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P2P平台面临的法律问题
知识点40 P2P平台自身的合法性
随着P2P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逐渐扩大,P2P平台的产品交易模式不断创新,因网络交易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也逐渐突显。国内一些P2P平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市场对P2P平台本身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有观点认为,P2P平台扰乱了金融秩序,破坏了固有的金融交易模式,是掩盖违法活动的工具。也有观点认为,金融交易本身存在风险,该风险并非因网络媒介产生,不能因为P2P平台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暴露出问题,就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否则无异于因噎废食。
P2P平台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金融信息服务和居间服务业务,P2P平台本身并不吸收存款,也不发放贷款。因此,平台的合法与否,应主要看该种业务模式是否被现行法律禁止,或者从事该种业务是否需要具有行业准入资格。
首先,P2P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无行业准入的限制,因而P2P平台所属企业经过合法工商登记是其开展业务的基础。
P2P平台所从事的业务,实质是为民间借贷的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撮合与辅助服务。目前,我国对提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的企业并没有设立前置审批或许可程序,因此企业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登记设立后,只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所从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取得通信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备案,即可开展业务。P2P企业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因而属于合法经营。
其次,对于P2P平台服务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需要看该种服务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P2P平台主要提供借贷交易及债权转让交易的居间服务,具体表现为发布信息、撮合交易、提供交易文本等,P2P平台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并通过提供前述服务获得服务报酬。《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规定,P2P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为其用户提供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属于合法的服务行为。
当然,我们对于民间借贷交易中介、债权转让中介的行为属性分析,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进行的分析。如果P2P平台在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居间中介服务过程中超越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金融特许经营的范畴,从而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可以分拆转让,但如果超过了一定的人数范围,或者转让行为采取了份额均等的转让方式,则会被认定为非法的金融交易行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需要P2P平台在从业时予以高度重视。
知识点41 P2P投资人利息收益的合法边界
投资人通过P2P平台进行出借资金或其他投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如果该投资收益不合法,投资人将无法达到资金增值的目的。因此,关注投资收益的合法性,是维护投资人权益的基础。
投资收益的合法性与两个因素相关:一是交易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二是关于投资收益本身的约定是否合法。
关于投资收益的合法性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借款人与投资人订立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借款利率应当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否则无法确认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P2P平台用户订立的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利率至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借款利率必须小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第二,借款合同关于利息的约定,只能约定计算单利,不能约定计算复利。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特定主体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满足该特殊规定的限制条件。
可见,法律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尊重借款人与投资人的自由意志,允许借款人和投资人在达成合意时,根据交易具体情况约定借款利率,并保护投资人根据约定获得投资收益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前述交易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借款人与投资人交易的借款利率违反了限制性规定,则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为了有效维护平台的合法性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操作中,P2P平台应当利用其居间服务地位,引导借款人与投资人进行合法借贷交易。P2P平台可以通过控制交易流程达到维护交易合法性的目的,如提供合法的交易文本、对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适当性进行审核等。
若投资人通过受让债权获得了投资收益,其投资收益依然产生于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投资收益的合法性边界与前述分析相同。除因直接借贷行为产生的投资收益外,P2P平台还有其他理财类产品。对于理财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法律法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投资人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应当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知识点42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债权转让的可行性及限制
债权转让是P2P平台的一项重要业务,也是P2P平台在现有法律法规制约下能够应用的一种较好的金融工具。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借款人直接向一定数量的投资人进行融资存在诸多限制,如对于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借款的金额、融资方式、投资人人数等都有比较严格的约束,为了提高P2P平台居间撮合的效率,同时提高投资人的资金流动性、满足不同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很多P2P平台利用借款人与投资人(原债权人)建立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创新,进而衍生出债权转让类产品。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进行权利转让,法律对此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①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②依据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③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
基于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适于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单纯的资金给付义务。
(2)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即债权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如已经支付款项、完成货物交付、完成施工等),债务人尚未支付款项。
(3)债务人对债权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
(4)债权数额明确、清晰。
基于上述分析,适于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类型包括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其他类型合同因签署“资金结算协议或结算单”而形成的债权。
对于上述可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方)应在借款协议或结算协议中,设定允许债权转让的条款,以利于债权转让。
对于其他类型合同、协议所形成的债权,P2P平台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核,查明债务人是否对债权人具有抗辩权,或者该类型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不允许转让的类型,否则可能会出现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2.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债权转让行为必然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P2P平台的债权人可能不具有向债务人通知的便利条件。为了保障债权转让的效力,P2P平台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进行约定,并可以考虑对P2P平台上的借款人设置固定的通知形式。
由于平台的交易规模较大,债权转让交易发生的频率很高。如果P2P平台采取传统的通知方式,如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容易出现遗漏或错误,而且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P2P平台及投资人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以较低成本完成债权转让通知。
一般来说,P2P平台采取的通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约定债权人委托P2P平台履行具体的通知义务,然后P2P平台采取公告告知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在这种方式下,P2P平台对债权转让信息进行披露,由债务人自行关注相关信息,以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第二种方式是主动告知的方式,P2P平台通过设定后台操作系统,自动向借款人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信地址发送通知。相比传统的通知手段,电子化通知既节约了通知成本,又降低了债权转让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债权转让合法性的论述都建立在债权本身的合法性之上,如果形成债权的基础交易关系被认定无效,那么债权转让行为也将无效。
知识点43 债权分拆转让的法律效力
1.债权分拆转让的法律基础
债权分拆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所持有的合法债权进行部分转让。原债权人可能仍持有部分债权,也可能将债权全部分拆转让。当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标的数额较大,很难找到能够全部受让该债权的受让人时,原债权人便产生了将债权分拆转让的需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所持有的债权。这条规定确认了债权分拆转让的合法性。
由于债权转让不同于直接融资,是投资人将自己持有的合法债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并获得相应对价。这种交易模式在使交易双方免于承担非法集资法律风险的同时,又能满足投资人的资金流动需求,因此在实践中被P2P平台广泛采用,成为P2P平台的一种基础交易类型。
2.债权分拆转让的限制
虽然法律肯定了债权分拆转让的合法性,但也对债权的分拆转让进行了限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中规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决定》的具体实施问题发布了实施意见,即《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决定》中规定的权益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即“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决定》和《实施意见》共同对债权的分拆转让进行了限制。根据规定,在债权进行分拆转让时,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若原债权人将债权拆分转让后依然持有部分债权,则原债权人应当包含在200人的范围内。同时,P2P平台在开发债权转让产品时还应当注意,不应将债权拆分成等分的份额进行公开转让,不应有标准化销售或进行集中竞价等行为。
前述关于权益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针对的是同一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以下简称“同一债权”)。在设计交易产品时,如果平台将同一债权拆分为多个标的进行转让,应当保证全部标的的受让人总数在200人以内。
知识点44 P2P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P2P平台部分产品的交易模式面临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争议。如果P2P平台不能严格掌握法律规定的边界,很容易使民间借贷行为演化成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P2P平台在运营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有三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体的定罪界限为个人向不特定公众30人以上吸收资金或吸收20万元以上资金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资金或吸收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前述行为对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即可被认定为犯罪。
2.关于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表现上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目的及行为手段不同。如果行为人进行上述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通过欺骗的方法取得资金,则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法律法规关于集资诈骗的定罪标准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严格,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的即可被定罪。
3.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P2P平台开发产品时应注意,不能将债权或其他权益进行等分的标准化销售,不应采取集中竞价等手段进行产品交易,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为了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P2P平台应坚持居间撮合的信息中介地位,不应脱离基础交易自行进行集资和放贷,并且在业务过程中避免形成资金池。
对于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P2P平台不应予以配合。
投资人在选择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P2P平台的产品和经营进行判断。P2P平台也应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行为,以利于持续经营。
知识点45 债权转让后担保的法律效力
1.保证担保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权转让后,债权上的担保权利能否随之转让,转让后的效力如何成为债权受让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担保是受让人能够顺利实现债权的保障,也是债权流通的基本前提。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确保债权实现的相关担保权利(即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按照上述规定,除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担保权利应当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担保法》对此也做出规定,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期间内债权转让时,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区分债权的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也没有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由此可以判断,无论主债权是否进行分拆转让,只要没有事先约定的限制性条款,担保并不因债权的转让而失效,保证人依然要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投资人在P2P平台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债权转让的相关协议中应当对原债权的担保做出明确约定。同时,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做出的“保证合同”或“担保函”中不能有限制性的条款或约定,这样才能保证投资人受让债权后仍能获得担保的保障。
2.抵押、质押担保的效力
对于借款人或第三方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担保,相关物权在债权转让后是否能够保持担保效力的问题较为复杂。
《担保法》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基于此,当债权分拆转让的时候,新债权人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的行使范围依据其享有的债权占原债权的比例而定。《物权法》中对债权分拆转让后物权的效力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应当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执行。但是,《物权法》对这个问题有例外规定,即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情况下,债权未确定时,对已形成的债权进行部分转让的,新债权人不能享有抵押权;债权确定后,部分转让债权的,抵押权的分拆转让效力与基本规定一样,新债权人可依据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和《担保法》对质权的规定与抵押权相似。在进行债权分拆转让时,其上存在的担保权利,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虽然法律规定分拆转让债权时,债权上的担保权利有效,但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了保障物权的效力及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设定相关抵押权或质权时,P2P平台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就担保事实进行登记。债权分拆转让之后,物权也应进行相应登记,以保证物权与债权的权利归属统一。
现实中,部分P2P平台为了方便投资人,也为了解决投资人所在地与实际抵押/质押登记地的地域差异,通常由投资人委托平台进行相关抵押权/质权的设立、变更登记,并将物权人登记为平台或其他指定的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质权人与债权人分离,物权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在依法申请处置抵押物/质押财产的时候,如果第三方通过法院对抵押物、质押财产实施查封,那么这种抵押权人/质权人与债权人分开登记的模式可能就会导致担保物权无法产生对抗第三方的优先效力。
当然,对于动产质权而言,由于其设定质权的条件为实际交付,而且不需要进行登记,因此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一旦交付债权人或者交付给债权人的受托方(如P2P平台或其指定第三方),动产质权即可生效且能够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