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章 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的行为。合同必须得到履行是“合同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合同严守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在罗马法中,债被形象地称为“法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也规定,个人一旦作出允诺,便应当履行。根据教会法,谎言、伪证和虚假的誓言都是“言语上的罪过”;不遵守其话语和承诺者应当受到惩罚;违背誓言的行为构成一种法律的不法状态,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自然法学家将严守合同作为自然法的基本规则。格劳秀斯(1583-1645)曾经指出:“依自然法,凡允诺做某事者,如果能做则应当去做。”因此,他认为,履行允诺是自然法最基本的精神。另一位自然法学家普芬道夫(1622-1694)则提出了自然法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每个人都应该信守其承诺。”由此,“约定必须信守”或者“只有合意才具有约束力(Solus consensus obligat)”都是自然法的内容。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是近代私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其也包含了遵守允诺的基本要求。中世纪时期,教会法对合同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甚至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中国千百年来以“言必行,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作为做人、经商的基本准则。“民有私约如律令”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都包含了严守合同、履行允诺的内涵。
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基本途径。合同履行既包括合同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全部过程,也包括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就合同履行的过程而言,合同债权的实现与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债权的实现是指因债务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从而使债权人合同权利得以完全实现,而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期望获得的利益。绝大多数当事人之所以订立合同,并非希望其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要将其付诸行动,即通过合同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意志,获得其预期利益。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使债权得到实现,如果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成为一纸空文,则合同的订立将毫无意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因此,所有的法律制度均强调合同严守原则,并将其作为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前提条件,同时,合同严守原则也是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具体而言,合同的履行既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也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因为所谓合同的效力就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换言之,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国家将以法的强制力保障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得到严格履行。违约责任制度所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便可依当事人之请求,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保全制度也是为了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而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总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从产生到消亡过程的中心环节,合同履行制度是整个合同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
在合同法中,合同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履行的对象是具有完整性、动态性的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义务在范围上较为广泛,其既包括主给付义务,也包括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既包括真正义务,也包括不真正义务,因此,在现代合同法上,合同义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形成了所谓的“义务群”。合同之债的内容不仅是完整的,而且是动态的。所谓动态,是指各种义务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合同债务的履行,合同的内容会发生变化,各项义务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圆满实现,债务人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担一些附随义务等。此外,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且是消灭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正是通过履行义务,使得债务人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2.合同履行的依据除了合同约定外,还有法律规定。合同履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作出给付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作出给付、实现合同债权的行为。一方面,合同的履行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债务人应当按照自己的允诺行为,从而实现允诺。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有悖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则当事人无须也不应当履行此种约定。另一方面,合同的履行也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用语可能比较模糊,甚至会存在漏洞。因此,合同的履行除了依据合同约定以外,还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这尤其体现在当事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履行。因为在合同履行终结以后,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契约义务。因此,在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
3.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自觉实现给付义务的行为。这就是说,一方面,履行是债务人自觉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的行为,而不是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其履行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而不得拒绝履行。当然,在履行期到来后,如果符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债务人也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另一方面,由于履行是债务人实施给付义务的行为,所以履行只是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而负有的接受和受领的义务,只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因此,虽然合同的履行一般是债务人的单方义务,但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债权人也可能负有合作、协力等义务。
4.合同履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实现债权达到双方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债权的基本途径。合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这也是其不同于物权之处。因此合同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能否履行合同。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就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而期望得到的结果。通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可以使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期望获得的主要利益得以满足。正如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当然,履行仅仅是合同消灭的多种原因之一,但其也是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合同的履行是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建立信用经济的基础,只有合同得到履行,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有序运行依赖于合同债务的严格履行和债权的充分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取决于作为交易基本规则的合同制度的完善。违约对正常交易关系的破坏,以及由此产生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使得合同法必须通过责任制度制裁违约行为,并预防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合同法的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为此,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制度,就是要从根本上保证合同债务得以正常履行,合同债权得到圆满实现,预防和消除各种违约行为,通过合同关系的不断产生、不断履行和不断消灭,使市场经济有秩序和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