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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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是普通法

所谓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的区域、规定特定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普通法和特别法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并且法律规定的事项为同类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区分。物权法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也就是说物权法所规范的是具有相当普遍性或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的事项,这是因为物权法所规范的财产关系大多是社会中较为重要的财产关系。它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确认各种基本的财产权。因此,物权法是有关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它是普通法。而具体规定有关财产关系的单行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是特别法。《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确认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