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物权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物权法作为实体法,它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物权法首先是行为规范,这就是说,物权法的规则大多都是规范当事人之间合法、正当地行使物权,从而避免权利的冲突,维护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秩序。物权法为了规范交易的正常秩序,也确立了当事人合法、有效取得物权的规则。物权法规定了征收、征用制度,也规范了政府行使征收权移转单位、个人财产权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规范了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规则。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的规则,规范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如何行使权利的行为。这些都表明,物权法是财产权行使的规则,也是取得财产权的行为规则。物权法的许多规则作为社会生活的规则,是人们长期以来生活习惯的总结,确立了人与人交往正常关系的规范,是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反映。按照物权法的规则行为,有助于建立人与人正常、和睦的生活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
物权法的规则也是司法审判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基本准则。“民法属于行为规范,对于此种规定如不遵守,而个人相互之间惹起纷争时,就得向法院诉请裁判,此时法院应以民法为其裁判之准绳。”[11]物权法的规则大多都对应着裁判规范,它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为司法过程提供了一套明确的、完整的规范,力求通过法律的制定使整个司法过程都处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也对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裁判规范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的裁判规则,如《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另一类就是授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一般条款。例如,《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实际上就是赋予了法院按照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接受对民事案件的裁判,也不得以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援引法律条文的法律依据。凡是不援引法律规定的裁判均为恣意裁判,而完全违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裁判则为枉法裁判,无论是枉法的裁判还是恣意的裁判均为不合法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