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践行科学发展观
2012年11月28日,驻日内瓦代表团举行十八大专题吹风会,刘振民大使面向日内瓦联合国记协,包括美联社、路透社、法新社、共同社等国际主流媒体在内的各国常驻记者,介绍十八大相关情况,深入阐释中国未来的发展道路。
中国将走一条科学发展的道路。十八大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将“科学发展观”列入了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并将贯彻到中国未来发展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大会首次将“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一番”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量化标准,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核心理念。
中国将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十八大报告指出了中国未来追求“和谐发展”的两个重要方向:一是促进和谐社会,即通过加强社会建设来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强调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促进和谐生态,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同时为保护全球自然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将走一条和平发展的道路。“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在处理与世界的关系时的由衷选择,也是“和谐发展道路”由内及外的自然演绎。“十八大”再次对世界发出庄严承诺: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大会同时突出了中国外交的“共赢”理念,表明中国未来将坚持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支柱。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充分发挥民主法治的保障作用。胡锦涛同志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就其属性来说,它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科学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实践是科学理论产生、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面临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新实践,要真正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关键在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勇于开拓创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与和平发展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发展特征。这三者既有区别又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为因果,共同演绎了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发展主题。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科学发展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从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到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中国在民主法治道路上前行的脚步坚定不移。随着世情民意深刻变化,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国共产党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蓦然回首,一条脉络清晰可见:科学发展引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又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指出,一方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是保证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民主法治的进步,又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法治建设是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激发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和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治建设的发展在部分或环节上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法治建设科学发展。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它包容了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既立足我国现实,又强调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因此是符合我国国情、有效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
1.维护法律权威的法治理念
首先,通过建立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客观性以及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法律的权威;其次,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一切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活动以法律规定为根本准则;最后,必须通过教育使人们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摒弃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不再将法律视为虚无缥缈的东西,也不再将法律仅仅视为统治国家和控制社会的手段,最终形成全社会崇尚法律的氛围。
2.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理念
要实现人权保障,必须从思想上逐步改变义务本位的观念,大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以人为本意识;同时法律实践中要进一步摆正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公民个人既要增强主人翁的主体意识,又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秩序得到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化实现。
3.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要使全民树立起一种公平正义的观念,不管遇到什么问题,法律工作者都要始终保持一种公平正义之心。在实际工作当中,对待不同群体要做到一视同仁,不分贵贱;处理一切事务都要合法合理、公正有效。在立法方面,法制要尽最大可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要求,保障人民利益在公平正义的环境中得以实现,使人民亲身感受到公平;同时,在执法、司法等法治建设方面,法律工作人员务必要保证程序公正,因为只有程序公正才会最终确保人民实体利益得到公正实现。
(二)推进立法工作科学发展
1.建立健全立法创新机制
为了社会发展,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立法创新机制,既要根据时代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还要对过时、陈旧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首先,转变落后观念是关键。立法工作者要坚决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旧观念和旧做法;同时要学习新知识、把握新形势,严格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适时、主动、科学地做好法制建设的立、改、废工作,切实把我国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其次,要创新必须实现立法民主化。实现立法民主化途径有很多种,但最终都要回归到人民群众中去。法律工作者可以通过立法调研这一形式广泛集中民意,不仅要走到城市中的大街小巷,更要深入到偏远农村去收集民意,争取从第一线了解人民最想表达的呼声,反映民众最大的愿望;特别是对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更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最终达到由“人民来立法”的高度。
2.实现立法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要在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实现立法与发展的有机统一,立法工作者就需要做到以下要求:首先,保障经济正常运行和快速发展是根本。在立法中必须重点突出经济立法,特别是要把立法同我国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内容有力地贯通起来,使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有效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这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主体以及市场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其次,保障人民根本利益是终极目标。如果在立法中遇到涉及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关系的问题,立法者就要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广泛征求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不同民众的不同需求,要在保证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真正做到使立法能体现人民的意愿以及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再就是对于群众强烈反映的各种问题,如果经过研究发现它有立法的必要性,那么立法者就要注意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加以研究和论证,尽量做到我国最终出炉的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体现我国广大人民的意愿。
(三)推进执法工作科学发展
1.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服务
公正执法、执法为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执法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我国的执法机关在执法行动中务必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将公正执法落实到每一次具体行动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还要通过不断加强思想教育来提高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坚决杜绝执法领域的一切不公正的行为。不仅如此,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在执法中还要具有正义的责任感,树立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任何有损人民利益的执法行为。在每一次具体执法行动中都要落实执法为民的根本精神,强化执法者为民服务的意识,真正实现执法为民的法治要求。
2.提高素质,确保执法的公正和高效
当前,我国执法领域存在办案质量低、法律权威不足、群众威信差的执法现状,究其原因,这与当前我国各领域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有着根本联系。在法治建设中,执法工作是件既严肃又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现实中存在着的问题就是我国执法队伍中有相当数量的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既没有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又不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遇到问题欠研究,缺少主动深入研究法律知识的学习精神,凭着感觉办案,这使得我国的整个执法现状表现出低水平的态势。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就需要科学理论来引导,所以在执法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精神,对于执法者树立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以及树立执法为民的态度意义非常重大。同时,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求执法者主动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保持科学严谨的执法精神,还要求执法者在任何执法时刻都做到执法心中有数,既能科学结案又能让群众满意,从根本上全面提升执法者个人素质以扭转我国当前执法现状,全面提升法治建设中的执法威严。
(四)推进司法工作科学发展
1.落实以人为本精神
司法者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掌握好“为人民掌握司法权,司法为人民”的根本性原则。首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坚决杜绝腐败,时刻以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立足点;其次,要倾听民声、顺应民意,全面、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竭尽全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加大力度强化对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司法保护;最后,司法者在司法工作中务必要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所享有的各种司法权利,切实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作为衡量一切司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2.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司法工作者要努力构建一种比以往更加和谐有序、更加运行通畅的司法环境,要通过科学划分职权来理顺各种组织关系,首先,要实现好司法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和谐化。其次,要达到司法和谐的目标,司法者还需要对司法改革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与问题进行有效的标本兼治,在实现司法权的过程中既要维护政府的专政职能,又要保障人民利益的实现,要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管理和热情服务的关系等重大关系,只有统筹好各方利益,才能真正实现和谐司法。最后,构建和谐司法还要求司法工作者注意掌握化解矛盾的关键点以及不同利益的结合点,讲究办事艺术,以达到司法效果和谐发展。和谐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好、协调好与党政机关的工作关系,也就是,司法工作既要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又要始终保持司法独立性,不受党和行政机关的干涉;和谐还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好社会和群众之间的关系,确保司法活动能够为社会所认知和接受,防止出现司法活动与社会认知的抵触,最终推进司法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之间的良性互动。
3.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司法被动性是我国传统司法活动的重要特征,而且直到现在,司法被动性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现状与我国传统的法治体制有着根本联系,司法机关已经习惯了不告不理。但是,随着我国高速的发展,社会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注重以人为本。然而,只靠被动司法如何能体恤民情,做到以人为本;只靠被动司法,如何能在第一时间解决那些阻碍我们实现依法治国、社会全面发展的问题?因此,传统的司法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改进这种被动的状态,要积极构建一种主动的司法模式,实现司法活动的传统被动性与司法服务能动性的有机统一。只有将主动司法和被动司法相结合,才能使得司法跟得上社会发展、法治进步的步伐,才能使司法全面发挥服务大局、服务社会的能动作用。构建能动司法要求广大司法工作者准确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深入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导理论,不断去探索研究为我国经济、文化、政治、法治的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新举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还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发展,努力为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最充分、最优质的司法服务与法治保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向科学法治化方向迈进。
(五)推进法律监督科学发展
1.全面加强法律监督
要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首先要理顺人大的法律监督权与党的领导权的关系。就是说,党应该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使领导权,而在法律体制中尊重、不干涉、不介入人大的监督权,保证人大法律监督权行使的独立性。其次是要理顺国家各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配置问题,要积极构建一个整体协调、权限清晰、主体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制,从而克服现有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的重叠、缺位现象。最后要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自身建设,使监督者更受法律监督机制的监督,促使其以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法律监督精神进行法律监督,从而实现一切执法行为合法合情合理、法律监督权威大大提升的效果。
2.以服务大局为根本
法律监督工作要着眼于服务大局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中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论为指导方针,这样才能将法治建设这个大局服务好。首先,法律监督工作作为法治建设中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自己时刻融入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这个大局之中,要不断通过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质量、增强法治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保障、促进建设和谐社会是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这就要求监督机关增强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正确对待和处理法律监督与和谐稳定的关系,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和谐发展
和谐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所在,其主旨是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和谐发展追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
新世纪新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重大转折时期。从世界一些国家的发展经验教训来看,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诸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等等。
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解决或者解决得不好,很可能诱发各种社会问题,危及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根据社会和谐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和谐发展是科学发展与和平发展的目标指向,同时又是科学发展与和平发展的重要条件,坚持和谐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之基、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竭诚拥护的伟大创举。
(一)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复杂化要求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为此,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和谐的社会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进一步探索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具体途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根据这些年的实践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就要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坚持依法治国,就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应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3.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当前,应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充分行使,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
4.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应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及时化解社会冲突。
5.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是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应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亟须对失业救济、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以法律制度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历史昭示我们,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重要历史时期,只有世界所有国家紧密团结起来,共同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才能为人类社会发展创造光明的未来,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1.坚持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
和平是人类社会实现发展目标的根本前提。没有和平,不仅新的建设无以推进,而且以往的发展成果也会因战乱而毁灭。无论对于小国弱国还是大国强国,战争和冲突都是灾难。因此,各国应该携起手来,共同应对全球安全威胁。我们要摒弃冷战思维,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以和平方式,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共同反对侵犯别国主权的行径,反对强行干涉一国内政,反对任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应该加强反恐合作,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消除根源,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应该按照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现有效裁军和军备控制,防止核扩散,积极推进国际核裁军进程,维护全球战略稳定。
2.坚持互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
发展事关各国人民的切身利益,也事关消除全球安全威胁的根源。没有普遍发展和共同繁荣,世界难享太平。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使各国利益相互交织,各国发展与全球发展日益密不可分。经济全球化应该使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受益,而不应造成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两极分化。联合国应该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要大力推动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使21世纪真正成为“人人享有发展的世纪”。
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开放、公平、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完善国际金融体制,为世界经济增长营造健康有序的贸易环境和稳定高效的金融环境;应该加强全球能源对话和合作,共同维护能源安全和能源市场稳定,为世界经济增长营造充足、安全、经济、清洁的能源环境;应该积极促进和保障人权,努力普及全民教育,实现男女平等,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使人人享有平等追求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权利。
发达国家应该为实现全球普遍、协调、均衡发展承担更多责任,进一步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市场、转让技术、增加援助、减免债务。发展中国家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推动发展,广泛开展南南合作,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中国将尽自己所能,为推动各国共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坚持包容精神,共建和谐世界
文明多元化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在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都以自己的方式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存在差异,各种文明才能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强求一律,只会导致人类文明失去动力、僵化衰落。各种文明有历史长短之分,无高低优劣之别。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的差异不应成为各国交流的障碍,更不应成为相互对抗的理由。
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相互借鉴而不是刻意排斥,取长补短而不是定于一尊,推动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实现振兴和发展;应该加强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流,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努力消除相互的疑虑和隔阂,使人类更加和睦,让世界更加丰富多彩;应该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元化,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
4.坚持积极稳妥方针,推进联合国改革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各项宗旨和原则,符合和平、发展、合作的历史潮流,符合国际关系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应该通过合理、必要的改革,维护联合国权威,提高联合国效率,更好地发挥联合国作用,增强联合国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
联合国改革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可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推动改革尽可能多出成果。改革应该重点推动联合国加大在发展领域的投入,致力于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增进广大会员国团结。安理会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改革安理会,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代表性,让更多国家特别是中小国家有更多机会参与安理会决策。改革涉及各国利益,应该充分协商,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中国将始终不渝地把自身的发展与人类共同进步联系在一起,既充分利用世界和平发展带来的机遇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中国将一如既往地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履行国际义务,同各国一道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华民族是热爱和平的民族。中国的发展不会妨碍任何人,也不会威胁任何人,只会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共同繁荣。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上,各国人民的命运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密相连、休戚与共。共同的目标把我们联结在一起,共同的挑战需要我们团结在一起。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和平发展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历史昭示我们,弱肉强食不是人类共存之道,穷兵黩武无法带来美好世界。要和平不要战争,要发展不要贫穷,要合作不要对抗,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各国人民共同愿望。
和平发展展示了科学发展观的世界眼光,其精髓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既充分利用世界和平发展带来的机遇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繁荣。坚持和平发展,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根本愿望、根本需要、根本利益,是科学发展观从国内走向世界,在处理对外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和自然延伸。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讲话指出:“走和平发展道路,是我们党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我国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中国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对内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对外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中国的发展是和平的发展、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和平方式实现的发展才是持久的、牢靠的发展,也才是既有利于中国人民、也有利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发展。
(一)坚持和平发展,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
1.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是基于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必然要求
中国虽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现在,从总量上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居世界第二,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排在世界100位之后,中国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中国在发展进程中还面临着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到过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中城市的外国朋友,都会强烈地感受到中国这些年来发生的巨大变化。同时,到过中国西部和广大农村的外国朋友,也会强烈地感受到中国的发展还很不平衡。比如,中国农村还有2600万左右的贫困人口,城镇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100万人,每年需要解决就业的人口将近2400万,全社会还有6000多万残疾人需要关爱和援助。总之,中国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需要经过很长时期的艰苦奋斗。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始终是中国的中心任务。中国人民最需要、最珍爱和平的国际环境。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必由之路。
2.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是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必然选择,在中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
中华民族历来讲信修睦、崇尚和平,中华文化历来强调以和为贵的价值观念。回顾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漫长历史,中国人民在对外交往中始终强调亲仁善邻、和而不同。610年前,中国明代著名航海家郑和曾率领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船队七下西洋,远涉亚非3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他们没有去征服邻国、掠夺财富,而是去结交友邦、宣示和平。在近代历史上,中国屡遭外来势力入侵和奴役,中国人民深知和平弥足珍贵。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始终同世界各国和睦相处,从来都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中国人民最能体会和平之可贵。走和平发展道路,符合中华文化几千年发展所形成的民族精神,也符合当代中国人民热爱和平、珍惜和平的崇高追求。
3.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是基于当今世界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符合人类社会前进的方向
求和平、促发展、谋合作,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任何国家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都必须顺应世界发展大势。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各国人民的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有创造和平环境,各国才能具备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加强交流,扩大合作,各国才能实现共同发展。维护世界和平,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既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亚太地区和世界的稳定和繁荣。
(二)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主张
中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我们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平等互信,就是要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主权,共享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包容互鉴,就是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道路多样化,尊重和维护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具体而言就是:
1.中国主张应该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国事务,而且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国际事务。在国际事务中,只有遵循平等协商、友好合作的民主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共同关注的国际问题,才能有效地扩大各国的共识,深化共同利益,应对共同挑战,实现世界的和平、稳定和繁荣。
2.中国主张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
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武力不能缔造和平,强权不能确保安全。军事手段可以赢得一时的胜利,但不会带来持久的和平。以互信求安全,以对话促合作。只有增进互信,平等协商,广泛合作,才能实现普遍而持久的安全。
3.中国主张尊重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尊重和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重要作用
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任何其他国际组织可以替代。《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处理当今国际事务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坚决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处理重大国际问题的主导地位,发挥联合国在解决重大国际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4.中国主张维护和尊重人类文明的多元化
世界各国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各自独特的文化、传统、信仰和价值观。多元化是世界文明的基本特征。多元化意味着差异,差异需要交流,交流促进发展。世界上的各种文明、不同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之间应该彼此尊重,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各种文明在交流中相互学习和借鉴,不断丰富和发展,将使世界更加绚丽多彩,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5.中国主张通过各国开展互利合作,缩小南北差距,妥善解决贫富悬殊问题,努力促进全球的共同发展
在过去几十年里,人类社会在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贫富愈加悬殊、南北差距拉大、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趋利避害,推动世界经济朝着均衡、稳定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这是各国共同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要求。
(三)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作为
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我们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绝不会屈服于任何外来压力。我们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秉持公道,伸张正义。中国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中国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干涉别国内政,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中国将坚持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中国将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通过深化合作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中国致力于缩小南北差距,支持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中国将加强同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通过协商妥善解决经贸摩擦。中国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我们将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拓宽合作领域,妥善处理分歧,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我们将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巩固睦邻友好,深化互利合作,努力使自身发展更好地惠及周边国家。我们将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永远做发展中国家的可靠朋友和真诚伙伴。我们将积极参与多边事务,支持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我们将扎实推进公共外交和人文交流,维护我国海外合法权益。我们将开展同各国政党和政治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强人大、政协、地方政府、民间团体的对外交流,夯实国家关系发展的社会基础。
综上所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当代中国式发展道路的基本理念。科学发展重点解决的是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关键问题;和谐发展着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缩小地区、城乡差距,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平衡器;和平发展则是把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起来,把着力点放在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问题,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和平的国际环境。科学发展为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没有科学发展,经济发展上不去,不仅和谐发展失去了强有力的后盾,就连和平发展也失去依托,弱国无外交,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谐发展是科学发展与和平发展的目标指向,同时又是科学发展与和平发展的重要条件,没有和谐发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就难以化解,不仅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无从谈起,就是以往的发展成就也难以维系,必将对科学发展与和平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和平发展是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没有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没有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共赢,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也将受到延缓和迟滞。“三个发展”各有侧重、相互关联、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