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民主法治精神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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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民主法治精神举要

17~18世纪,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他们同封建制度的矛盾也日益激化。封建专制统治的剥削与教会压迫不断恶化,使得人类对自由权利的认识和渴望不断深入。这样反封建专制和反教权主义的斗争就毫无疑问地成为时代的要求。于是,来自欧洲各国的一批先进的资产阶级发动的一场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先后在欧洲各国兴起。其思想内涵广博,涉及宗教、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学等各个文化领域。启蒙,就是启迪和开导人们的反封建意识,给尚处在黑暗中的人们带来光明与希望,反对蒙昧主义、专制主义和宗教迷信,打破旧的传统观念,传播新思想、新观念。因此,它是欧洲历史上,甚至是全世界的一次影响深远、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

一、西方的民主理论与实践

(一)民主的理论源流

“民主”一词最早来源于希腊文,由“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政府、权力)两个词组合而成,其意思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统治”。在当时,它用来指称希腊城邦雅典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在17世纪下半叶至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中产生了近代西方的民主理论。英、美、法等国的思想家们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密尔、麦迪逊等人,沿袭了古希腊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的含义,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积极宣扬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充分的思想理论准备,他们的民主理论构成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古典民主理论”。比如,洛克认为人民的统治就是通过人民对于政府组成及政府权力行使的同意来实现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据多数决定规则进行的。后来卢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思想,为近现代西方国家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持。

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传统民主理论越来越难以解释和说明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现实。比如议会权力的衰落,行政权力的膨胀,权力结构出现了制衡中的失衡;各种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的迅速发展对议会制民主提出了挑战,议会制民主的局限性和虚伪性日益暴露。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西方各国普遍爆发大规模的社会动乱或政治危机,更引发了西方学者对传统民主理论的反思、改造和修正。于是,在西方出现了各种形形色色的“新民主理论”。在众多的当代西方民主思潮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参与民主论、多元民主论、精英民主论、制度民主论、技术民主论、协商民主论,还有各种冠以“社会主义”的民主理论等。

对当代西方的这些民主思潮,我们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观点,科学地加以对待: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其保守性、落后性以及其为巩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服务的实质。比如精英民主论就是一种典型的保守主义民主理论,它认为民主不是由人民来统治,而只是一种选择政治精英的机制。精英民主论所主张的少数政治寡头专政与古典民主理论相比,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当代西方的这些民主理论对传统西方民主的批评不是为了批判而批判,而是通过批判来“对症下药”,最终还是为了维护少数有产者的统治。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中的某些合理性因素。因为马克思主义者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中的合理性因素代表和预示着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趋势,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和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剖析中,克服以往民主学说的根本缺陷,吸取它们的积极成果,并在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包括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核心的基本观点是: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作为一种国家形式,主要是指政体,“民主”这种国家形式和其他国家形式的差别并不能用来掩盖国家的阶级实质;民主是阶级统治,就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形式,民主具有阶级性。因此,“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民主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民主作为国家形态,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领域,因而民主形式和民主制度都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因此,民主必然要为决定自身的经济基础服务,这种服务首先体现在保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同时还要通过国家的权力保障实现这种经济利益的经济制度;民主承认公民的平等和参与的权力。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民主”的基本含义也是“人民的权力”、“人民进行统治”。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民主的阶级实质,阐明了民主的科学规定,确立了民主问题在无产阶级解放斗争中的地位,为实现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全世界劳动人民争取和实现人民民主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为我们认清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推行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与“和平演变”的图谋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

启蒙运动最早出现于英国,当时最著名的思想家是霍布斯和洛克。接着,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将启蒙运动推向高潮。法国最著名的思想家有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18世纪中后期,法国启蒙运动达到高潮,是以狄德罗为首的一批思想家推动的。他们认为,社会之所以不进步,人民之所以愚昧,主要是由于宗教势力对人民精神的统治与束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树立理性和科学的权威。他们认为,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的尺度,不合乎人的理性的东西就没有存在的权利。他们主张传播科学知识以启迪人们的头脑,破除宗教迷信,从而增强人类的福利。他们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宣扬自由、平等和民主。在他们看来,封建专制制度扼杀自由思想,造成社会上的不平等和文化经济上的落后。因此,他们大力宣扬“天赋人权”,主张人民参与政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民主政治思想和理论择其要者,介绍如下:

1.霍布斯(1588—1679)

霍布斯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生于英国维尔特郡的一个乡村牧师家庭。自幼聪颖好学,15岁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曾在欧洲大陆旅游过多年,结识了许多科学家,并做过培根的秘书,思想深受培根影响。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一度移居法国,克伦威尔执政时,返回英国,此后他的思想得到传播。霍布斯代表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资产阶级上层的利益,他既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启蒙思想,又带有明显的封建落后意识。

霍布斯从人性本恶的判断出发,提出当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关系”一样,正是人们对自然状态中普遍存在的死亡的畏惧才使人们产生了要过和平生活的愿望。而要过和平生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那就是自然法和保障和平信约的权力。人们必须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把这个权利交给集体,这个集体就是国家。他认为,国家不是根据神的意志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也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授予的。他坚持统治者一旦获得授权,人民就要绝对服从,不可反悔;因此,他并不反对君主专制,甚至认为专制政权有干涉臣民财产的权力。他认为世界上本没有神,宗教不过是人类无知和恐惧的产物,但又提出宗教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

2.洛克(1632—1704)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他出生于英国一个清教徒商人家庭,自幼受到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熏陶。他的思想形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迎合了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需要。

在政治思想方面,洛克批判“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等鼓吹封建专制的论调,为君主立宪制辩护。他认为,既没有自然法则,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则确定《圣经》上说的人类祖先亚当就享有对世界的统辖权,而且,究竟谁是亚当的嫡系子孙,谁也说不清楚,因此即便亚当有统治权,也无法确定他的继承人。他不同意霍布斯说的由于人的自私自利,在“自然状态”下,就一定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乱成一团,而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和平、善意和互相帮助”的关系。他对霍布斯的思想进行了修正,认为人们按契约成立国家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因此国家不应干涉公民的私有财产。他有一句名言:“我的茅屋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洛克甚至进一步认为私有财产是人权的基础,没有私有财产则无人权可谈。他也不同意霍布斯所讲的人们在订立契约以后就把自然权利转让给君主的说法,他认为,君主只不过是订约的一方,他必须受契约的约束,有履行契约的义务,必须按照“大多数”的意志行事,承认生命、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是人们不可转让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君主如果破坏这种社会契约,人们就有权推翻他的统治。

在政权形式上,他赞成君主立宪制,他认为国家应该分权治理,这是保障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防止专制压迫的最好办法。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应分属议会和君主。而他关于立法、行政和外交的分权思想后来为孟德斯鸠所继承和发展,变成了立法、行政、司法的现代三权分立模式。

在宗教政策上,他主张信仰自由和宽容异教,反对教会专横和政教合一,提倡教会和国家分离。

3.伏尔泰(1694—1778)

伏尔泰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旗手,被誉为“思想之王”、“法兰西最优秀的诗人”、“欧洲的良心”。

他提倡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一切人都具有追求生存、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能被剥夺的。他主张人一生下来就应当是自由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曾经说过:“我不能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他主张权利平等,他认为以自由和财产为基础的社会秩序,是最公正的社会秩序;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都是平等的,最好的政治统治就是各种不同身份的人在其中都能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在主张法律上的平等和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伏尔泰却并不认为有必要去改变社会财产分配状况,相反,他公开承认财产的不平等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社会从属关系。伏尔泰的平等观充分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观。他只是试图以人的天赋平等权利和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限制和反对封建特权与等级制度,为资产阶级取得与其财产地位相称的社会与政治地位服务。

伏尔泰还尖刻地抨击了天主教会的黑暗统治,他把教皇比作“两足禽兽”,把教士称作“文明恶棍”,说天主教是“一切狡猾的人布置的一个最可耻的骗人罗网”,号召“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方式同骇人听闻的宗教狂热作斗争”,主张信仰自由和信仰上帝。

在政体理论上,他不同意孟德斯鸠关于政体原则与政体精神的观点。他说,除了少有的瞬间热情之外,人们的行为始终是由人们的自我保全,人们的幸福、欢乐和名誉等利益决定的,因此促使各种政体行动的唯一准则只能是利益。这一观点使其对政体性质的认识更加接近现实。在反对君主专政的同时,他赞成实行“开明专制”,倡导建立依靠资产阶级力量的君主立宪制。他不主张暴力革命和激进的变革,而是主张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改良实现对政治与社会的改造。

4.孟德斯鸠(1689—1755)

孟德斯鸠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他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的贵族世家。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

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皆有自己的法。法是事物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规则或根本理性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发现事物的内在规律,依据规律立法。同时,研究一国法律,就要研究法律和这个国家的政制、自然状态、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乃至法律与法律、法律与立法者的目的等事物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注重法治、强调宪政,主张实现立宪君主制以改造专横、腐败的专制君主制。他认为,一种政体的实际构成,除了规定某种政体性质的具体要素之外,还应有推动这一政体按其性质要求运作的政体原则。例如,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治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任何政体只有在其固有的原则指导下,才能得到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实际行动,否则就会发生变异,乃至解体。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论已经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一项最为基本的政治原则。他的三权分立学说与其自由论紧密相连,并把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看成是政治自由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而这种平安心境唯有法治政府才能实现。在法治条件下,政府及个人的权力和行为都是明确的、公开的和可以预期的,也是有限的。人们有滥用权力的倾向,因此对权力必须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就是建立分权和制衡体制。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体现国家的共同意志,属于全体人民,通过民选代议机构行使。行政权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权力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司法权应该独立,由独立的法院和法官行使。三种权力各自分立,独立行使,相互制约。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是整体主义的,他把整个社会看作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有机体。他特别强调政制和法律必须适合于其赖以存在的本国的自然环境及社会文化和宗教状况。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述的自然历史环境对于人性的影响对国家品格的塑造,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忽略了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然而,正因为如此,他的这一段论述才具有真实的客观意义。自然环境的影响、地理环境的作用是长期的、根本的,是不会因为某人的立场或是利益分割而变化的,显然这样一种巨大作用将继续延续下去。

5.卢梭(1712—1778)

让·雅各·卢梭是18世纪法国乃至欧洲政治激进主义的代表性思想家,其民主主义立场是法国大革命期间民主派的政治纲领,被称为人民主权的捍卫者。

在法国启蒙思想家中,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最为激烈。他是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思想精华和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思想。在卢梭看来,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才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和合法性的来源。在由单个个人交出全部权利,相互缔约而产生这样一种集体的过程中,原来分散的个别利益在结合过程中上升为公共意志,他称之为“公意”。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不过是由全体个人结合而形成的有生命和意志的公共人格。人们之间之所以要结合起来,是因为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而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治理社会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利益。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作为公意,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代表的性质。他认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权利的表现和运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政府和官吏是人民委任的,人民有权委任他们,也有权撤换他们,甚至有权举行起义,消灭奴役、压迫人民的统治者。卢梭坚定的民主主义立场和反对专制君主的暴力观点,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直接影响。罗伯斯庇尔对卢梭推崇备至,直接运用卢梭的政治语言,宣扬他的政治观点,称卢梭为人类的导师。

卢梭认为,社会秩序为一切权利提供基础,但社会秩序不是出于自然,更不可能构筑在强力基础之上。因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会对合法权力才真正服从。尽管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生而自由的,但是为了获得政治社会生活的便利和效率,缔结了政治社会。为了达到结合的目的,要求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在卢梭的社会契约中,既没有产生某个特殊的个体凌驾于其他个体之上而获得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又没有使个人的某些领域处于集体力量之外以获取体制外的生长。通过这种结合行为产生的是一个全能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每个个人在这一结合过程中都同等地获得了双重身份制约: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享有统治的权利;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须尽一国民的义务。这种国家起源的逻辑必然形成人民主权论和整体主义的国家观。

6.狄德罗(1713—1784)

狄德罗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百科全书派的领导人物。

狄德罗提出,自由是人类首要的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这种自由权不是随心所欲的自由权,不是任意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只是能依据正义和公共意志进行活动的自由权。国家的权力是人民根据契约给予的,国家必须运用手中的权力来维护公民的利益;反之,公民的权利是根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公民就必须向国家尽个人的义务。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符合这一关系的就是正义。人们虽然拥有天赋的自由权利,可是“没有一个人从自然得到支配别人的权利”。政治权力有两个来源:一是源于暴力,这种权力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另一种权力的来源是人民,是由人民赋予的、人民同意的。经人民同意的权力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必须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

狄德罗站在法国第三等级的立场上,坚持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君主的权力来自人民协议的观点。他指出,能够实现人民自由平等的是政体,任何政体都是要改变的,它的生命同动物的生命一样,必然趋于死亡。封建专制政体终会消逝,由适合人性的政体取而代之。

启蒙运动,特别是18世纪启蒙运动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思想,对北美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都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启蒙运动还陆续传播到世界其他地区,启迪了人们的思想,动摇着封建统治。启蒙思想家们宣扬的天赋人权、三权分立,自由、平等、民主和法制等思想原则得到广泛传播,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思潮,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启蒙思想家们的许多著作也逐渐被介绍到中国和日本等亚洲国家,激励着那里的仁人志士为改造旧社会而奋斗。

(三)资产阶级民主的历史实践

资本主义社会,民主制度在历史上首次成为一种普遍的国家形式,资本主义民主从民主原则的提出到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其后又经过长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先后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史。

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就其基本内容看,包括了资本主义的民主原则、民主政治制度和民主权利规定三个方面。资本主义民主的原则以抽象的人性论、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为核心内容,形成了人民主权原则、代议民主制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多元民主制原则等;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主要包括普选制、议会制、分权制衡制、政党制和法制等;资本主义的民主权利规定主要是公民的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权以及公民的平等权和参政权等。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为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走过了不同的道路,其中典型的有英国式的改良道路、法国式的革命道路和德国式的把国家民族引向灾难的失败道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由于人民民主意识空前的增强,经济和教育的发展,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在西方国家内部,人民民主运动再次出现高潮。资本主义的民主实践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如普选制在法律上得到普遍确认,人民争取民主的斗争进一步扩大到社会和经济权利等方面;公民参政程度不断加深,若干种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的政治参与形式(如“公民投票”、“公民复决”等)已在西方各国不同程度地被采用;国家权力的重心由议会转到了行政,国家权力除三权之间互相制约外,社会中的各方面力量(利益集团、新闻舆论、公民大众等)成了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制约的重要方面;政党林立与各政党的联合倾向,两党竞争与政策趋同倾向,社会民主主义政党的“复活”和“神奇回归”倾向等。

资本主义民主以议会制代替了封建君主制、以选举制代替了封建世袭制、以公民政治上的平等自由权利代替了等级制和封建的人身依附、以分权制代替了集权制、以法治代替了人治,这一切对于封建专制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资本主义民主说到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它以资本主义财产的私有为前提,私人资本和财产的拥有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资本主义民主本质上就是金钱政治。因此,资本主义民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过程表面上的平等,实际上掩盖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形成的社会不平等。在形式上它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被资本的有无或多寡所造成的实际不平等所限制甚至抵消,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它是保护资产阶级本阶级内部平等的一道屏障。

二、西方的法治理论与实践

在西方,“法治”观念源远流长,系统的法治理论也是历史悠久。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自由、权利、平等等人文主义思想的发展,法治的观念开始广泛传播。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法治由理想转化为现实,法治观念也随之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参见李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5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一)法治的理论源流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称的。在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年)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之间有关这一问题也发生过论争。柏拉图偏爱人治,即所谓的“贤人政治”,他提出:“除非哲学家成为国王……国家就不会解脱灾难,得到安宁”。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在这里可以看出,古代有关“法治”与“人治”争论的焦点是: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是刑法)来治理。这种对“法治”的理解显然与今天人们的理解有很大距离。

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法治”即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是17~18世纪一些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时提出来的。在他们那里,“法治”就是民主、共和制,“人治”就是君主专制、等级特权。英国的政治哲学家洛克在他所著的《政府论》中指出:“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叶启芳译,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防止封建主义专制统治,洛克第一个提出了政府权力分立的学说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联邦权(对外权)三权分立的学说。受洛克的启发,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思想。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法治理论进一步深化。19世纪中期英国的宪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雪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的统治”(rule of law),并把排除专断(自由裁量)、法律至上、法律平等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美国思想家潘恩在他1776年写的《常识》中宣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35~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在反思如何避免重蹈独裁、专制覆辙的基础上,西方法学界对法治进行了深入的探索。美国当代著名学者罗尔斯主张形式正义的法治模式。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则认为,法治是一个程度可变的现实,是一个不断实现的过程。法治的中心在于减少专断,而要减少专断,需要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20世纪以来,以“限制权力,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治主义在西方各国获得了广泛承认,法治逐渐成为西方法学界讨论的中心话题之一。

必须指出的是,西方所说的法治是同资产阶级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西方的这些法治理论和学说在历史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有着历史的进步意义,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是应该努力吸收、借鉴和继承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懂得,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论证和称颂的法治理论是一种法治理想,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按照他们的意愿实行过,这也是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所决定的。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在历史上产生和存在过的意识形态包括各种政治学说和法律学说,归根结底是由该时代、该国的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的。具体来说,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同样都是资产阶级的法学家,他们所提出的主张,就有很大区别,更不用谈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法治主张了。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必须把他们鼓吹的理想的理论和资本主义的具体实践区分开。因为,资产阶级有时不得不扮演捍卫所谓法治的角色和在维护法治的借口下干出破坏法治的罪恶勾当,一旦法治危及他们的根本的和整体的统治利益时,他们就会明目张胆地践踏法治,这也是历史的事实。

(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

西方社会进入近代以后,源自对商品经济产生的资产阶级利益的关切,出于对教会和封建贵族统治的憎恨,基于对西方社会历史的反思,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打出了“理性”、“民主”、“法治”的旗帜,并就何为法治、何以需要法治、如何实行法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论证,促使法治观念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制度化和现实化。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609~61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在近代西方封建专制危机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美、法三国先后涌现出了一批思想深邃、知识渊博的启蒙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潘恩以及杰斐逊等人。

他们高举理性大旗,首先把斗争的锋芒指向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宗教神学,用理性原则来批判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其次,启蒙思想家们用以“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理论作为武器,对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势力的特权及整个封建制度的各种弊端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他们从理论和实践上说明封建制度的存在是违反人类理性的,并指出,封建专制制度必然受到无情的批判和否定。再次,启蒙学者们同样用自然权利说论证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是合理的,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必然要发生,从而为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最后,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主义为指导,提出了建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步设想和它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就法律制度而言,他们推崇法律的权威性,主张在新建立的资产阶级社会要实行法治原则,反对封建社会的人治原则,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特权。在他们看来,只有体现公民意志的法律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治理论是每位思想家的政治与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将他们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治理论作一概述:

在英国,哈林顿、洛克、戴雪以极大地热情和饱满的理智提出并论证了法治。哈林顿在《大洋国》中提出了法治共和国的主张。他把政府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的王国”,政府的统治是根据法律而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这种“法律的王国”就是共和国。另一类是“人的王国”,它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使一个城邦或一个国家隶属于自己并按他或他们的权利来进行统治”的政府,是“人的王国”。以法律为治,是共和国与其他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区别所在。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强调政府的合法而治和民众的依法而行。他认为,一方面,法律要集中于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或废除自由,而是扩大和保护自由。另一方面,法治社会的政治权力,在法律上是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任的。有限的权力是指政治权力依法受到限制;分立的权力是指各种政治权力依法进行划分,不能由某一个人或政治组织集中行使;负责任的权力是指政治权力可以依法受到追究,其核心要素是分权。洛克从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出发,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些权力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戴雪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法的统治”,并把排除专断(自由裁量)、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

在法国,卢梭、孟德斯鸠把法律看作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把法治看作自由和平等的保障,提出没有法治,就没有政治自由,没有平等,就必然导致凭个人意志的为所欲为的专制统治。为保障和实现法治,孟德斯鸠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原理。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社会中不能有绝对的权力,应该确定一种权力合理划分、权力相互制约的政制。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并依据法律来合理行使。

在德国,康德、黑格尔等崇尚“法治国”的思想家们,把法治的要素确定为:公布一部法律,特别是通过权力分立制度来明文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通过基本权利来保证个人的不可侵犯、不受国家干预的活动范围;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而提供的法律保护;对因征用、为公牺牲和滥用职权而造成的损失的国家赔偿义务;法院的独立性;保证法定审判官制和禁止刑法的追溯力;最后是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美国,潘恩和杰斐逊全盘接受了英、法两国启蒙思想家关于民主和法治的理论,并在他们的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他们比其先驱更坚定地宣布,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的国家中法律是国王。国家的权力源于宪法,而宪法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约。他们把政府分为相互独立的三个部分,并伴以复杂的制衡制度,以防止权力滥用而侵犯人民权利。

纵观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法治理论具有以下的特点:(1)针对封建社会的人治理论反对封建等级、封建特权和封建专制主义;(2)他们提倡的自由观、平等观、民主观和独立观鲜明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和它的阶级本质;(3)启蒙思想家把法治作为法律制度运行的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联邦宪法以及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1793年的宪法均把他们提出的法治原则的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为治国的根本原则;(4)他们的立法理论对18世纪末和整个19世纪西方各国的立法活动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促进了西方自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迅猛发展。

(三)资产阶级法治的历史实践

一般认为,人类法治的胚胎萌芽于古希腊时代,大规模发展于古罗马时代。但是,由于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因而,真正意义上的人类法治的实践是从近代开始的。

在近代,随着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在议会的舞台上国王的权力逐渐衰落。1689年“光荣革命”后通过的《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的最高地位,1701年《王位继承法》使决定王位继承人的权力也归于议会手中。英国的议会政治运动,为限制国王权力提供了阵地和手段,开创了现代宪政的先河。宪法的出现是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当新兴资产阶级走上历史前台时,首要的任务就是以成文法规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为此,各国普遍选用了宪法的形式。美国1789年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就是早期立宪主义的成果。虽然各国通过宪法的形式最终走上了法治之路,但由于人们在专制政府下生活的时间远远超过在法治政府下生活的时间,因而人类的法治历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整个19世纪,专制王权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地区几度卷土重来。即便进入了20世纪,民主的力量彻底击溃了专制王权,人类在普选、废除奴隶制、地方分权、政党制度等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出现了许多挫折和失败。一个显著的例子是,给人类酿成惨痛悲剧的两次世界大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类法治的不成熟。在德国,希特勒依据《魏玛宪法》规定的特别授权条款,颁布了一系列架空宪法、取消议会、实行种族灭绝的法令。数以千万计人的生命、整个世界的动荡、独裁政权的胡作非为,为人类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面代价昂贵的“镜子”。为了防止专制政权卷土重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和意大利进行了较深刻的反省。在这种反思运动的影响下,德国制定了基本法,日本的反省虽至今尚有疑问,但在美军占领初期由美国主持制定了日本国宪法。这两部宪法在条文中强调了维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并将法治列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将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行为置于宪法的监控之下。

与建立于资产阶级民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法治不同,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真正人民民主的基础上的。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生活时代的局限,他们没有也不可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先验地预设一个完美蓝图,如何在实践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有待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的共产党人去探索。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当时处于严酷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年轻的苏维埃政权不可能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即提上议事日程,但列宁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转入“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在实践中逐渐重视法治建设。为了应对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污蔑,澄清社会各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错误观念,列宁对社会主义法治进行过系统的阐述,理直气壮地指出:“真正的法治只有在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中才能存在,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既然是劳动群众用来消灭剥削和建设共产主义的工具,便不能容忍任何压迫和专横现象。”转引自[苏]亚历山大洛夫:《苏维埃社会中的法制和法律的关系》,宗生、孙国华译,5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列宁逝世、斯大林上台后,苏联逐步形成了一种高度集中的僵化的政治经济体制,加上个人崇拜的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到了重大挫折。直到20世纪80年代,苏联才重新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随着“新思维”的推行,这一进程开始脱离正确轨道,最终随同苏联的解体,这一进程归于彻底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