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幸福的灵气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幸福
(一)“乐”与幸福
在中国古典文献中,没有直接的幸福定义,更多的时候谈论的是“乐”。曾红认为早期造字期间,乐更多代表音乐和疾病治愈之后的欢乐,后世逐渐发展,延伸出多层含义,不仅包括表层身体上的乐,还包括一种精神上的享受和心理体验,是一种基于经验的、内在的幸福感。
《论语》开篇里就提及“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指出对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友人的陪伴都是一种幸福的体验。不过孔子在《论语》中更多地还是强调只有通过德性的修炼,才能长久地感受到乐。其中的德性集中表现为“仁”。比如“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论语·里仁》),意即只有仁者才可以长久地保持快乐。又说“仁者不忧”(《论语·子罕》)。并且通过仁的修炼,即使物质不如别人充裕,乃至在一般人眼里是穷困潦倒的,也仍能获得幸福的体验,比如孔子对颜回的称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论语·雍也》)孟子进一步指出了君子获得乐的三种方式:“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孟子·尽心章句上》)除了个人对乐的追求,孟子还强调“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主张更多人的幸福快乐。
道家的乐与声色犬马的世俗之乐和思辨谈说的世雅之乐不同,它是自事其心的快乐,是天人合一的快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庄子·天道》)。道家不像儒家那样关注忧患,而是主张顺应自然,无为而不为,强调一种心智的顿悟和超越。此外,辩证的幸福观也是道家的一大特色。道经中有言“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指出在一定条件下,福祸可以相互转化,强调看待福祸的态度决定了人们是乐还是忧。
在佛教经典中,心经提到幸福就是远离欲望,追求无忧无虑的生活,修养自身,摒弃私欲,远诸色尘缘境,别让它发生情识作用,追求心灵的和谐安宁。同时重视利他行为,强调“超度”(帮助)他人所得到的快乐。概言之,禅宗的幸福就是一种明心见性,追求事物的本来面貌与出入世的和谐。
(二)“福”与幸福
传统文化中除了对“乐”的探讨外,对“福”也格外关注。比如“神莫大于化道,福莫长于无祸”(《荀子·劝学》)暗示了中国人对幸福的简单要求,平安无祸即是福。《菜根谭》中也有言“福莫福于少事,祸莫祸于多心”,提醒人们,简单生活就能趋福避祸。现实生活中,人们还常说到“吃亏是福”,“福祸相依”,“祸不单行,福不双降”。道德经中更是把福与祸的辩证关系表述得淋漓尽致:“祸兮福之所依,福兮祸之所伏”。那么福究竟是什么含义呢?
甲骨文中的“福”字为一个人双手捧着一尊酒具的形状,是向神明或祖先奉献的意思。在《说文解字》一书中福字列入“示”部,“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随着时代的发展,福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尚书·洪范》首倡“五福”为“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把福的形式和内容具体化了。《韩非子·解老》则说:“全寿富贵之谓福。”《礼记·祭统》亦云:“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者谓之备。”后世的“五福”又指福、禄、寿、喜、财。沈利华进一步分析得出民间祈福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机遇运气,即所谓“福运”、“时来福凑”;第二层含义是和合,即和谐团圆。和合成了人与人之间友好的纽带,祝福也为人与人之间最频繁的礼仪。因而当新人结婚时,我们常说祝福而不是祝乐。莫楠通过对《淮南子》的深入分析,进一步理清了德与福的关系,指出应将“行德为福”、“有德即福”、“修德忘福”等不同层次、源流的理念相融合,使个人的虚静无为、和谐互爱的社会伦理关系的营造、国家法度的保障共同发挥作用,化解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德福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淮南子·人间训》中所言“君子致其道而福禄归焉”。
二、西方先哲的探索
邢占军等归纳出西方哲学史上存在着两种有代表性的幸福观,即快乐主义幸福观和完善论幸福观。古希腊昔兰尼学派将感觉作为幸福的唯一来源,认为最大的幸福就是追求快乐,过分强调感官方面的享乐,招致了较多的批评。伊壁鸠鲁也认为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但他同时对快乐进行了区分,认为快乐是“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人们对幸福的理解逐渐由表层的快乐深入到内心的安宁。中世纪,受禁欲主义的影响,快乐主义的幸福观受到极大压制,但并没有被世人遗忘。到了17世纪,洛克重新提及“极度的幸福就是我们所能享受的最大快乐”,不过他也强调无论快乐还是痛苦都是由感觉和内心的反省得来的。因而从深度上来讲,幸福不仅仅是肉欲感官的享乐,而是外界环境刺激人体后,激发了内心的反省,使之达到一种清静安宁的心理状态。
从广度上讲,莱布尼茨指出,“幸福是一种持续的快乐,快乐只是走向幸福的一步和上升的一个阶梯”。他强调人们应该通过理性获得更持久的幸福状态,而不是短暂的欢愉和快乐。类似的,20世纪新弗洛伊德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弗洛姆将幸福视为某种持续和一体化的快乐经历。而康德在为道德寻找可靠的根据过程中,提出系统的整体幸福概念,强调不仅要追求自己的快乐生活,还应当追求他人的幸福与快乐生活,这也是实践理性和道德法则所要求的义务。幸福的意义不局限于一时一人,而是更为长久的快乐和更多人的快乐。
对幸福的理解由表及里,由己及人时,幸福就有了德性的意义。
赫拉克利特以牛找到草料吃就是幸福为例,推出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是谬误;德谟克利特也明确指出,“使人幸福的并不是体力和金钱,而是正直和公允”,人们应当节制享乐,注意生活的协调,才能得到灵魂的安宁。亚里士多德在《马各尼可伦理学》一书中对幸福进行了更为专门的论述。他从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功能切入,指出人的特殊功能就在于心灵遵循着或包含着一种理性原理的主动作用,因而幸福是心灵合于完全德性的现实活动。其中,德性包括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如智慧、理解、明智是理智德性,是由训练而产生和增长的;宽大和节制是道德的德性,是习惯的结果。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被禁欲主义者大加推崇,塞涅卡认为“德性是快乐的先行者、引导者”,要到达至善就要依靠德性,真正的幸福是建立在德性之上的。奥勒留和奥古斯丁也持类似的观点。前者认为幸福是“拥有善的某种能力或保持善的某种品行”,只要有节制、恭顺等德性就足以过上一种幸福的生活。后者更直接地指出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愿望,但不是每个人都愿意正直地生活,而幸福生活是“善意欢乐沉稳地、平静地、持久地滋养着灵魂时”,才会降临的,因而不是每个人都能得到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