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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构成要件的理论根据
近现代以来的构成要件理论,均来源于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在刑法学中地位的确立。准确而言,这里所说的构成要件是总论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而刑法学指的是以注释为主、立法为辅的规范刑法学。从时空上讲,这种构成要件理论是在近现代欧陆法律世俗化这一背景中产生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并不是自古存在的,也非某个人一时兴起之创造,而是欧陆历史演变的自然现象和必然结果。在我国,自晚清以来,近现代刑法学的产生和演变,主要取决于继受、发展亚欧大陆的大陆法系刑法学,其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有德国、日本刑法学和苏联刑法学。现代中国早已不是古典中国,而是传统和当代的结合;不是单纯的东方文化,而是东西方文化的融合。西方科学已经并且仍在转化为中国科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讲德日和苏联刑法学中的概念演变,就是在讲世界刑法学中的概念演变,也就是在讲中国刑法学的概念演变。刑法学是没有国界的[1],只有刑法规定才区分国界。只要在处理具体案例时,是适用本国法律解决本国案例,就是本国的学说和司法实践。
注释
[1]参见樊文:《没有国别的刑法学》,载《法学研究》,2010(1),142页以下。当然,不可否认,作为天然屏障的语言似乎会造成刑法学交流的界限,例如,比起和德国刑法学交流来,中国和日本刑法学交流或许相对容易些。反过来,以前德国刑法学常大量引用拉丁文文献,而当代德国则和西班牙学界交流相当频繁,且德国刑法学者常引用西班牙文刑法著作,但就很少看见他们引用东亚学者的著作。这是语言以及其他政治、文化原因造成的现象,只要各国发展到一定程度,这种现象就会自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