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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法谚有云:“后法优于前法(Lex posterior derogate priori.)。”这就是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同一事项已有新法公布施行时,旧法当然废止。[3]我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同一位阶的规范之间,也就是说,是针对两个具有同等级别的法律时所适用的规则。《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根据该条的规定,就担保法来说,如果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当然,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不仅仅涉及担保法上的担保物权,也关系到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制度,在这些制度中,《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例如,《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都不完全一致。在出现了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