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与城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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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

3.1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的意义

“十二五”时期政府转型是重点,这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政府转型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出了两方面的任务:一是随着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更大程度地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二是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需要支持、组织和引导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现代社会发育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民间组织的成长,这与政府转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也是规范民间组织发展的契机,可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从而创造新型的公共事务的治理结构与治理运行机制。

在新旧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交替碰撞之际,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家庭、组织、政府等),其行为规范的制度环境并不健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制度真空和不合理现象;这些既定的制度环境也容易导致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和行为方式偏离正常合理的运行轨道。因此,一方面,要建立规范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要在此基础上合理界定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领域,从而实现社会的规范化和秩序化,并成功实现政府转型,这是目前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民间组织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培育和发展,关系到公民社会的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全面成熟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稳定建设。正如凡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中所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增长最快的领域是社会上的非营利部门,它是新就业的重要领域,是真正扩张的领域。林万龙(2001)通过对农村公共服务内容中的水利设施、医疗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协会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家庭承包制诱发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变迁,即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由单一的政府供给转变为了政府和民间共同供给。他还具体分析了不同的供给主体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在决策规则、成本分摊、生产管理以及分配方面的不同。林万龙还指出了公共产品制度变迁后公共产品私人供给、俱乐部产品以及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化三种模式。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民间组织的合理规范发展是一个问题。而现实的情况又越来越清楚地告诉我们,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既是政府转型对民间组织的发展提出的客观需求,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在积极意义上,开发民间组织的有益功能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路径。而民间组织的成长,既是其动力又是其基础。作为动力,民间组织的成长为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提供了可能;作为基础,民间组织的成长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运行提供了有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