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级别管辖
【法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释义】
凡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由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几类行政案件,如海关处理的案件等。
【分析】
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基层人民法院是最低层级的审判机关,相比于其他级别的人民法院,其数量最多,有能力和条件受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基层法院辖区在一般情况下既是原告与被告所在地,又是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的发生地,将大量行政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正确及时处理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法院的设置分为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法条】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释义】
对于下列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行政诉讼,基层人民法院不受理:以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海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诉讼法》以外,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行政诉讼的案件。
【分析】
1.所谓国务院各部门,既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也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代管的国家局以及国务院直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2.所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的是地方县级(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不包括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后者为被告提起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律上依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政府部门行政级别较高,且作出的行政行为往往影响广泛,牵涉面广,有较强的政策性,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更加适当。
3.所谓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扣押决定、缴纳关税决定等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般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政策性,而且往往带有涉外因素,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这类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所谓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将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解释为“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这种解释的直接效果在于事实上提高了行政案件的审级,虽然不符合立法者的原意,但却是符合当前的司法实际的。
所谓“重大”、“复杂”,是相对而言的,它受特定的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情况,以及案件本身的性质、涉及的范围、影响的后果等诸多因素制约,并没有绝对化的标准。从近几年审判实践看,这类案件主要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行政行为涉及社会面广,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案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专业技术性强、法律适用困难的新类型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等。
【法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释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行政诉讼。
【分析】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只有在遇到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案件复杂、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不便于审理,不利于判决或执行的,才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认定“重大、复杂”的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合理确定。
【法条】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释义】
如果具体的行政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复杂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行政诉讼,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受理并作出司法裁判。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提起的上诉案件。只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当然,此处“重大、复杂”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