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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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出现

苏俄刑法学的犯罪构成学说中所指的犯罪构成一词,最初也是源于德国学者费尔巴哈的Tatbestand理论,俄罗斯刑法学家克鲁格里科夫教授指出:“19世纪中叶,俄国的刑法学家接受并将Tatbestand引入到了学术用语中,这个词译成俄语后就是犯罪构成。这样,这一问题(以及其他问题)就‘迁移’到了俄国的刑法理论中。”Tatbestand在当时的学说中,被广义地解释为一定数量的必要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1]但是,在德国学者贝林(1906年)和俄国学者塔甘采夫(1902年)那里,两者走向不同的道路。其中,塔甘采夫把犯罪构成要件归结为三类:(1)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2)犯罪行为的指向(客体或犯罪侵害的对象);(3)从内部和外部来研究的犯罪侵害本身(包括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2]这种观点不同于贝林的构成要件论,但却接近于之前的广义的构成要件。在20世纪初期和中期,苏俄学者特拉伊宁等人在批判贝林等德国学者的构成要件学说的同时[3],梳理了同时代的苏俄学说[4],创建了在20世纪50年代影响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事实上而且应当在犯罪中划分客体与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不过这只是在犯罪中,而不是在构成中划分。犯罪构成的使命是揭示犯罪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构成中可以而且应当划分的是表明犯罪的客体及其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及其主观方面的因素”[5]。而AA皮昂特科夫斯基则是这样写的:“一般犯罪构成指每一犯罪所具备的基本要件,而缺少其中之一就得承认不具备犯罪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下:(1)一定的犯罪主体;(2)一定的犯罪客体;(3)犯罪主体行为主观方面的一定特征;(4)犯罪主体行为客观方面的一定特征。”[6]

如果我们将苏联的四要件式“犯罪构成”转换为德文,它也叫做Tatbestand,但尽管如此,该Tatbestand已经完全不能对应于苏联学者创立四要件说时德国刑法学中贝林式构成要件的意思。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概念,在1960年《苏俄刑法典》通过前,在苏联刑法学中居于统治地位。20世纪后半期,在1960年《苏俄刑法典》通过后,苏联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概念的理解也没有发生原则性的改变。[7]今天,俄罗斯刑法学者依然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并将危害社会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客观与主观要件的总和。”[8]或者认为,犯罪构成“是构成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和主观必要要素的体系,其要件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中加以描述。与任何体系一样,犯罪构成包括完整的许多分体系和要素。犯罪构成中的分体系有四个:客体、主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哪怕一个必要要素不存在,更不用说一个分体系不存在,就会导致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瓦解,就会导致人的行为不存在犯罪构成”[9]

针对包含了所有客观与主观要素的苏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学者指出,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力图建立一个区别于资产阶级刑法理论的、能够涵盖整个定罪处刑的理论体系,建立起以犯罪构成为载体的一元性理论结构,因而将犯罪构成的范围和作用扩大到了近乎不适当的程度。这一理论目标既是其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也是导致一系列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的导火索”[10]。不过,在苏联当时的环境下,四要件犯罪构成论还是具有其积极的历史意义:有犯罪构成还是好于没有犯罪构成。我国“文革”时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在内的许多法学理论不复存在也证明了这一点。[11]我国学者正确地指出:“在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实质标准至上的体制下,提出个一般规格总比没有规格好。”[12]


注释

[1]参见何秉松、[俄]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5~6、21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执笔人不详)。

[2]参见何秉松、[俄]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217~2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执笔人不详)。

[3]详见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28~3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王作富等译,1~2、15~1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认为苏联犯罪构成学说并非从贝林的构成要件学说改造而来的见解,参见薛瑞麟:《对话〈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作者》,载《政法论坛》,2008(6),147~150页。苏联刑法学者之间当时的意见分歧,可参考[日]上野达彦:《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发展史》,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79(5),6~9页。

[4]详见焦旭鹏:《关于“回到塔甘采夫”的刑法学反思》,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5卷,110~11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王作富等译,9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6][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编:《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张广贤等译,4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7]参见何秉松、[俄]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2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执笔人不详)。

[8]何秉松、[俄]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执笔人不详);类似的,亦见[俄]Л.В.伊诺加莫娃—梅格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2版,35、41页,黄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伊诺加莫娃—梅格教授执笔)。

[9][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17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Н.Ф.库兹涅佐娃教授执笔);亦见[俄]Л.В.伊诺加莫娃—梅格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2版,35页,黄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伊诺加莫娃—梅格教授执笔)。

[10]陈浩然:《应用刑法学总论》,178页,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11]参见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12]阮齐林:《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兼论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3卷,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