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
2009年我国立法机关颁行了《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民法典中都将独立成编。两者在制度的构建上相互配合,在功能上也具有一致性。因为物权法以确认和保护物权为目的,而侵权责任法也具有保护物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34至36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而《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也确认了在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无论是物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以损害赔偿来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所以,在受害人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既可以根据物权法主张物权请求权,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请求权,在此情况下可以形成竞合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保护物权的各种方式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物权的保护。
但应当看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而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因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形成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所以,在某种财产没有遭受侵害之前,原则上只受到物权法的调整,而不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第二,功能不同。物权法是权利法,即主要功能是要确认物权,只有在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础上,才能保护物权。而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它是在受害人的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对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侵权责任法不仅仅保护物权,它也要保护除物权以外的其他绝对权和合法利益。第三,保护方法不同。物权请求权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且不适用诉讼时效。而侵权请求权原则上要考虑过错,而且要适用诉讼时效。[7]第四,物权法具有固有法性,它常常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财产关系,它对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其往往具有更强的本土性,但是,侵权责任法是关于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规则,其虽然要反映一个国家的社会风俗、民族特点等,但是,其往往具有更强的国际化色彩,包含了一些具有普适性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