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卫权是国内和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分别称为个人自卫权和国家自卫权。在宪章国际法体制中,国家自卫权载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根据这个条款,国家享有行使自卫的固有权利反击武力攻击。国家固有自卫权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武力控制机制之外单方面使用武力实施国际法、保护国家重要权利和安全的唯一正当机会,与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一起成为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两翼。自联合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大洲发生了六十多场战争,包括在格林纳达、朝鲜、巴拿马、苏伊士运河、越南和海湾地区,以及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战争。 【1】这些战争所涉国家均声称其使用武力是行使自卫权或者将自卫权作为使用武力的一个理由。
然而,国家自卫权的适用并不像其得到一致承认和广泛主张那样获得普遍共识。第51条是《联合国宪章》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其简短可数的措辞为行使自卫权留下解释和争论的弹性空间。自卫权是不受外部评价的固有权利还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的权利;武力攻击是引起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还是其中一种情况,如果是前者,什么是武力攻击,武力攻击自何时开始、如何识别;当一个国家认为自己受到武力攻击时,其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性与比例性是什么,必要性是否意味着在受到攻击时必须立即自卫反击,攻击结束后即丧失自卫的必要性,比例性是自卫反击的数量比例还是目的比例,如何判断自卫的必要性和比例性。此外,国家行使自卫权是否受安理会行使宪章权力的影响,二者是平行关系还是后者采取的集体行动终止国家的单方自卫行动;国家向安理会报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行使集体自卫权是否需要受害国的明示请求。凡此种种,一直都是众说纷纭的问题。
21世纪初国际安全局势的嬗变再次将国家自卫权推上瞩目焦点和热议漩涡。2001年9月11日在美国发生的最严重国际恐怖主义袭击使国家首次不得不重新认识一个恒久观念,即只有国家才有能力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武力攻击。诸如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之类的非国家行为者发动的袭击是否构成引起自卫权行使的武力攻击,受害国是否可以对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支持国或庇护国行使自卫权,支持国或庇护国必须在多大程度上卷入才能成为自卫行动的对象,这些都是颇有争论的问题。更为显著的是,国际恐怖主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即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结合使国家无法承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袭击的灾难性后果,面临此种威胁的国家因而是否有权在威胁正在形成时先发制人,打击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在200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首次将先发制人确立为国家安全战略后,对于这些问题支持者、追随者与反对者之间喧嚣一时。近来因为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环境安全引发的计算机网络攻击和防止环境退化以及定点清除也产生了同样的问题。
如何处理诸如上述有关自卫权行使之类的新老问题,是关乎国际法治的严肃问题,因为自卫权具有损害禁止国家间使用武力原则的潜在性质,如果其解释和适用不限于适当范围,对使用武力的禁止将变得没有意义。弗兰克曾描述这种现象:国际制度中没有一个确定的方法可以被用来判断哪些国家是侵略者,哪些国家是受害者。由于不存在客观查明事实的制度,所以自卫概念仍然是自私性和侵略性行为的一个方便盾牌。换言之,鉴于引起争端的事实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调查,《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适用正有效地并危险地变得不受节制。充满诱惑力的仍然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之前所设想和实施的那种局面,即先发动攻击,然后撒谎。 【2】2010年7月,利比亚向联合国第六十五届大会提出一个议案,要求大会考虑在其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成立一个有效的国际机制,以调查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爆发战争的理由和背景,确保战争的始作俑者不会逍遥法外。 【3】因此,研究国家自卫权行使的系列问题,厘清其实施框架和对新安全形势的适应性,有助于使用武力的法治化,明辨是非曲直,支持合法自卫,反对或阻止以自卫之名的非法使用武力或军事侵略。
具体就中国来说,研究自卫权行使问题的意义不言而喻。和平发展是中国长期的国策,自卫权也是中国宣示的国防政策。在“三股势力”危害、外国武力介入台湾问题和构筑中国军事包围圈、周边国家效仿攻击性的先发制人军事战略与加强军事结盟和提升军备的环境下,如何发挥自卫权行使在保障或恢复和平发展中的作用,中国自卫权的性质是什么,是消极被动的后发制人还是积极主动的“先发制人”,中国自卫安全政策是否也需要顺势微调,如何处理自卫权行使与和平发展的关系,是攸关中国重大安全利益与和平发展的课题。
基于上述背景与初衷,本书以《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习惯自卫法为基础,反映最新发展,围绕制度实施与国际法治的主线,以国际判例和宪章实践为支持,以维护、促进中国和平发展与和谐世界和确立有效自卫观念为归宿,系统研究一般自卫权和中国自卫权实施的法律问题,努力提供一个自卫权行使的全景式理论与适用框架。本书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介绍自卫权的概念与特征、性质及其渊源,自卫权的历史演进与法律意义。第二章是自卫权行使的实体性规范,包括武力攻击、自卫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安理会的作用、集体自卫权以及国家责任。第三章讨论的是有关自卫权行使的程序性事项,如自卫行动的对象、地点、方式及其合法性评价。第四章探讨了自卫权在几个现实新问题中的适用性。这些问题是:预先性自卫,先发制人,武力反恐,计算机网络攻击,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暗杀或定点清除,武力保护海外国民,防止环境退化,以及《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修改。第五章分析了中国自卫权的确立及其内容、有效自卫及其行使、中国自卫权行使与和平发展战略的关系、中国行使自卫权的实践以及现行适用自卫权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最后是整个内容的简要结论。
本书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青年项目资助。
【1】参见《调查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爆发的战争》,A/65/196,2010-08-02。
【2】See Thomas M Franck,“Who Killed Article 2(4)? or: Changing Norms Governing the Use of Force by States”,in 64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811(1970).
【3】参见《调查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爆发的战争》,A/65/196,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