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侵权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按照《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条容易造成一种误解,即认为物权的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从第37条的规定来看,《物权法》并不是将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规定的:一方面,为了强调对物权的全面的保护,而将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到《物权法》中,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其物权。该条也是为了强调当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综合运用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方式来保护其物权。物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行使,也可以同时选择多种方式行使。例如,某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产并造成了该财产的毁损,物权人既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要求占有人对物的侵害赔偿损失。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相互关系上可能发生责任聚合,也可能发生责任竞合,具体如何实现其权利,可以由当事人主张。
《物权法》第38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涉及某一种行为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构成犯罪。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于,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是否可以同时承担,对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这两种责任可以同时并用,也可以分别适用,例如,《物权法》第57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了既可以适用侵权损害赔偿,也应当适用承担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二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侵占他人遗失物情节严重的,既可能构成犯罪,占有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失主也可以主张民法上返还原物的责任。三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例如侵害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律,也会构成行政责任,同时也成立民事赔偿责任。此时,三种责任应当可以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