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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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与背景

知识点1 互联网金融现有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创造和应用互联网工具与改造金融活动、发展金融产品相结合的产物,是电子商务大潮冲击金融领域的必然产物。金融作为生产和商务活动的资金融通环节,自身也具有利用网络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创新业务模式的需求。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实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1]。这一观点并未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割裂,而是将互联网金融视为金融的一种服务模式。

与此同时,一些实务界人士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进行了区别。例如,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马云在首届外滩国际金融峰会上指出:“未来金融有两个大机会,第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都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按照这一观点,互联网金融并不单纯是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主要是互联网企业所从事的金融活动。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金融行业被互联网工具改造的过程,是互联网金融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与实物电子商务活动相比,金融具有更多的互联网“基因”。金融是一种资金融通活动,金融活动的标的是资金或由资金权利所衍生的某种权益,金融交易具有很强的虚拟属性。互联网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使得金融的整个交易过程皆可通过网络完成。

与实物商品交易相比,由于省去了线下的配送环节,金融交易能更完美地融入互联网之中。所以说,金融天生具有互联网“基因”。甚至可以说,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大肆宣扬之前,互联网已成为金融的必备工具和必然选择,而金融系统无疑也是互联网化最为彻底的行业之一。从金融机构之间的汇兑结算网络,到证券交易系统的虚拟股票和网络下单,再到POS终端机的使用,无论是否承认,金融活动早已经互联网化。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活动、金融产品在吸纳了互联网工具、互联网思维之后的必然产物。

“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金融互联网”是从金融机构、金融活动被互联网技术改造的角度去说的,是一个技术维度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则是从金融产品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整合、重塑的过程,是一个产品维度的问题。当前,之所以人们喜欢将互联网金融理解为网络企业所做的P2P、众筹等业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政策和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不足,导致传统金融机构保守不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暂时缺位。从长远趋势来看,传统持牌金融机构必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金融包括两个维度:一是金融产品维度,即资金融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融产品,包括借贷、股权筹资、债券筹资、票据、期货及相关衍生品等。如何对这些金融产品加以创新或改造,使其更具效率、更适应网络时代的实体经济需要,是互联网金融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二是技术维度,即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云存储技术、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技术等,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与金融产品结合,从而降低金融产品的交易成本,实现金融普惠。

互联网金融的外延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包括P2P、众筹、货币基金、第三方支付等,而大数据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则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支撑,本书主要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除上述模式外,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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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从图中可以看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最典型的模式为P2P、众筹、货币基金 (“宝宝”类理财产品)、第三方支付。而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基础工具的门户网站和大数据金融,除了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发挥重要作用外,在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过程中也起着基础性作用。

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中,都可以看到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子。P2P是由传统民间金融的借贷活动演化而来,由于互联网消除了地域制约、熟人制约,并有效地降低了寻找交易对手的成本,因而民间借贷以P2P的方式在网络上繁荣发展,并形成一种经营模式。而P2P所衍生出来的债权分拆转让,则与资产证券化有一些相似之处。众筹模式是传统集资经营的网络升级版,在海内外寻找志同道合者,当然比在熟人圈中寻找合作者的范围更加广阔,而网络提供了这样的便利。货币基金(“宝宝”类理财产品)同样体现了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对金融模式的改造与创新。第三方支付是原有的银行电子结算系统结合电商结算需求而产生的结算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神秘,互联网思维也不是空穴来风。与电子商务必须依托实体产品和物流体系一样,互联网金融在创新的同时,也必须依托各种金融产品及其市场规律。

知识点2 互联网金融诞生的国际和国内背景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时代和经济背景。从国际经验来看,互联网金融是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技术进步和商业结算需要的必然产物。从中国的特殊国情来看,除了国际通行的背景外,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民间机构融资渠道狭窄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国内蓬勃发展的重要背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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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互联网诞生后,网络经济便逐步在全球开始应用和发展。随着90年代兴起的互联网经济创业热潮,人们在探索互联网经济模式的过程中,逐步以社会需求推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以电子商务、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为主体的互联网经济逐步从经济生活的边缘走进日常生活,成为当代商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商业模式的发展潮流。

金融作为实体商业活动的资金融通手段和支付结算通道,虽然受制于金融监管和较高的进入门槛,但在电子商务浪潮中也无法抗拒互联网的冲击。

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外部分金融机构开始借助互联网工具来助推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并以此为客户提供方便、拓展业务。1994年,导航(Navigator)浏览器和RAS加密算法的问世,使网络安全通信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1995年10月,第一家网上银行(SFBN)在美国诞生。随后,花旗等多家银行也纷纷成立了网上银行。[2]与此同时,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也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借以推动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化。

由此可见,网络技术和通信安全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背景原因,同时消费习惯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由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即时通信应用的逐渐普及,人们开始习惯于在网络上做生意、交朋友,对于网上交易从不习惯、不信任,到逐步习惯甚至依赖。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了提升消费者体验,支付方式也随之便利化,网上支付日渐普及。

此外,社会信用体系的日渐完善也是互联网金融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句著名的网络格言说的是人们在网络上可以隐藏身份,甚至放任道德风险的发生。然而,随着征信体系的完善以及网上身份识别技术的完善,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人们的信用状况也能作为重要的评判指标。例如,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机构Zopa,在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评定借款人等级和资质时,就参考了消费者信用评级机构Equifax的信用报告,并以此作为降低贷款违约率的重要途径。大数据时代,人们在互联网上的失信行为更是无处可藏,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在摆脱“熟人社会”后依然可以得到发展的重要原因。在网络被逐步接受、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被逐步解决后,以金钱支付、资金划转为特点的互联网金融也就具备了发展和推广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高速发展,除了具有与国外相同的背景外,还有一点比较特殊的原因,那就是严格的金融管制所造成的金融产品稀缺和供给的结构性失衡。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产品的审核与发行方面实行了严格的行业监管政策,导致资金的供给出现了结构性失衡。

在资金需求端,虽然国家投放了大量货币,但资金却不能充分地通过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进入实体经济或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国有大型企业或者经营业绩良好的大型民营企业获取资金比较容易,不仅银行愿意给予资金支持,它们以发债、发行股票等方式融资也相对容易。但是,中小型企业却很难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

在资金供给端,由于财富管理产品单一,小储户除了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义务”、收到近乎于零的活期利息收入外,几乎不可能享受到任何理财服务。资金供给失衡,使得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均有突破传统金融束缚、寻找更佳渠道的要求。当这种需求积累到一定程度,在网络、通信技术的支持下,对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链条的重新整合,就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的动因。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还具有冲破金融行业管制困局的背景,导致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无论其延伸的广度还是对于社会的影响程度都超过了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知识点3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产品与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的金融产品具有相同或类似的金融属性,其产品的创设、销售、风控仍要遵循传统金融的基本规律。然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行业相比,在交易媒介、销售方式、风控方式、协议签订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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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表的具体分析如下:

(1)交易媒介不同。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下,金融活动一般以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例如,借贷活动中的银行是媒介,一方面吸收公众的存款,另一方面针对资金的需求方发放贷款。在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并未形成直接的借贷关系,而是以银行为媒介发生间接的资金融通关系。在债券或者股票的发行过程中是以投资银行和证券交易所作为媒介进行承销和发行的。虽然投资人与债券、股票的发行方直接构成借款关系或股权投资关系,属于直接金融范畴,但这一过程也是以投资银行为媒介而发生的。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更多的经营者加入了金融“媒介”的行列。例如,由于P2P直接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在资金的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撮合了借贷交易,成为借贷交易的“媒介”,从而在传统银行渠道之外,给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了其他的渠道选择。

众筹是网上股权筹资的重要形式。虽然当前受制于股权集资人数的限制,众筹尚无法与证券发行相提并论,但它对于规模较小且无法进入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体系的股权筹资而言,毕竟是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此外,传统金融中的资产证券化通常是通过交易所将借贷等活动形成的基础资产打包后进行证券化包装,并分拆成资产支持证券向公众出售,以实现金融机构的现金回笼和资产流动性。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是持牌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权利,并且产品的发行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核、备案或注册。而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非持牌金融机构通过产品的组合,也可以达到小规模证券化的效果。比如平安集团设立的“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通过创设“彩虹”系列产品,将债权分拆转让给社会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准证券化”的效果。

不难看出,由于互联网的便捷高效,更多的机构以各种方式介入金融活动中,并逐渐成为新的金融媒介,除了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外,呈现了“泛媒介化”的趋势。

(2)产品销售方式不同。由于交易成本原因,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主要是一种熟人营销,因而金融机构的市场部门需要大量的业务拓展人员来获取客户资源。而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摆脱了对熟人社会的依赖,并实现了远程交易。

以银行为例,在传统的银行业务中,借款方通常在线下与信贷员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资料,信贷员通常会与固定的企业进行业务沟通。而对于网上的P2P机构来说,它们主要的产品销售方式是互联网;在部分情况下,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借款资料、资信证明材料等均通过网络提交和申报,并以远程交易的方式进行借贷。

再如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产品销售方式与传统保险公司的区别在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以众安在线为例,目前网站销售的产品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众乐宝、参聚险和高温险。这三种保险的服务对象分别是淘宝卖家、聚划算卖家及国内30个城市中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其产品均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完成远程购买和结算。

而作为互联网金融代表的余额宝—天弘基金模式,则是以余额宝存量资金直接认购天弘货币基金,从而实现了基金销售的网络化和自动化。

金融产品和销售方式的不同,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重要区别。

(3)风控方式不同。金融机构的风控包括信用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核心是信用风险防范,这里所说的风控主要是从信用风险防范角度进行的比较。

传统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主要关注借款人或接受投资方的资产、现金流、或有负债等情况,对应的调查方式包括资信调查或尽职调查等。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防范除了关注上述要素,并在特定项目中采用传统资信调查、尽职调查等方法外,还通过大数据分析方法,将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人的行为模式、消费习惯、诚信记录等纳入信用风险防范模型。

(4)协议签订方式不同。传统金融机构的开户、产品销售等一般采用现场面签合同的方式,金融监管机构对此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互联网金融的客户注册通常采用远程注册方式,而产品销售、服务提供所涉及的具体合同,通常也采用在线点击的方式订立。

协议签订方式的不同,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方面最直观的差异。

知识点4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小微金融机构的区别

小微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小微金融机构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有所不同,但仍属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范畴。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定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银行业务中的小额贷款,但不能经营银行业务中的存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业务模式主要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从发放贷款的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中与小额贷款公司最为接近的是P2P平台。但是,两者具有较大的差异: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直接的贷款发放者,而P2P平台并非贷款的发放者,只是借贷关系的撮合方。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而P2P平台的自有资金并不参与借贷,仅用于支持平台运转。当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逐渐发展,已有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寻找借款人,并进行网上资格审查和发放贷款,即小额贷款公司日益互联网化。

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公司不是信贷经营主体,而是为融资活动提供担保的机构,互联网金融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然而,担保公司也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发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解决产品的增信问题,在产品发行过程中会引入担保公司为产品的兑付提供担保。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按照公安部、商务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也就是说,典当行是专门从事抵押、质押借款的机构。典当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一样,以自有资金发放当金。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发放信用贷款,而典当行是以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或房地产抵押作为发放当金的前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传统小微金融机构最大的不同在于,传统小微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线下完成业务活动,而互联网金融业务以线上为主。当然,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逐步应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两者在业务模式上也表现出了一定的融合趋势。

知识点5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0年,最早的表现形态是互联网企业的网上支付业务。此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等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这一波支付浪潮中组建。随着电子商务和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迅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数量已近300家。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2014年第三季度“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96.67亿笔,金额6.3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7.91%和131.02%”。

2007年,国内开始出现P2P网贷模式。从第一家网贷机构“拍拍贷”到平安集团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P2P网贷经历了初期的平稳发展和市场验证,并于2012年开始进入了高速发展期。

众筹在国内的出现时间较晚,但发展很快。其中,3W咖啡馆的众筹吸引了很多投资人参与,包括沈南鹏、徐小平、曾李青等数百位知名人士。3W咖啡馆引爆了一波众筹热潮。众筹与互联网的结合不仅扩展了众筹的范围、影响,更增加了资金集聚的渠道,为创业企业或创意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例如,人人投、天使汇、大家投等网站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根据天使汇网站披露的数据,截至2015年1月14日,该平台已经为241个项目完成了10亿元的融资。

互联网金融真正进入公众视野的标志性事件是阿里巴巴的“余额宝”上线,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公募基金结合,使得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闲置资金发挥了理财职能,从而创设了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支付工具与公募基金通过互联网的结合,更是极大地冲击了人们对于金融产品的既有观念。

余额宝是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支付宝客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后,即视为自动申购了天弘基金旗下管理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余额宝于2013年6月上线,天弘增利宝基金的规模随之快速扩张,截至2014年3季度末,增利宝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达到5789亿元,成为国内单只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类产品的高速发展,颠覆了人们对于金融的理解和认识,甚至学术界和互联网金融实务界将2013年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3]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成为继电子商务之后又一次创业和创新的高潮。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这一波浪潮中,不仅大量的互联网企业、草根金融从业者加入其中,而且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传统商业巨头、网络巨头也纷纷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其中,腾讯公司、阿里巴巴、新浪是网络巨头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国开金融参与江苏开鑫贷平台、陕西金控集团设立金开贷网络平台、广州金融控股集团设立金控网贷等事件,则是国有资本大举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标志。而传统金融企业则以平安集团的“陆金所”平台、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平台、民生银行的“民生易贷”平台、华夏银行的“理财通”等为代表。在上市公司中,也有部分企业开始进军互联网金融。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甚至成为股票二级市场的炒作热点。

相比之下,传统商业巨头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步伐稍慢,但更具特点。此类企业的互联网金融实践除了支付、余额理财等功能外,兼具供应链金融的思路。比如电器连锁销售的苏宁云商,除推出苏宁零钱宝外,其互联网金融思路主要是围绕供应链上下游的融资整合。

与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相对应的是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滞后,导致行业发展处于无序状态。互联网金融突破了许多监管规则原有的想象空间,导致监管无从下手,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使互联网金融成为非法集资、集资欺诈的高发区。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发展迅速,机构众多;其次,互联网金融模式仍在积极探索之中;再次,行业发展有待规范;最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则不健全,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


注释

[1]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2]参见孙宝文:《互联网金融元年:跨界、变革与融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与此同时,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也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借以推动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化。

[3]参见孙宝文:《互联网金融元年:跨界、变革与融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