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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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在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等宏大的语词以及借助宏大语词进行的抽象的价值评判正在渐渐远去,取而代之的是,出现了将公平正义转化为具体制度严谨建构的努力,这正是公平正义的落脚所在,也无疑有助于我国刑事法治的逐步推进。晚近以来,在刑法学研究中出现了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间的论争,在一定程度上,这正是认定犯罪的条件是否应当进一步严谨化、精致化以及应当严谨精致到何种程度的讨论。而要针对这一论争给出个合理的结论,就必须深刻了解其各自所讨论的内容。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因而也就需要梳理清楚相关的种种学说,才能够回答我国的三阶层和四要件论者各自所关心的问题。在德国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种三阶犯罪审查方案已经为我国学者所熟知。我国学者针对大陆法系三阶犯罪审查方案的研究,也已经产生了诸多文献,读者能够相当容易地在任何一本早先的外国刑法学的论著或者晚近的刑法体系书中读到,也可以于本书的注释和参考文献中唾手拾得,故而此处便不再一一列举。这既是为了节省篇幅,也是为了避免挂一漏万。但究竟该如何把握三阶犯罪论体系的这三个范畴,仍有赖于在理解清楚德文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专门、仔细的研究。只有专门和仔细的研究,才能保证结论的合理和可靠。在新时代的社会科学格局中,笔者也自然以这样的研究作为写作的目标。

在三阶犯罪审查方案中,构成要件符合性是首要的条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刑法学以四要件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唯一规格,再加上构成要件论和犯罪构成论又是同源于Tatbestand学说而后走上不同道路的、具有学说关联性的不同理论,这使得只有研究清楚构成要件论,才能够把握住三阶犯罪审查方案的意旨,才能够将之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做比较,并使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而,本书的任务就是主要以第一手资料作为依据,仔细探讨构成要件论的基本内容。当然,从构成要件论所涉范围上讲,作为犯、不作为犯、结果犯、危险犯、亲手犯、持续犯等内容亦当属于构成要件论的组成部分,但这完全足以充当另一本著作的研究对象了,故而,本书将火力集中于构成要件论的中心领域:构成要件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符合性这一阶层的内容。

要研究清楚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明白构成要件的概念及其与类似概念的区分,同时,也必须了解还会有哪些相关的混淆、误解(本书第一章)。第二,在明了构成要件的概念后,我们便可以进一步探讨构成要件及其符合性究竟是基于怎样一种理论思考。换言之,构成要件论的意义及其限制应当落于何处(本书第二章)。第三,当论述完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后,我们面对的是构成要件学说的种种演变,这就有必要梳理构成要件学说的演变史,把握构成要件学说的起源、展开以及变化。只有把握住了历史,才算认知了现在(本书第三章和第四章)。第四,构成要件学说得到整理后,应当处理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究竟呈现何种关系;换言之,构成要件符合性中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会如何影响到构成要件符合性和其他范畴的关系。进一步地,我们还可以探讨应当如何看待三阶层和二阶层的学说(本书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在如今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中的实质判断得到关注的环境下,应当如何处理该阶层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关系,也是需要加以研究的问题(本书第七章)。第六,衡量构成要件的学说究竟是否合理,还需要参加理论(即正犯和参与论)的检验,因此,这也自然成为了本书的一章(本书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