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内外P2P的起源与发展概况
知识点19 P2P的概念与特征
1.P2P的概念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到个人。在借贷领域,P2P特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模式。由于P2P概念诞生于互联网时代,并且主要的P2P平台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模式进行交易的撮合,所以P2P也称P2P网贷。
P2P是与存款和贷款(deposits and loans)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人们传统的理解中,除了熟人之间有少量的民间借贷之外,在人们需要调剂资金需求的时候,往往是通过存款将资金交给银行,并且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作为资金和信用的媒介,完成资金的流转和借贷交易。P2P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资金借贷过程,出借方直接把资金交给借款人,并收取利息。
2.P2P的特征
P2P与以银行为中心的存贷交易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P2P是资金的直接交易,而银行是资金的间接交易。基于此,P2P交易的主要特征如下:
(1)出借方与贷款方直接交易。P2P的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信息的发布和撮合,并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资金支付完成借贷交易。虽然借贷过程由P2P平台进行信息撮合,但借贷的交易关系及法律关系均直接发生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因而是一种直接融资,而非通过银行进行的间接融资。P2P模式与银行模式的比较如下图所示。
(2)出借人自行承担坏账风险。在银行存贷款模式下,存款人将存款交给银行,无论银行的对外贷款是否逾期、是否坏账,均与存款人无关。存款人可以在到期(定期)或者随时(活期)要求银行还本付息。在P2P网贷模式下,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出借的资金与P2P平台之间并不形成存款关系,到期兑付的义务人为借款人,一旦出现坏账,只能由出借人自行承担风险。这两种模式的兑付责任如下表所示。
(3)交易借助互联网完成。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模式相比,P2P模式的借款人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借款需求的发布,投资人(出借人)则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在签订出借合同后,通过网银或者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划给借款人,即借贷交易的主要环节均通过网络完成。
知识点20 P2P模式的起源
如果不考虑互联网因素,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关系是一种很古老的经济行为。从古巴比伦的法律到古代中国法律,再到各国的民事法律,对于民间借贷都是承认和保护的。从社会习惯和善良风俗的角度,借贷也是人们互济余缺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传统的个人借贷模式下,由于交易成本和信任等因素,借款人在需要借款时,一般只能通过熟人社会或者高利贷机构获得。熟人社会的相互信任机制能够抵消出借人对借款人不诚信的担心,而高利贷机构则可以通过其他的措施给借款人施加压力以抵消不诚信的可能。传统的个人借贷,不能视为P2P的起源。
在我国,P2P的兴起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诸多限制,以及普通投资人缺少合适的投资渠道。传统银行借贷除了需要提供各种担保之外,还要经历烦琐的审核程序,这都使得一些民间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满足。另外,民间的小额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一边有需求,一边有供给, P2P网络借贷平台恰好提供了这种资金交易媒介。
在互联网条件下,借款人可以通过网络对外发布借款需求,从而避免了依赖熟人社会融资的局限性。网络支付及第三方支付手段也使得网络借贷行为更加便利。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以及征信大数据的积累和应用,也为投资人(出借人)参与网络借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知识点21 国外P2P机构的产生
最早具有互联网金融意义的P2P平台源于英国。2005年3月,世界第一家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建立并上线运营,该平台由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共同创建。Zopa是“可达成协议的空间”(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的缩写。在Zopa网站上,投资人可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借出款项的时间,而借款者则根据用途、金额搜索适合的贷款产品,Zopa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与银行借贷模式不同的是,Zopa不向投资人支付利息,也不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Zopa平台只是中立的第三方中介平台,按照双方的成交金额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2006年2月,Prosper作为美国的第一家P2P平台成立;2007年5月,Lending Club成立。
这三家P2P平台是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的探索者。2013年,Zopa的借款总额超过1.9亿英镑,同年Prosper和Lending Club合计年交易量约为24亿美元,占据了美国几乎全部的P2P网络借贷市场。[1]
基于社会信用系统的不断完善和民间借贷需求的不断膨胀,自2006年以后,P2P得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也衍生出不同的交易模式。Prosper最早使用拍卖模式,2010年由于交易效率低被迫转型。Lending Club则采用与Facebook这样的社交网站合作,共同建立“熟人借贷圈”,不过这种模式很快也被替代,因为社交网站所产生的借贷量远不能满足平台的运营需求。
知识点22 P2P平台常见的业务模式
国外的P2P平台业务模式较为简单,通常为单纯的中介平台。该平台在交易中仅担任居间角色,除了收取平台服务费之外,并不对交易进行过多评价和干涉。
相对而言,目前国内的P2P平台在交易中的角色更复杂一些,除了利用平台进行线上撮合交易,很多平台会通过线下的资源及渠道扩展用户。为了保证平台的交易安全,多数平台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或者平台自主建立资金保障机制。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社会整体信用状况不高以及平台征信手段的欠缺,导致平台需要通过担保为借款方进行增信。
本书对于P2P业务模式的划分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一是从线上与线下是否结合的角度进行划分;二是从有无担保进行划分;三是从平台产品交易对手的关系进行划分。
1.纯线上业务模式与O2O业务模式
这一划分标准是根据平台业务是否涉及线下操作进行的划分,可分为纯线上(online)业务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O2O)的业务模式。
纯线上业务模式是指平台利用细致完整的交易流程设计、对交易进程的实时在线监控等技术手段,将投融资的申请、交易、还款,甚至违约赔付等各个环节均在线上实施。在纯线上模式中,平台通常仅担任居间角色,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通常不介入借款人的线下资质审核,也不涉及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审核或调查。
在O2O模式中,平台对借贷交易的参与程度较高。在通常情况下,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平台会利用线下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审核。例如,对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身份信息等通过电话回访、邮件沟通等方式进行核实。
还有一些平台除了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核之外,对借款需求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也进行审核。当然,为了降低成本,平台所进行的审核通常较为简单,比如个人或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业绩等。对于较大的融资项目,有的平台也会自行或者聘用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于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的项目,还会涉及担保物的审核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事项。
增加线下的操作流程必然会提高平台的运作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平台的责任。但与此同时,线下的审核环节能够提高投资人的信心,对于较大的借款项目具有积极作用。
2.有担保业务模式与无担保业务模式
根据借款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形式,P2P平台的业务又可分为纯信用借贷模式、有抵(质)押担保的借贷模式、第三方担保的借贷模式以及平台提供保障机制的借贷模式。
在国内的P2P平台中,采用纯信用借贷模式的平台较少。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征信报告等信用资料涵盖的信息类型单一,且征信及时性差,难以满足信用借贷需求。虽然有的P2P平台会利用大数据手段,对于长期用户进行累计信用评价及信用分级,并以此作为纯信用借款的参考依据,但是,当前此类产品较为少见,平台的信用评价通常作为其他担保措施的辅助因素存在。
与纯信用借贷模式相比,以实物或财产权利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者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对于投资人来说更容易接受。
针对不同的担保物,部分P2P平台设计了以房屋、汽车、股权等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贷产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押物并向投资人兑付本息。
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抵押或质押担保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困难。部分P2P平台为了提高担保物处置效率,通常要求投资人将质押、抵押物权的登记与处置的权利交予平台。借款人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时,将抵押权人、质权人直接登记为P2P平台。然而,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操作实务,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分离的情况,将可能使得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面临不确定性,甚至导致抵押物的处置面临困难。特别是在第三方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第三方对抵押物进行司法查封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第三方的优先效力,存有争议。对此,也有平台事先与投资人约定,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由平台进行债权收购,以保证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的统一,然后再由平台主张债权及行使抵押权。
基于以上原因,由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担保是较为常用的担保措施。一方面,与信用借款相比,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措施能够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另一方面,与抵押、质押担保相比,第三方担保无须进行他项权利登记,也无须复杂的司法处置流程,一旦出现担保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情形,投资人即可要求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不过,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由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能力是以其净资产为基础的,随着P2P成交量的增加,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是否与之匹配,也是P2P平台在选择担保公司时需要审慎核实的。
3.“点对点”模式与“一对多”模式
(1)“点对点”模式。“点对点”模式是最典型的P2P模式,该模式强调个人对个人交易,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点对点”模式的交易结构可以参考下图。
(2)“一对多”模式。“一对多”模式也称P2B(persontobusiness)模式,即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由于单个出借方提供的资金数额有限,在P2B交易中,借款方通常需要向多个出借人借入资金。其交易模型如下图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对多”模式中,因为借款人是向社会投资人借入资金,且许诺了固定回报,其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相同,如果借入资金的金额或者借入资金的对象人数超过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存在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
(3)分拆转让模式。分拆转让模式是P2P平台常见的一种业务模式,用于分拆的债权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平台自身撮合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债权;二是平台之外因民间借贷、委托贷款、保理、融资租赁等形成的债权。在分拆转让模式中,出借人作为债权转让方,通过转让实现了债权资产的流动性。分拆转让模式如下图所示。
知识点23 P2P的参与主体
除自身外,P2P平台主要的参与者包括如下几方:投资人(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其中,前两个主体是借贷的主要参与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为支付和托管提供支持,而交易中是否会出现担保人,主要看P2P平台的产品设计和交易双方的意愿。下面就各方在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阐述。
(1)投资人是P2P平台的资金来源方,通常是自然人。只有投资人愿意将自己的闲散资金拿出来进行投资,平台才能吸引更多的高质量借款人,所以投资人的数量及投资人的投资意愿是平台存续的关键因素。
在参与平台的诸多主体中,投资人可能是潜在风险最大的主体。投资人需要面对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本息的信用风险。即使有第三方担保,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机构的实力也会影响投资人的利益。所以,投资人在选择P2P平台和投资产品的时候,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考虑借款人的情况,并衡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应当树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投资理念,在利益面前保持清醒,避免一味追求高收益而使投资面临风险。
(2)借款人是P2P平台的资金需求方,也是平台交易的主要参与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居民储蓄余额的逐年增加,资金市场中并不缺乏闲置资金和有意向的投资人。对于借款人而言,他应具备吸引投资人资金支持的基本要素,如优良的资信状况、稳定的资金回笼渠道、安全的担保措施等。
从借款人的主体性质来看,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很多平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除了主体性质外,更关注借款人的社会角色及市场定位,如根据职业、借款需求的种类、借款人从事的行业对借款人进行市场细分。对借款人的细分,有利于针对不同类型主体设置标准化审核流程和审核标准,也可以适应某些投资人的特殊投资偏好。
(3)担保人在P2P交易中是重要的增信主体,虽然担保机构并不是借贷交易必需的要素,但在网络化的交易环境中,由于对借款主体缺乏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价机制,因而第三方担保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主体性质来看,P2P交易中所涉及的担保主体通常为专业担保机构。与传统民间借贷不同的是,P2P交易中的担保机构往往由平台提供或推介。对于担保机构而言,它们在提供担保服务时,需要对各个P2P平台的产品类型、风控措施做出合理判断,以防止某个平台集中出现坏账,从而导致风险集中释放。
担保只是最后的保障措施,对于投资人而言,保障投资安全首先应从借款标的本身入手,而不是将担保作为考虑投资与否的最重要因素。
(4)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当前主流P2P平台通用的支付渠道和资金托管主体,第三方支付机构在P2P的规范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P2P平台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解决了代收代付资金的合法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结算是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经营的事项,而在P2P交易中,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往往需要平台承担一定的代收代付职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在合法的基础上解决资金的代收代付问题。其次,为P2P平台防范资金池甚至非法集资提供了渠道。所有交易的资金收付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或托管,不仅让P2P平台减轻了业务负担,也使得交易更加公平和透明。最后,第三方支付的介入,也为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增加了可行的措施。P2P参与主体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知识点24 国内P2P的发展现状
P2P在国内的“井喷式”发展不同于国外的P2P发展模式。国外的平台大多依靠现有较为完善的征信系统,建立纯线上的借贷交易平台。因为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P2P发展的制度禀赋与国外相比并无优势,所以我国P2P的发展主要是建立在资金市场的特殊需求之上。
截至2013年底,国内的P2P平台共有700多家,年度交易额约1100亿元,行业累计借贷人数为10万~20万人,累计投资人达到100万人左右。[2]这样的超常规增长速度远超业界的预期。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数量达到1575家,网络贷款成交量达2528亿元。
与很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行业一样,P2P平台也逐渐进入风险投资机构的视野之中,并成为当前互联网投资的热点之一。2013年之前,国内比较著名的P2P融资案例包括宜信、拍拍贷。2013年获得风投融资的P2P平台有6家,根据清科私募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中国P2P行业共有26家公司获得了总额近3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2015年1月14日,点融网宣布获得老虎基金的投资。大量资金的流入,预示着资本对于P2P行业未来前景的乐观态度。
在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P2P平台的运作风险也逐渐暴露。行业的激烈竞争在促使平台差异化发展的同时,也在促使其积极创新。然而,由于部分平台缺乏合规意识,在创新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也有部分平台经营者忽视了国内信用环境与国外的差异,为了利用平台获得更多的资金,疏于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引发了信用风险,甚至有经营者将平台当作自融的资金渠道,承诺高息、高回报,以虚构项目或理财的方式形成了资金池。
总体来说,我国的P2P发展刚刚走出混沌的格局。监管机关一直没有对P2P行业的发展做出明确的规范,也没有对行业准入和行为标准出台具体的规章制度。
因此,缺乏监管和法律规则是P2P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
知识点25 P2P与传统民间借贷的区别
具体说来,民间借贷是指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持牌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交易不属于民间借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均对民间借贷给予认可和保护,允许交易主体根据自身的交易需求和意愿达成借贷协议。P2P平台所进行的借贷交易,实质也是一种民间借贷交易。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交易相比,P2P平台进行的借贷交易具有其优势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脱离熟人社会。
传统的民间借贷对熟人社会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借贷双方基于相互间固有的认知和信用进行交易,借贷交易主要存在于彼此熟知的自然人主体之间。因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因而传统民间借贷涉及企业的相对较少。在借贷关系发生时,交易双方可能自发完成交易过程,也可能通过共同熟知的居间主体从中撮合完成交易。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交易主体彼此的信息储备是相互独立且封闭的,他们分别与居间方进行信息交换,并根据该信息做出交易决策。在传统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常不会对借款人做过多的信息调查,双方甚至不会形成书面协议。对信用的依赖,导致传统民间借贷一般局限于熟人社会。
通过互联网建立的P2P借贷模式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规则,不再局限于熟人社会,而是利用网络媒介将陌生的主体联系起来,通过P2P平台设计的产品模式及交易流程完成借贷行为。依赖互联网产生的新型借贷模式对传统民间借贷模式形成了挑战,P2P平台作为信息交流媒介和居间服务方,给借贷双方创造了更多交易机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P2P平台有可能利用移动客户端及其他新型媒介完成交易。
(2)跨地域、标准化、信息透明。传统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受到地域限制,极少能够跨地域建立交易关系,借贷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差异性较大。在传统的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款利息及第三方担保并不是交易的必备因素,也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为出借人和投资人提供专门的撮合服务。这些特点使得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法形成一个固定的、可推广的交易模式或行业标准。由于缺乏信息传递和资源交换的渠道,在P2P平台产生之前,能够掌握资金和信息资源的主体在借贷交易市场上具有重要地位。
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不受信息接收方和发出方的地域差异限制。通过P2P平台居间撮合进行借贷交易,是在网络科技逐渐成熟的背景下产生的。P2P平台作为一个信息集散中心和信息传播媒介,可以满足不同借贷方的交易需求。对于用户而言,P2P平台能够增加其信息获取量、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借贷关系形成。
由于P2P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相对公开,借贷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均会以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参考,使得借贷交易的资金成本更加透明和公平。
(3)监管的差异。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影响范围较小,在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并不会对民间借贷交易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预。而P2P平台上产生的交易涉及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影响面广,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监管部门对P2P平台给予更多关注。虽然我国P2P行业目前还没有正式的立法和明确的监管体系,但根据监管机构相关领导讲话所透露的消息,监管部门已在制定行业监管规范和监控措施。监管和控制可能会使P2P行业的活跃程度有所降低,但对于保护各方利益无疑是有帮助的。
注释
[1]参见零壹财经、零壹数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2]参见零壹财经、零壹数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