔子的哪些思想。这一点,对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有着较为重大的价值。

6.加强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之路。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软实力和一个民族文明素质的提升,近些年来,党的全会精神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高校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力军,是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伟大进程中,承担着光荣使命和崇高责任。因而,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问题,着力提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水平。多措并举,破除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瓶颈性制约,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营造良好环境。

7.发挥人文优势,助推文化强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任务。因而,在高校人文教育建设时,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助推我国的文化产业。(1)树立“文化育人”理念,成为“国民表率、社会栋梁”的培育者;(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成为研究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示范区;(3)呼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成为发展和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的排头兵;(4)倡导重估国学价值,成为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先行者;(5)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成为加强中外学术文化交流的桥头堡;(6)实现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齐发展,成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试验田。

(三)代表性成果

1.《中国民法史》(叶孝信、程天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该书是“文化大革命”后第一本专门介绍中国古代民事法律思想、制度的著作,并荣获中国社会科学一等奖。

2.《六部成语注解》。在境外发现我国失传已久的重要官文书,重新发掘并标点注解。

3.《大清律(英译本)》,牛津出版社。本人受美国教授威廉·约翰之邀用三年时间讨论完成的最后本子。

4.其他,如本人主编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法律基础》(第二版)、《科学发展观研究》等法律、政治教科书。

5.《论商鞅改法为律》,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1期。本人认为商鞅“改法为律”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大的转折,是中国古代法在罪与罚问题上,由罚居主位到以罪量刑的进步。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由低级向较高级发展的进步,标志着中国封建法的形成。刑、法、律三字先李悝、商鞅而有之,又终李、商而不息,古今皆有相通之义,也有相混之用,所以辨之不清是可能的。其实三者如三个相交而不相重的圆,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各自特殊所指。抓住其精细之差别,用历史的观点、发展的眼光去研究观察一番,还是可以发现商鞅改法为律的奥秘的。商鞅改法为律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伟大的举动。本人关于秦商鞅改法为律的研究意见被一些教材所吸纳。

6.《论惩治官吏赃罪的实践》,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1期。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视惩治官吏赃罪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一整套司法原则。惩治官吏赃罪是统治阶级加强立法、司法,加强吏治的重要内容。古代惩治官吏赃罪司法实践的收效,难以一概而论。在政治比较清明,统治阶级上层领导核心较有朝气,所谓“英主、贤相”的统治时期,他们往往采取一些自我调节措施,把阶级的、民族的矛盾维持在相对“平稳”的范围内,力求不使矛盾激化,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剥削和比较稳定的统治。但是,应当指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决定了官吏赃罪乃是这种政权本身自“母胎”带来的痛疾。法律虽有惩罚赃罪,防止赃罪扩大的作用,但法律本身总是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永远不能根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