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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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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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点

国际私法学是国际法学研究的基础学科和研究方向。本人近五年来的研究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问题;二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制度设计和发展趋势。

(二)主要学术观点

1.法律的真正生命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如此,条约亦同。国际私法条约的解释与国内法律的解释具有密切的关系,但不能简单地将国内法律的解释方法直接运用于国际私法条约的解释,国际私法条约的特点决定了它只能通过符合其本身特征的方法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当事国法院在解释相应国际私法条约时,应当适用适合于国际私法条约自身解释的准据、规则和方法,而不应受国内法律的解释规则的限制。

2.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院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具有独立性,应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在法律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被选择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去判断该协议是否有效。《民事诉讼法》不仅要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而且应该更加规范,而不是简单地援用国内案件的协议管辖条款,同时应明确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效力的法律选择和判断要件。

3.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旨在体现强制交还儿童的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强制交还儿童的例外,以便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2条第2款中“儿童是否转居于新的环境”是判决是否返还儿童的关键因素。对此需要从物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要素来判定。如果确定存在公约第12条第2款的例外情形,原则上依据公约交还儿童不存在剩余裁量,除非出于儿童个体的最大利益。对此需要考虑国际条约解释的一致性原则,并尊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项下的义务。

(三)代表性成果

1.《国际诱拐儿童民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专著,收入明德青年法学文库。本书共分为6章,从研究框架上,实际上以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为中心,分别从“全球现象与法律规制”、“全球公约与实施机制”和“中国问题与解决方案”三个层面展开研究。第一,国际诱拐儿童(特指父母诱拐子女)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随着包含双重文化的跨国婚姻离异的增多,以及国际旅行的便利,这逐渐成为一个全球现象。面对这种现象,首先需要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国际诱拐儿童的分布与特征,国际诱拐儿童的成因与影响;其次需要从法学角度,分析如何在发生诱拐事件后,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将儿童返还到其原生活环境。本书在这方面考察各国国内法律规制、双边条约的法律规制和多边公约的法律规制,在这个复杂的法律网络框架中,如何利用国内、双边和多边机制,这不仅考验申请国和返还国的立法智慧和合作态度,而且可能影响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第二,在对海牙诱拐公约的核心条款进行逐一评注的基础上,本书对于海牙公约实施30年来的经验、问题及未来走向进行了实证和理论研究。从国际方面看,针对海牙公约实施中的履约指南问题,研究中央机关合作机制,各种实施办法和预防措施,申请返还和探视权的执行,如何发挥调解在返还儿童方面的作用等。从国内方面看,针对世界上国际诱拐儿童现象最为突出和典型的国家,研究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实施海牙公约的立法与实践,总结各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和问题,为其他成员国家以及未加入公约的国家提供借鉴。第三,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区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带来了各种婚姻、家庭问题需要及时处理,比如跨区家庭成员之间扶养费的追索问题,跨区父母离婚后对儿童探视、监护不当而引起诱拐需要及时返还儿童的问题,而目前中国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的合作状况很难适应这种要求。同时,中国的跨国离异现象也越来越多,离异后的双亲可能会争夺子女的监护权。因此,一方面,中国应当积极研究加入海牙诱拐公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解决那些被诱拐的国际儿童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内地(大陆)应尽早与其他法域达成有关安排,以保障各区间民商事交往的有序进行。

2.《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研究(2001—2010)》(与黄进等合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研究实践、服务实践、引导实践应是我国未来国际私法研究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司法实践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发现、研究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为中国法院更好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建言献策,这应该不失为一种探寻中国国际私法实践出路的模式和路径之一。本书着重考察2001—2010年间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分析中国国际私法的现实动态,可以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夯实深入研究的基础,并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向前发展。这种做法已经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得到了一定的认可。

3.《国际私法条约解释的路径依赖与方法展开》,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论文。国际条约的文本制订及其为当事国接受仅实现了条约的形式统一,而条约的实质统一则需要通过一致解释和适用来达致。国际公法条约解释更多针对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私法条约解释更多关涉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管辖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故存在当事国解释的多样性风险。国际私法条约解释在路径上依赖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的同时,必须坚持自洽性和统一性解释要求,抛弃狭隘的法律“本土观”。首先考虑条约的国际性,强调条约不同于国内法律的独特语境,置于国际法律自身环境去解释国际性条约。其次考虑国际私法条约主要调整私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在解释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约文解释、目的解释和使用补充资料的解释构成了国际私法条约解释的主要路径和方法。当事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国际私法条约的解释,倾向于采用约文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国际私法条约的解释还要求法官学会自我克制和比较借鉴,使用补充资料作为辅助手段,同时处理好多种约文文本和公共政策条款的解释问题。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技术上并无绝对的等级之分,在国际私法条约解释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多种解释方法结合使用。

4.《中国国际私法学术之转型:立场、方法与视野》,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1期,论文,获中国国际法学会2013年度“中国国际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航天科工奖)”。基于对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存在创新不足、方法不当、风气不实等问题的认识,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有必要进行转型与调整。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的转型与发展,需要有中国的立场、中国的视野和中国的元素,实现国际私法中国化,创新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理论。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加强立法制度设计建言的体系化、合理化,提升对“法官言说”的解释性、体系性研究,重视比较法和程序法的研究和运用,充实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养分。在研究视野上需要改变对西方规范化范式的推崇现象,注重对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的梳理、凝练,推进国际统一私法的具体化、精确化研究,重视对跨法律文化的积极沟通与中国独特的跨区私法圈的进一步研究。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的转型与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涉外法治实践,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还应实现体系化的理论构造,不断调整自身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取向,由立法论到解释论,从解释论到方法论的方向发展。

5.《论冲突法上的适应问题》,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论文,获首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冲突法上的适应问题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同他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分别属于不同法律秩序时,应如何解决两者在适用上可能产生的矛盾及不调和的问题。增强准据法的适应性或者说对准据法加以调整是当代冲突法的一个新动向。可以说,适应或调整程序浓缩了确定准据法的技术,冲突法上的某些制度本身就是适应观念的体现。适应问题在冲突法上属于较新的领域,由于准据法相互不协调,彼此矛盾,其表现形式又多种多样,要把所有个别的问题加以类型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就其解决方法来说,难以制定统一的一般准则。总的来说,有冲突法的适应方法、实体法的适应方法以及比较法的适应方法。适应问题不仅存在于法律适用阶段,而且发生在管辖权协调和外国判决执行方面。目前各国在不断扩大本国管辖权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与外国管辖权的协调,这就是一种程序上的适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适用互惠原则对于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行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互惠原则,或者对互惠原则进行软化处理,这也可被看作是适应方法在外国判决执行上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