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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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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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点

国土资源法和房地产法属于应用学科。本人的研究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治建设对土地资源保护及合理利用的影响;二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三是房地产法的发展及其实施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二)主要学术观点

土地作为一种天赋资源,既属于每个社会成员,又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既属于今天的社会成员,又属于将来的社会成员。因此,法律对土地关系的调整更为复杂和艰难,土地法的公法属性显而易见。土地既是一种财产,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双重属性本身就决定了我们在研究有关法律问题时应有两个视角,仅仅将土地视为一种财产来研究其法律问题,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保证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可持续利用应是土地立法的核心价值。

从我国房地产法产生的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来看,其实质上应属于行业或产业管理法。因此,房地产法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由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即使在高度市场化的今天,政府对房地产业的引导和监管仍然重要。我国房地产法的研究,应更多地从管理的角度去研究房地产业的规范发展问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调控问题,开发产品的质量保证问题及购房人权益保护问题等等,而非一般的房地产权利和房地产交易问题。

(三)主要代表作介绍

1.《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专著。

作为对土地租赁问题专门、系统的研究,本书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和原创性,它的出版客观上填补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后我国土地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的一块空白,拓展了学术研究的视野,发展了土地法学理论,在本研究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本书在同行中得到很高的评价和认可。

本专著在理论上的创新观点:(1)在考察土地租赁法律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上,研究了有关土地租赁的一般理论学说,对土地租赁权及相关权利进行了梳理和辨析,根据土地租赁的特殊性对土地租赁权的性质进行定位,认为土地租赁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并对其性质定位进行了充分到位的论证。(2)通过对国内外土地租赁制度的历史考察,探究了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发展变化规律,找出了不同国家的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的共有内容,如土地租金管制制度、土地租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土租赁登记制度等。(3)深入研究了用益物权得以成立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形式要件。根据我国国有土地租赁的特殊性,提出无论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土地租赁的形式如何,承租人享有的仍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要其经过依法登记,其权利性质就应该是用益物权。(4)认为将经过依法登记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更有利于对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5)对土地租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设想。

认为土地既是一种财产,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土地租赁尤其国有土地租赁不同于一般财产租赁,它不仅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使用关系,还是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因此,在我国土地租赁制度不纯粹是私法领域的问题,国家在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对土地租赁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管,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有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

2.《关于空间利用权的思考》,载《法学家》2006年第3期。

本文是针对近年来土地开发强度不断加大,土地利用日益向立体化方向发展,而我国的有关立法滞后,难以调整现实中复杂的土地利用关系的状况,提出物权立法应将土地空间利用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类型,以区别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内容:(1)对土地空间利用权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确定了空间利用权的性质,理清了土地空间利用权和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区别;(2)对空间利用权的客体和一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作了具体区分,论证空间利用权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3)人为土地空间利用权独立存在是现代社会调整土地利用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未来土地立法的必然发展趋势,物权立法应为其留有一定的空间。(4)提出要解决土地空间利用权独立存在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在立体空间上的权利范围。该研究成果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利用及其相关权利制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3.《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2期。

这篇文章是针对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地区及学术界的部分学者普遍存在的概念混乱、认识误区及地方立法存在的共性问题而写。主要观点:(1)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流转的客体是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其他土地使用权。流转主体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不应是集体土地所有者。指出部分试点地区在立法上对流转的误解,实质上是规避建设用地审批,为违法用地开路。(2)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错误导向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是将农地变成建设用地,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3)在集体土地无偿使用的情况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收益的分配,应考虑和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4)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管理者,无权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只能在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

本文主张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自始就应建立在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之上。否则,势必导致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而插手或主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违反土地使用者意志,损害土地使用者的利益,最终导致大量农地变为建设用地,违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初衷。其对于我国的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4.《房地产法》(与周珂教授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该书是在我国《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较早出版的专业书籍之一,其自2000年出版发行以来,已经过四次修改出版,其以知识性、严谨性、规范性及实用性得到广大读者的认可,目前已被五十多个高等院校作为教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