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发展:大国的责任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国际责任的缘起

一、国际责任的起源

从普遍意义上讲,国际责任是伴随着国际体系而诞生的。在漫长的中世纪,欧洲是一个由封建隶属关系、教会网络和贵族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庞大社会。那时候的欧洲,有许多“国王”,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国王与贵族之间、城邦与城邦之间、教会与僧俗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责任关系,但唯独没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责任”的存在。直到17世纪的三十年战争以异常悲惨的方式在欧洲创造出了很多个民族国家,才让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在欧洲成为一个问题。

然而,即使有多个国家,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并不必然包含国际责任。公元元年前后,中国汉帝国、波斯帝国和罗马帝国在欧亚大陆上同时存在,并且通过丝绸之路建立起了联系。但这三个伟大帝国之间显然没有任何我们所说的国际责任关系。这种情况竟令人惊讶地延续了近两千年之久。在漫长的时间里,尽管中国的科技发明、奢侈品和世俗哲学源源不断流入欧洲,欧洲的传教士和商人也越来越多地来到中国,可是到18世纪末英王乔治三世和清朝乾隆皇帝彼此通信的时候,他们对相互责任的认识仍然处在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乔治三世想当然地认为中国跟欧洲大陆上的法国、普鲁士、沙俄没什么两样,应该按照欧洲现代民族国家的方式来行事;乾隆皇帝则大度地把英国接纳为中华朝贡体系的一员,予以表彰。

这一情况可以由一个结论来解释:直到18世纪末,中国和英国也并没有处在同一个国际体系中。当然,这很快就因英国对中国的殖民入侵而改变。战争的失败让乾隆皇帝的后代们不得不放弃天经地义的“中央大国”地位,开始艰难地接受和融入由欧洲原则缔造的现代民族国家体系。

显然,一个国际体系的形成并不取决于国家的数量和彼此交往的历史,而取决于国家在政治上是否形成共同承认的责任和权利关系。这种责任和权利关系有时候是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法明文规定的,有时候则只是彼此默认的国际规范、惯例和价值观。

国际体系的这种情形可以用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的理论来做类比。国际体系如果是由国家组成的特殊“社会”,那么它也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多个国家依据彼此的契约而结成权利义务关系,并由此构成国际体系。不同的国际体系可能有着不同的地理范围、不同的权力结构、不同的发展水平,但是必须有一套与这些条件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体系是由国际契约联系起来的国家集合。

因此,国际责任是任何国际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只要处于某个国际体系之中,就必然部分或者全部接受了这个国际体系的相关契约,并因此对外履行责任、享有权利。国际责任就是国家在某一国际体系中担负的对外义务关系。

从这样的概念出发,国家的国际责任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种国际责任是履行国际契约的责任。国际契约包括国家所签署的对外条约,以及它所遵循的国际法、国际规范和国际基本共同价值观。履行国际契约,是国家作为国际体系一员的基本责任,也是其存在于某一体系中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如果不承认或不履行大多数的国际契约,那么它只有要么退出这一国际体系,要么按照自己的意愿彻底改造国际体系。除了明文规定的条约和法律文件以外,如果一个国际社会秉持某些共同的价值观,例如发展经济、保障人权、主权平等,等等,那么它的成员当然也有义务尊重这些价值观。

显然,履行国际契约的责任是一种平等责任,并不存在哪个国家责任更大,哪个国家责任更小之说。我们可以把这种国际责任称作“基础责任”。

第二种国际责任是维护国际契约的责任。国家依照各种明示的或暗示的契约,结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了一套国际规则。可是这套国际规则的运转是有成本的。利益攸关的国家需要承担或者分担这一成本,由此提供所谓的国际“公共产品”。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它们是由各成员国提供会费或者“贷款份额”来维持的。另外一种维护国际规则的责任是制止破坏。当危及整个国际规则运转的事件出现之后,相关国家需要对破坏者进行惩戒,或者对遭到破坏的秩序加以恢复,比如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和国际维和行动。

国家维持国际规则的意愿和能力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国家的综合国力越强大,其维护国际规则的能力也就越强大;国家在现有国际规则中受益越大,其维护现有国际规则的意愿也就越强。在一个相对平衡的国际体系中,强国往往是国际规则的主导者,也是国际规则的主要受益者,它们维护国际规则的意愿和能力最强。

总之,在维护国际规则的这一层次上,不同国家承担的国际责任是不同的。强国往往承担着更多的责任。我们因此把这一层次的国际责任称为“有限责任”。

第三种国际责任是改造国际规则的责任。在国际政治中,历史是大国创造的。大国改造国际体系的现象如此普遍,以至于基辛格博士在他的宏著《大外交》的一开头就感叹道:

“几乎是某种自然定律,每一世纪似乎总会出现一个有实力、有意志且有知识和道德动力,希图根据其本身的价值观来塑造整个国际体系的国家。”[美]亨利·基辛格:《大外交》,2页,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基辛格的言下之意是:对于那些自诩为当前或未来国际领袖的国家来讲,改造国际体系是一种责任。国际体系绝不可能是静止的。新的大国在兴起、技术在进步、社会生产力在提高、人类生活方式在改变、新的哲学和价值观在形成。对于国际社会的领袖国家来说,它们必须依据这些变化,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对国际规则进行调整,以维持霸权的基础。17世纪法国主导下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19世纪以四国同盟为基础的维也纳体系,以及在两次世界大战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美国霸权,都是成功应对挑战、“改革”国际秩序的案例。

与此同时,新兴强国则希望在国际秩序中体现新的权力对比。在历史上,新权力结构和旧国际秩序之间的裂痕,成为国际体系震荡的主要来源。参见[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第五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甚至对于一些“革命性”的国家来说,如果通过“改革”有限地调整旧有国际秩序没有希望,它们就宁愿按照新的价值观和利益格局根本性地重塑国际秩序。大革命时期的法国、20世纪初的德国和日本、冷战时期的苏联,都是试图彻底重塑国际规则的案例。

显然,无论是通过“改革”国际秩序来维持霸权的国家,还是通过彻底重塑国际秩序来争夺霸权的国家,都是国际体系中有能力、有意愿担当领袖的国家。我们因此可以把第三种国际责任称为“领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