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相顺
(一)关注点
丁相顺比较法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了适应国际化的需要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是在现有学科目录管理体制下,为拓展学术视野,加强国内外法学界的沟通和交流,培养学生的国际化学术能力而开展的有益探索。比较法是一门以系统了解把握外国法、域外法为基础,并进行专题对比研究的法学专门学科。在法律全球化与中国和平崛起的新形势下,比较法研究和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出来。相较其他法学学科,比较法具有开放性、跨国界、超越传统学科界限的特点,在国际法学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外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国与外国的法律合作,从而产生了对比较法研究和教学新的、更高的需求。
本人的研究重点主要包括比较法的理论问题、比较法与区域一体化、比较法学教育、比较法律职业制度等研究。比较法的基础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并不局限于以下重点领域:比较法的定位、比较法与各国法律体系、比较法与语言、比较法与法律文化、比较法与法律移植、比较法与法律发展、比较法与法律的全球化、比较法与区域一体化等。
(二)主要观点
1.中国和平崛起的新形势对比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改革开放的政策使中国经济高速发展30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重要,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这些新形势对比较法提出了新的需求。
这种需求首先来自学术界。由于近代以来法学发展和受到外来影响而进行被动转型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国学者的学术研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外国法,并且自觉不自觉地会使用比较法方法。中国问题、世界视角、国际视野,这是中国学术研究的基本范式。中国比较法学者往往具有海外留学或者访问研究的经历,比较法学研究直接或者间接与外国法、国际法相关,涉及专题与主题研究,具有超越不同的法学学科专业背景的优势,因此,比较法成为中国学者跨越学科界限,与国际法学学术界开展对话与交流的基本学科平台。
更应该看到的是,比较法不仅涉及基本理论问题,是一门基础学科,学术界对比较法有着强烈的需求;更重要的是,比较法还直接或者间接地对一国的法律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可能对跨越国界、区界的投资主体、民事主体产生拘束力。因此,立法界、实务界越来越多、越来越迫切地需求比较法研究。开展比较法研究,赴国外进行立法考察,已经成为中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比较法研究对科学立法、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比较法的作用和功能不仅体现在立法方面,而且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法律实务方面。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区域化的迅猛发展,以及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和地区事务,成为国际秩序的参与者和制定者,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国和国际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外汇储备国,中国不仅成为世界上重要的投资目的地国,而且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海外投资,对外国投资贸易法律环境的了解和掌握,成为确保中国海外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投资成功的重要保证。
中国的和平崛起是当代世界发展最为重要的现象,对于建立新的国际秩序、形成新的国际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国际社会是以英文为主要表达方式,包括法治建设在内,中国和平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还没有广泛地为国际社会所认知;在国际秩序和法律规则形成过程中,中国所享有的发言权还无法与其政治、经济地位相称。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加强对使用英文为表达符号的外国法律、国际法律的研究,要培养一大批掌握中国法和外国法的比较法专家,可以熟练地使用英文等外国语言向国际听众和读者推广和介绍中国法治发展的成果,消除西方对我国法治状况的误解、质疑和歪曲,向世界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成果,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
2.比较法、国际法教育有助于培养国际型比较法律人才。
全球化与和平崛起的新形势,使中国对比较法产生了迫切的需求,这种需求,不仅体现在法学研究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急需培养熟练掌握中国法、外国法以及国际法,能够使用国际性语言和外国本地语言,与国际同事从事两国或者多国法律业务的法律人才。
中国的和平崛起,实现建设“一带一路”的国际战略,需要培养一批把握国际关系整体格局、中国外交政策总体方向,在国际舞台上忠诚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熟悉国际法律事务的一般规律和专业知识,具有国际交涉、谈判、辩论、国际法律文书撰写的应用性能力,能够适应21世纪中国和平崛起的需要,在国际法律舞台上能够谋划中国外交战略、体现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维护中国利益,代表中国从事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实施,以及解决国际和区际法律问题的“国际型卓越法律人才”。国际卓越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中国法、中国法律实务,而且应该懂得外国法,要能够使用国际语言和外国语言直接开展法律业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由语言表达的,没有语言表达,法律规范和法律实务就成为空中楼阁。由于英语是国际法律界广泛使用的语言,因而使用英文开展比较法研究和教学,培养学生使用英文开展法律业务的能力,是培养国际型卓越法律人才面临的首要任务。应该看到,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外语教学的质量不断提高,对于中国绝大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法律专业教学已经具备了使用英文开展的基础,这也为中国的法学院面向那些外语好、学习欲望强、希望从事国际涉外法律业务的学生开展定向培养提供了可能。同时,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法学教育的师资队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长期留学外国、获得国外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回国加入了教师队伍。同时,随着中国高等院校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一些曾经在中国学习、对中国具有浓厚兴趣的外籍法学教师,愿意来到中国长期或者短期任教,这为在中国法学院中使用外文、特别是英文开展原汁原味的比较法教育奠定了师资基础。
开展比较法教育,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能力,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中国比较法专家合作进行研究和教学。最理想的比较法教学就是中国学者和外国学者的合作讲授。这种比较法教学模式应该成为中国培养国际型卓越法律人才的理想模式。通过中外教师组成的团队使用中文讲授中国法,使用英文讲授外国法、国际法,不仅可以扩大学生的知识范围,而且可以扩大学生的视野,有助于其具有国际意识、世界眼界,还可以培养学生具备使用外语进行法律专业交流的能力。
3.通过比较法教学和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国际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合作空间。
比较法学科的重要意义在于建构了一个国内法与国外法、国际法律的交流平台,交流和合作是比较法学科的天然优势。充分发挥比较法学科的这一特性,可以增加国际交流的形式,拓展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合作空间,不仅有助于培养中国优秀法科学生的国际化能力,而且有助于吸引和培养了解中国文化和法治,理解中国发展特色的国际法律界人士,从而在更加广阔的平台上,推动中国与世界的法律发展和进步。
比较法的学科特点,不仅可以针对中国学生在中国开展“双语”、“双法”教学,培养中国学生的国际法律交流能力,而且可以针对外国学生开展比较法教学,使用英文或者中文讲授中国法律,还可以联合外国法律院校共同培养了解和掌握多国法律制度、使用多国法律语言进行工作的国际型比较法律人才。
4.东亚国际司法制度改革突出法律职业养成制度的变革,可以在新的框架下开展比较法研究和合作。
从传统上来说,东亚中、日、韩三国都长期受到中华法律文化的影响,儒家伦理是其法律内在的精神。尽管近代以来,西学东渐,西方民主、宪政、个人主义为基本价值观的法律体系影响了东亚法治发展进程,形成了所谓后发型的法治现代化。但观之社会内部,会发现法律与法治在东方语境下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意境。一位日本比较法学家曾经说过,“人类世界,同大于异”,与世界一样,公平、正义、平等、自由以及法治都是东亚各国的普遍追求。21世纪初,中日韩三国在毫无沟通的情况下,几乎在同时发动了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改革已经超越了制度层面深入到制度的内核,以制度“践行者”为核心命题正面展开。人是制度的核心,这是古今中外不问自明的真理。但是,这里所谓的‘践行者’的问题,远远不是指冰冷静止的制度问题,而是指被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状况所限定的活生生的人的问题,包含了诸多变动的要素。在这一场司法改革过程中,三个国家对于司法的“践行者”——法律职业人员和司法参与人员的制度改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东亚三国一方面大力强调提高法律职业的质量,扩大法律职业的规模,进行包括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司法研修在内的各层面的实质性制度改革;另一方面,也探讨采取不同形式的民众参与司法的措施,扩大司法的民众基础。当然,深入其里,东亚各国司法改革的背景、内容以及路径多有差异。看到共性,探讨差异,这恰恰是比较法的任务,也是研究的重点。东亚也是世界中的一部分,东亚的特殊性并不能阻断这一区域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第三大经济体的日本以及第七大经济体的韩国,在世界贸易格局和国际秩序构建过程中,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比较法研究中,高度依赖对外国语、外国文化的掌握。尽管东亚比较法研究存在着汉字的共同交流基础,但三国之间不同的汉字用语也带来了沟通和理解上的障碍。如何在东亚三国建构交流沟通的基础,代表东亚与世界对话,这可能是东亚比较法学者的另外一个任务。结合对司法践行者的研究,笔者也对东亚法律语言、法律用语生成机制与东亚比较法的意义作了阐释。
(三)主要学术代表作
1.《东亚司法制度改革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2.《继受与转型:日本法治近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年版;
3.“From Reception to Collaboration:A Study of the Legal Education Exchang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the 1980s”,China Legal Science,2013;
4.“Chinese Corporate Lawyers Face Challenges in Maintain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Indiana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Review,2011;
5.中国における臨床法学教育——発展の可能性と限界(日语),法曹養成と臨床教育,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