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概念界定和理论回顾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2.1.1 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界定
1.公共产品
正如《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研究》第一阶段总体研究报告所指出的,理论界对公共产品的定义是清晰的,即既无排他性也无竞争性(财政部农业司,2005)。具体而言,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公共产品包括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
纯公共产品,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是指这样一类产品,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的减少”(注:转引自安东尼·B·阿特金森和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从定义来看,纯公共产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是受益的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没有办法(无法或成本过高)或不宜将某一些个人或组织排除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其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某一个人或厂商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不排斥和不妨碍其他人或厂商同时对其进行消费,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他人或厂商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或质量。
许多产品既可以在受益上排他,又可以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这类产品便是纯粹的私人产品,如市场上出售的绝大部分产品。还有一类产品,它可能只具备纯公共产品两个特征中的一个,这类产品便被称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因此,准公共产品又包括两类:如果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而不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那么它就被称为公共资源;而如果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受益可以排他,那么它就被称为俱乐部产品。
2.农村公共产品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除了在少数比较规范的研究中以外,“农村公共产品”是一个被广为引用但含义相当混乱的概念。财政部农业司(2003)、陶勇(2001)、傅志华(2004)和徐小青(2002)均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含义和分类进行过论述。为了将概念界定得更为清楚,林万龙(2003)还曾用列举法来界定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内涵。
为了更详细地分析农村公共产品,可以按照上文中所述公共产品的性质来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分类。如图2—1所示,建立以下坐标系,横轴表示排他性,原点位置表示农村公共产品没有排他性,沿箭头方向向右表示排他性程度增加;纵轴表示竞争性,原点位置表示农村公共产品没有竞争性,沿箭头方向向上表示竞争性程度增加。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农村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程度,把农村的公共产品划分为坐标系下的四个区域,从而分为四类。
图2—1 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
(1)A区公共产品。这类农村公共产品的特点是具备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完全的非竞争性是指农村公共产品在使用上还没有达到拥挤的临界状态,增加对其消费的边际成本等于零(或很低);完全的非排他性是指农村公共产品在使用上无法排他或者排他的成本很高。比如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大致上属于这类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在性质上接近于此类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还有: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农村社会保障、小流域防洪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农田防护林、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村高中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农村水利灌溉系统、中低产田改造、农村医疗、农村道路建设、乡村电网建设、农村文化馆等。
(2)B区公共产品。这类农村公共产品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或者从技术上来说,排他的成本很高。比如农村公共水域的渔业资源,是具有竞争性的,一个捕鱼者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就会减少其他捕鱼者对渔业资源的利用,但是公共水域渔业资源的排他成本很高。
(3)C区公共产品。这类农村公共产品的特点是具有非竞争性但具有排他性,也可以被称为“俱乐部”产品。这类公共产品对于参加的农村居民或农业生产者来说是具有非竞争性的,但是可以通过进入的障碍或者收费来排斥其他人来享用这种公共产品。比如农业合作组织联合建造的农业市场信息服务组织,对于组织内部的成员市场信息是可以共享的,但是这种合作组织对信息的提供能够排他,即可以通过收费或者入股等方式来排斥组织以外的人员对该组织提供的农业市场信息进行使用。
(4)D区公共产品。这类农村公共产品在性质上接近于私人产品,其消费具有较高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常见的此类农村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农业机械设备投入以及农业多种经营等。
当然,除了按性质分类外,还可以根据研究需要进行其他分类。比如,可以根据农村公共产品服务的区域范围把农村公共产品分为满足跨省、跨流域、跨行业需要的大型农村公共产品,满足省、市、县、乡相应范围需要的农村公共产品,满足农村社区范围内共同需要的农村公共产品,以及满足个别农户共同需要的农村公共产品。再比如,还可以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用途或服务对象,把农村公共产品分为农业生产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农民生活所需的公共产品。
2.1.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界定
1.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
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一国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收入和地位差距如何,都应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从范围上看,公共服务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公共产品,而且也包括那些市场供应不足的产品和服务,广义的公共服务还包括制度安排、法律、产权保护、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等。(注:陈昌盛、蔡跃洲:《中国政府公共服务:基本价值取向和综合绩效评估》[J],载《财政研究》,2007(6)。)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是中国在特殊国情条件下,由于不能同时满足所有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而对公共服务按照重要性、基础性的原则进行的范围限定。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看,基本公共服务应该包括教育、文化、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领域。
2.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般是指,全体人民在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远行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实现手段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要明确目标,而且要具有可操作性,即必须从操作层面上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从中国的现实看,可以运用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和可行性四个标准来界定。所谓基础性,是指那些对人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公共服务,是人所必需的公共服务,它们的缺失将严重影响人的发展。所谓广泛性。是指那些影响到全社会每一个家庭和个人的公共服务供给。所谓迫切性,是指事关广大社会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利益的公共服务。所谓可行性,是指公共服务的提供要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适应。
从上述标准判断,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就业服务,是广大城乡居民最关心、最迫切需要的公共服务,是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它们已成为现阶段中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3.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的内涵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了城乡均等、区域均等和群体均等,这里主要讨论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的内涵包括了:(1)机会均等,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和原则应该均等;(2)结果均等,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应该均等;(3)权利均等,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注:常修泽:《公共服务均等化亟须体制支撑》[J],载《瞭望》,2007(7)。)
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的涵义是指无论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具有相同公共需求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其中包含几个要点:一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是所有人都享受均衡划一的服务水平,因为个体特征的不同,其公共需求的类别和数量也不同;二是具有相同特征的个体,应当享受到大致相同的服务;三是各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总量,不仅受制于城市化率,而且还受制于各地区的实际人口数量,及各地人口结构(老龄化、贫困率等)的特征情况。这一点对于指导研究可行的均等化方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