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价值创造会计指数编制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支持
价值创造会计指数编制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早期的要素分配理论。经济学家萨伊指出,产品的价值源自劳动、资本和自然力量(土地)的共同作用,只有将三个要素结合起来才能创造价值和财富;相应地,这三类要素应当参与新创价值的分配。其中,劳动对应工资,土地对应地租,资本对应利润,此即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构成了早期的要素分配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商品价值由c、v、m三部分组成:其中,c是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v是劳动者在必要时间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其中,v+m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前者表现为工资,后者表现为利息、利润等。尽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否定了萨伊关于资本和土地也参与价值创造的思想,但二者对企业新创造价值所包含内容的看法是一致的。
与价值创造相对的是价值分配(注:收益分配一直是经济学关注的话题。早在两个世纪前,李嘉图就曾坦言:“确定调节这种分配的法则,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而在一个世纪前,经济学家克拉克也指出:“对于实事求是的人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在各个要求获得应得权利的人中间分配财富的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问题。”)(注:财务学在研究企业收益分配问题时,往往以股东主权理论为出发点,将企业收益界定为企业税后利润,重点探讨税后利润如何在企业和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这种企业收益观忽视了企业中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收益创造及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我们不能从整体的角度把握企业收益分配的全貌。)。按照要素分配理论,劳动者出让劳动力获得工资,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地租,借贷资本与股权资本分别获得利息与利润。政府提供国防、环境治理等公共产品,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安定的宏观环境;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制定并执行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确保市场有序竞争、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因此,政府以税收的形式参与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
增值会计学继承了要素分配理论的思想,将增值额(value added)作为企业收益的核算重心。按照增值额的直接计算方法(additive or direct method),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增加值等于参与价值创造的各要素所获得的收益之和(Lehmann,M.,1954;Renshall,M.et al.,1979;Stobbe,A.,1980;Meyer Merz,A.,1985;Haller and Stolowy,1995),参与分配的主体包括政府、债权人、股东、职工。这一计算方法主要用于微观企业的价值增加核算,该思路构成了价值创造会计指数计算的逻辑起点。
除上述理论基础外,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为设计价值创造会计指数提供了有力的现实支持。
党的十五大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
以上分配制度的逐步变化切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理顺了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明确规范了各类生产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地位,是要素分配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为价值创造会计指数的设计与编制提供了有力的现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