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声誉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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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理论的应用

第5章 信任、制度与盈余信息含量

5.1 问题的提出

会计经验研究对制度因素的重视起源于La Porta et al.(1997a,1998)对法律制度与金融发展和投资者保护之间关系的研究。La Porta et al.(1998)阐述了他们的逻辑:

在Modigliani and Miller(1958)的传统金融理论中,证券是由它们的现金流来确认的。例如,债权有其固定的约定利息现金流,权益使其所有者获得股利。最近的金融研究表明,这还远远不是故事的全部,各种证券的本质特征是它们为其所有者带来的权利(Hart 1995)。股份的特征是使其所有者有权利对公司董事进行投票,债权人的权利之一是当公司无法按约定支付时有权收取抵押物。

当公司管理者为其自身利益行动时,依附于证券的各种权利就变得岌岌可危。这些权利使投资者有能力从管理者那里获得其投资的回报。股东获得股利是因为他们能够投票让那些不支付股利的管理者下台,债权人能够获得回报是因为他们有权力收取抵押物。没有这些权利,投资者不可能获得回报,公司也难以进行外部融资。

但是,这种认为证券的本质特征是内在权利的观点仍然是不完整的。它忽略了这些权利依赖于证券发行所在辖区的法律规则。……对于证券所有者拥有什么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受保护的程度如何,法律及其执行质量是潜在的重要决定因素。由于投资者受保护的程度决定了他们向企业投资的意愿,因此公司财务应当关注这些法律规则以及规则的执行。(La Porta et al.,1998,p.1114)

可见,La Porta et al.(1998)敏锐地指出,作为证券的本质含义,证券所包含的权利需要由法律制度来界定和保障,于是金融和公司治理研究应当包含对法律制度影响的分析是很自然的。那么,为什么法律制度对投资者保护较好时,投资者就愿意向企业投资呢?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具体而言又意味着什么?我们可以从信任的角度回答这些问题。

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本质上是信任决策,投资的唯一原因就是信任。如果投资者不相信企业会给自己带来利益,他就绝不会做出投资决策。信任需要理由,其中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法律制度。几乎所有研究信任问题的理论家都认为,制度所带来的惩罚性是信任的重要来源(Luhmann, 1979; Zucker, 1986; Sztompka, 1999;张维迎,2003)。也就是说,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意味着制度威慑着代理人欺骗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增进了投资者对代理人的信任,从而促进投资、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

会计信息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根据会计信息来选择合适的代理人,会计信息从而具有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效,这也就是会计信息具有投资有用性的含义。但是,会计信息是由代理人提供的,如果投资者要依赖会计信息进行投资,那么这些会计信息是否值得投资者信任就成为一个问题。此时,制度发挥了同样的功效,制度带来的惩罚性能够限制代理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动机,增进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从而更能够发挥会计信息在投资决策中的有用性。因此,会计信息的投资有用性受到制度环境的重要影响。

制度环境对会计信息投资有用性的影响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没有得出一致的观点(陈胜蓝和魏明海,2006)。总体来看,以往的研究倾向于支持良好的制度环境能够提高会计信息投资有用性的观点。尽管会计信息的投资有用性是投资者根据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的体现,但是以往的研究并没有从这一角度直接分析制度因素如何影响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水平以及表现出来的投资有用性特征。

本章从信任的角度重新理解制度对会计信息投资有用性的影响。具体而言,以盈余的信息含量为背景,本章研究两个问题:第一,投资者对代理人的信任水平如何影响代理人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投资有用性;第二,制度环境影响会计信息投资有用性的路径是什么。投资决策是一种信任决策,会计信息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制度能够增进投资者对代理人提供的会计信息的信任,因此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投资有用性。本章的研究为这一逻辑提供了经验证据。

接下来,5.2节是对以往文献的简要回顾,5.3节通过一个假想的思想实验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可供检验的假设,5.4节是本章的研究设计,5.5节报告实证研究结果,最后5.6节是本章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